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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引发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征纳双方产生的税收争议,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法定规程进行操作,通过行政裁决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异议申请获得行政救济。因此,公开审理实际上是通过税收争议双方的公开论辩,使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解决疑难复杂的税收争议问题。

14.2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引发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征纳双方产生的税收争议,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法定规程进行操作,通过行政裁决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异议申请获得行政救济。

14.2.1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税务行政复议是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渠道,注册税务师作为征纳双方的中介,在决定受托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之前,必须明确下述前提:

1.解决税收争议的途径

在税收征管的每个环节,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税收争议,但是,更为普遍的情况是针对税务稽查结论所产生的税款滞补罚争议。解决这类争议的前一个环节,是在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自行审查解决纳税争议。对于注册税务师而言,可视征纳双方争执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后,针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可根据复议前置原则,通过必经复议程序解决税收争议;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行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既可通过必经复议程序,也可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税务行政诉讼。注册税务师的使命是在税务处罚听证程序中和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税收争议,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承接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2.引起税收争议的焦点

引起税收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涉及征免范围划分的纳税事项的调整也因事而宜。在决定受托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之前,必须以独立、客观的立场来调查了解产生税收争议的过程,征纳双方各自的主张和论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争议问题的解释,税务机关对以往类似问题的判例等等。分析引起税收争议的焦点可使注册税务师了解产生争议的事实,判定征纳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研究解决税收争议的策略与方式。

3.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

由于税收争议多属于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征纳双方都很敏感,直接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权益,处于中介地位的注册税务师即使以完全独立、客观的立场来分析判断税收争议,仍要承担较高的代理风险,它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税收争议资料的合法性与可信程度。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从自己的税收权益考虑,不能正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就会过分偏执自我判断,不能提供客观全面的资料,会使注册税务师陷入被动。

第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而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具体执行人员,不能客观分析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不能正确处理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与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也会人为地增加困难,甚至功亏一篑。

第三,注册税务师在决定受托代理之前。对产生税收争议的前因后果未加详细的调查分析而盲目代理,或者由于代理解决税收争议的方式及策略方面的失误也会无功而返。

分析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实质上是从独立、客观的立场判断税收争议双方的谁是谁非,代理争议获得诉愿实现的把握程度,它是确定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的重要前提之一。

14.2.2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

1.确定代理复议操作要点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是从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开始的。但是,在正式决定受托代理之前,注册税务师应履行如下程序:

(1)了解、分析税收争议双方的基本情况,产生税收争议原因、过程与结果,税务机关最后的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请求复议的理由与要求;

(2)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否具备,如申请复议的内容是否为受案和管辖范围,申请的时限是否符合法定的复议期限,如因纳税问题提请复议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等;

(3)磋商代理事项、价格和收费方法,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一般而言,代理事项的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代理所获得的税收权益与代理费用成正比。由于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属于技术系数较高的业务项目,代理事项的结果有许多不可预见性,在签订合同时,应按商定代理价格的30%~40%预交费用,以预防代理中可能发生的过高成本与风险损失。

2.代理复议申请操作要点

(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7条,申请人表达诉愿的基本方式,是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以便于明确表述复议请求。注册税务师制作《复议申请书》,应认真填写各个栏目的内容,简单清晰地表达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针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持有异议的论据并进行充分的论证。

(2)在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之后的10日内,注册税务师可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应做好参加审理的准备;②复议机关要求限期补正,应按限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③复议机关通知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而延误申请,注册税务师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

3.代理复议审理

审理是复议机关对决定受理的复议申请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过程。它是复议机关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基础。注册税务师应根据审理过程中案情的发展而加以运作,力争复议请求的圆满解决。

(1)在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下,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为支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事实和法律方面的辩护。复议机关对争议双方所提出的论点和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责成专人调查取证,经复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作出复议决定。注册税务师应密切注意案情的发展,针对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在合法性与适当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补充和完善《复议申请书》的证据材料,指导申请人在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更详尽有力的证据。

(2)在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下,注册税务师要与被申请人就税收争议进行辩论,公开陈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论证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公开审理实际上是通过税收争议双方的公开论辩,使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解决疑难复杂的税收争议问题。注册税务师参加公开审理,除要作充分的书面准备外,还要有雄辩的口才,在公开辩论中充分表述,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不懈的努力。

4.复议决定后的代理策略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复议参加人送达《复议决定书》,标志着税务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裁决税收争议程序的结束。复议决定的结论不同,注册税务师其后操作的代理策略也要有所区别。

(1)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意味着对代理复议的请求给予否认,该项税务代理未能达到预定的目的,注册税务师应作客观冷静的分析:第一,如果是由于上级税务机关未在复议中履行审查职责,或者有意偏袒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加纠正,注册税务师应引导申请人请求司法救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税收争议的司法裁决。第二,如果是由于申请人隐瞒了某些重要的事实及过程并提供了不真实的资料,或者是注册税务师在分析税收争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某些错误而导致复议请求的否定,注册税务师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提示其今后应吸取的教训。

(2)在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表明对代理复议的请求给予部分或全部肯定,可以认为该项税务代理的结局比较理想。注册税务师应总结经验,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如何执行税务复议决定,原已执行的税务行政行为如何纠正,涉及已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退还应如何办理等。

(3)在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请人补正时,注册税务师可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决定是否服从复议机关的裁决。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除有执法程序上的不足外,还存在着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不足或相互矛盾,以及超越和滥用职权问题,已经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复议决定未加以纠正,注册税务师仍可与申请人研究通过进一步的申诉得到解决。

(4)在复议机关对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裁决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时,注册税务师应尽快与税务机关沟通,将所请求的办税事项予以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img412关键词

税务行政复议 税收争议

img413复习思考题

一、不定项选择

1.下列情形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的有(  )。

A.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且被受理

D.纳税人就半年前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

E.申请人死亡

2.以下税务争议中,属于征税行为的税务争议有(  )。

A.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主体

B.税务机关确认减税、免税及退税

C.税务机关停止企业的出口退税权

D.税务机关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3.以下行为中,在诉讼前必须复议前置的有(  )。

A.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纳税地点的行为

B.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的行为

C.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出口退税的行为

D.税务机关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为

4.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10    B.15    C.20    D.30

二、简答

1.简述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简述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3.如何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三、综合分析

红旗地板加工厂是街道办企业,2010年4月开业,被主管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企业。2010年10月该厂向某建材公司销售地板81 190元,购货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该厂办税员到××税务所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提供了购货方进货合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凭证。但是,遭到开票人员的拒绝。理由是该厂未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手续。于是,该厂办税员到区国税局补办了审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文,而税务所又以该厂会计核算不健全为由拒绝代开发票,影响了购销双方的经营活动。为此,该厂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向区国税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税务所为该厂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代开专用发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并提供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证明,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件,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基本符合条件,尽管会计核算不够健全,但不能作为拒绝代开专用发票的理由。为此,某区国税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复议决定:税务所应在2日内纠正不作为行为,为××地板加工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税务师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协助该厂办税人员办理了代开发票事宜并以书面报告提示。如何做关于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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