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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日本殖民当局赋予台湾农会社团法人的地位,完全是出于日本殖民者施行“工业日本、农业台湾”政策的需要。从此以后,台湾农会即成为统治机构公权力伸向民间社会的一个重要力量。由此可见,尽管台湾农会受日本殖民当局承认,取得团体法人地位,名义上是农民的组织,实质上已成为半官方、准权力机构,为日本殖民当局对台湾的殖民统治服务,属于官办组织,而非民办组织。台湾农会是公益性社团法人,是农民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

第二节 台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1]

一、台湾地区农会的历史沿革

1.日据时期台湾农会的起源及发展

台湾地区农会于1900年9月在台北县三峡镇成立,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最初的台湾农会只是一个农民的自发性组织。当时台湾农民之所以要成立这类农民组织,是由于佃农在同地主争取个人权利的过程中,深感个人力量的不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改善自身生活状况而自发成立了农会组织,希望能够通过联合会员的力量,以抗衡地主等剥削阶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当时的农会组织并未形成规模,对农民的帮助也没有那么大。它也并未受到日本殖民当局的干预,其法律地位还未得到承认,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正式组织。

台湾农会开始被赋予法人资格是在1908年冬日本殖民当局公布《台湾农会规则》以及《台湾农会施行规则》。这两项规则比较系统和正规,在农会的法律地位、会员的产生方式、会费来源、农会组织体系等方面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最关键的是在会员加入及会费征收方面做了强制性规定。当时日本殖民当局赋予台湾农会社团法人的地位,完全是出于日本殖民者施行“工业日本、农业台湾”政策的需要。

此外,日本殖民当局觉得农会作为殖民当局与农民之间的中介,可以在地方政务上起到促进日本在台湾的农业政策实施的作用,因而他们以立法方式控制了农会的权力,并利用乡绅、地主从组织上彻底控制基层农会,以推行其殖民地农业生产政策,农会扮演着提供日本本土粮食以及开拓日本肥料、农药等农用物资市场等双重角色。

从此以后,台湾农会即成为统治机构公权力伸向民间社会的一个重要力量。到1937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日本殖民当局为了加强其对于台湾的控制权,在当年12月公布了《台湾农会令》。接着,1938年8月1日,日本殖民当局为了便于对农会进行掌控,正式将台湾农会改为二级制。1943年、1944年,日本因发动太平洋战争,为集中力量,接连公布了《台湾农业会令》以及《台湾农业会令施行规则》。这两项律令一方面使台湾农会改为三级制,从而使得农会组织更加紧凑,基础也更加巩固;另一方面,对台湾当时存在的其他农业团体如畜产会、产业组合联合会、青果同业组合联合会等进行整合,形成农会组织一元化。此时的农会已经完全丧失了其最初成立时的农民自组织的含义,成为日本殖民当局的外围经济控制机构。由此可见,尽管台湾农会受日本殖民当局承认,取得团体法人地位,名义上是农民的组织,实质上已成为半官方、准权力机构,为日本殖民当局对台湾的殖民统治服务,属于官办组织,而非民办组织。

2.台湾光复后农会的发展

1945年日本投降、台湾光复,国民政府也因此对农会组织进行了接收并对其进行改造。1945年国民党政府组织召开了台湾省农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并以民主的形式取代了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农会各项制度。但是,不足的是这一时期的农会会务多由地主乡绅操纵,财务混乱,许多农会由于经济亏损而被迫停止。

1950年冬,“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聘请美国康奈尔大学农村社会学教授安德生来台湾对农会改进办法进行研究,为时4月,安德生提出“台湾之农会”报告书,他从会员构成、机构权责划分及农会与政治组织的关系等方面设计了一整套制度,提出农会应把农民作为主体,是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组织。台湾当局采纳了安德生报告的基本主张,于1952年颁布了“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开始对农会进行改组。1953年,台湾农会进行改组,成为农有、农治、农享的农民组织。

1970年,台湾当局为了应对当时台湾农村面临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逐渐衰败等情况,制定了“加速农村建设九项重要措施”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政策。尤其是台湾当局于1974年颁布实施了“农会法”,这一法律从组织构成到运作的各个方面都对农会进行了全面规范,使之成为农村建设的重要基层执行单位。目前台湾农会已发展成比较健全的农民组织,它对于台湾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加强都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台湾农村重要的农民组织。至今,台湾已有1个省农会、21个县市农会、283个乡镇市区农会,总计305个单位,会员有69.68万户,赞助会员有25.56万户。台湾农会已经发展成为台湾组织机构最健全、会员最多、分布最广的职业团体组织。

二、当前台湾农会组织概况

台湾农会是目前台湾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组织结构最为完善、功能最为健全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1.台湾农会的宗旨

台湾农会是公益性社团法人,是农民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其宗旨在“农会法”的第一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农会是属于全体农民的组织,它要领导全体农民参加各项活动,宣传推广农业政策,反映农民意愿,以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第二,运用合作经济原理,兴办各项经济事业,指导农民配合台湾当局各项经济措施的落实,促进农业升级,发展金融事业,促进农村资金融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第三,通过农会组织,加强推动农业推广教育,传播各种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的知识技能。第四,培养农民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的优良美德,发扬互助合作精神,促进农村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社会。

2.台湾农会的机构设置

台湾农会按照属地主义原则依行政区域而设立,分为省(市)、县(市)、乡(镇、区)三级,乡(镇、区)农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农事小组,为农会基层直属单位,必要时再分班工作。各级农会既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可以独立开展各项业务,又与上级及其他农会之间互相配合,下级农会接受上级农会的辅导,各级农会共同组成一个系统的组织网络。农会会址除经核准者外,应设于各级“政府”及乡、镇、区公所所在地。农会应于成立大会后7日内,将章程、会员(代表)名册及理、监事简历册,报请主管机关核发登记证书。在整个农会组织体系中最为关键的是乡镇农会。因为乡镇农会掌握了大量的经济和社会资源,能将会员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联系在一起。村一级的农事小组起乡镇农会与会员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帮助农会传递信息和为选举服务。

农会的主管机关,“中央”为“内政部”,省市为省市政府,各级农会受其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在其内部治理结构上,实行议行分立的原则(见图3.1)。农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各级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包括:选举或罢免理、监事;作为会员代表出席上级农会会议;决议入会费、常年会费及事业资金的多少;决议会务、事业计划与报告以及确定年度决算;决议各种章则;决议农会财产处分;决议会员处分;决议其他有关会员权利义务的事项等。

各级农会由会员代表推选一定数额的理(监)事,组成理(监)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依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监督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其成员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连任。理、监事会成员都是义务为会员服务,并且各级农会的理、监事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为自耕农、佃农或雇农。理事和监事不能在与农会有竞争性关系的单位或企业任职,不能从事与农会有竞争关系的营利性事业。农会理事会选举一人作为理事长,监事会选举一人作为常务监事,负责组织和领导组织内的日常事务。按照“农会法实施细则”,农会理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对会员入会及出会进行审核;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执行大会产生的决议;聘任及解聘农会总干事;对会议、业务、预决算及各种组织规章进行审核;对农会的法定书类进行呈报;提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以及其他依职权应办事项。农会监事会的基本职权主要包括:对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察;对理事会各种会议、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监察;对理事会年度决算及会计报告进行监察;对农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察以及其他依职权应监察事项等。此外,“农会法”还明确规定了理、监事的条件名额等,例如它规定乡、镇农会理事9人,县9~15人,省15~21人。农会监事成员数为理事的1/3,候补理事、监事不得超过理事监事名额的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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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台湾农会内部结构图

理事会在主管机关遴选的人员中聘任一名农会总干事,其工资和奖金从农会经营费用中提取。农会总干事的主要职责包括:聘任所属员工,对员工进行训练、考核与奖惩并对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提报理事会审议相关事项,以及其他依职权需办事项。“农会法”第25条规定大学、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或高考及格并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农民团体相当职位3年以上,或专科以上毕业、曾任上述职务5年以上,或高中高职毕业、曾任上述职务7年以上者方有机会获聘总干事。农会总干事任期4年,主管机关视其表现作出相应评价,如果在4年内有上佳表现,会被主管机关推荐为下届总干事的唯一候选人,理事会对于政府的推荐通常会表示认可。

此外,农会总干事之下还设置具体执行部门以协助农会总干事完成组织、协调农会日常工作的任务。一般而言,保险部、供销部、推广部等部门是农会组织的基础性部门。此外,还有一些部门依组织的具体需要而设,例如基层农会设置的信用部、省县市农会设置的辅导部等。

3.农会会员

台湾农会会员每户以一人为限,会员类型分为三种,即正式会员、个人赞助会员、团体赞助会员。

对于正式会员,台湾“农会法”第12条规定,年满20岁,设籍农会组织区域内,实际从事农业,并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得加入该组织区域之基层农会为会员:(1)自耕农;(2)佃农;(3)农业学校毕业,或有农业专著或发明,现在从事农业推广工作;(4)服务于依法令登记之农、林、牧场员工,实际从事农业工作。申请加入正式会员必须具备上述四项条件之一,且申请时必须携带全家户口本、土地所有权证、申请人印章,此外还需缴纳400元台币的入会费。

除了正式会员之外还包括个人赞助会员和团体赞助会员。只有籍贯在农会组织所在区域内的年满20周岁且不具备正式会员四项资格之一者才可以申请加入个人赞助会员。申请加入个人赞助会员时必须携带申请者的个人身份证、印章并缴纳400元台币会费。申请加入团体赞助会员则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各类农业公司、商店、工厂等,并缴纳400元台币会费。

正式会员与赞助会员的区别是:入会满6个月的正式会员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分配权以及资产收益权。个人和团体赞助会员没有选举权及除当选监事之外的其他被选举权。农会会员拥有入、退会的自由。

4.农会职员

农会工作开展得如何,关键取决于农民对农会组织的拥护与支持,而这种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队伍是否精干。因而,台湾农会对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十分重视,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员工考核、聘任、解聘及工资奖励制度。台湾农会的职员分为两类,即选任人员和聘任人员。

选任人员包括农会农事小组组长、副组长、农会理事、监事。台湾“农会法”对于选任人员的选举、罢免、职权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例如,“农会法”第23条规定:“农事小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由会员选任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小组组长出缺时由副组长继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组组长任期届满为止。农会会员入会满六个月以上者,得登记为农事小组组长、副组长候选人。”“农会法”第19条规定:“农会置理、监事,分别组成理事会、监事会。理、监事由会员(代表)选任之”,“农会理、监事应分别互选一人为理事长与常务监事”。

聘任人员主要是指农会总干事以及一些聘、雇人员。关于农会总干事,台湾“农会法”对其产生、任期、资格等都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例如“农会法”第25条规定,农会置总干事一人,由理事会就主管机关遴选之合格人员中聘任之。聘期最长以当届理事任期为限……但经主管机关评定为绩优者,得再续聘一次,总干事之聘任,应于理事会成立后60天内为之,农会总干事之聘任,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决议行之,其解聘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行之。各级农会总干事不得超过55岁。台湾地区及各市总干事资格与县、乡、镇略有不同,台湾地区及各市总干事候聘人条件较各县、乡、镇农会总干事候聘人条件更为严格,在需要以往任职职务的年限规定上更高。

农会总干事以外的聘任人员的考试、聘任、指挥和监督都由农会总干事负责。“农会法”第27条规定,农会总干事及聘雇人员均为专任,不得兼营工商业或兼任公私团体任何有关职务或各级民意代表。如有竞选公职,一经当选就职,视同辞职,予以解任。

“农会法”对于总干事在聘任员工方面也有一些相关规定,例如农会总干事本人或现任理、监事三代以内血亲、姻亲不能被聘任,各级农会主管不能有三代以内血亲、姻亲在其主管部门任职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障台湾农会运作的廉洁、有效起到了重要作用。

5.台湾农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方向

经费来源。台湾农会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以支持其日常运作和各项业务的开展。对于台湾农会的经费来源,“农会法”第38条做出了以下界定:(1)入会费:会员在入会时需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其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请其主管机关核定;(2)常年会费:由会员依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请主管机关审核的标准逐年缴纳;(3)事业资金:其使用仅限于举办各种事业;(4)农业推广经费募集收入:限专用于农业推广事业,并向主管机关备案;(5)农业金融机构应就每年度所获纯益拨出不少于10%,作为各级农会辅导及推广事业的费用;(6)主管机关补助费:对于农会农业推广事业主管机关预算应列出专门事项予以扶助;(7)农会各项事业盈余及主管机关委托事业提拨收入:依农会事业损益决算办理;(8)其他收入。

按照“农会法”的规定,农会为农民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帮助成员增加收益为目的。因此,农会多数业务活动的自身收益比较少。目前,支撑农会及其各项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从农会自身看是信用部的收入。农会的信用事业,对于农会的维持和发展,对于吸引农民加入,对于开展和扩大各项服务活动,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经费使用方向。台湾农会各项事业的经费分别独立,并编制年度预决算。台湾农会收入年度决算后,各项事业的盈余,除提拨各该事业公积金外,其余应拨充为农会总盈余。台湾“农会法”第40条规定,农会总盈余,除弥补亏损外,依下列规定进行分配:(1)法定公积金15%;(2)公益金5%;(3)农业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事业费,不得少于62%;(4)各级农会间有关推广、互助及训练经费8%;(5)理、监事及工作人员酬劳金,不得超过10%。由此可见,台湾农会盈余的多半是用于农业技术的推广以及农村福利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体现了台湾农会是真正的农民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农村事业的发展。

6.台湾农会组织与台湾当局的关系

台湾当局对农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台湾“农会法”第3条规定:“农会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但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之主管机关指导、监督。”台湾各级农会主管机关对农会组织进行全面的指导与监督。台湾当局既通过制定农会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总干事遴选、选举、考核、罢免办法等对农会进行规范和管理,又通过批准农会建立组织、派人指导监督农会选举、核发登记证书、监督农会统一职员考试、核准农会办事处的设立等方式对农会进行指导和管理。台湾农会组织与台湾当局的关系见图3.2。

台湾各级农会主管机关对于农会具有很大的监督权力,在一些情形下,台湾当局甚至可以直接行使对农会的处分权。例如“农会法”在第41~47条规定,农会怠慢任务、妨害公益或僭越职权时,主管机关需予以警告;农会决议违反法令、妨害公益或僭越其宗旨、任务时,主管机关需命令其撤销;农会违反其宗旨或任务,情节严重时,主管机关需将其解散或废止其登记;农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时,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会员代表、理事、监事的职权;农会理、监事及总干事违反法令、章程,或做出严重危害农会的行为时,主管机关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直接由上级主管机关对其做出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的处分;农会解散时,主管机关应派人对其进行清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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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见郭敏学:《多目标功能的台湾农会》,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5页。

图3.2 台湾农会组织与台湾当局关系图

当然,台湾当局对农会的这种指导和监督,学界也有着不同的评价。比如有的学者表示,台湾当局对农会的指导和监督表明,当局“虽然并不直接经营农会,但是对农会也不是放任自流、不闻不问,而是从管理角度对农会进行引导和监督,并将一些优惠政策交给农会去落实和执行,这一方面摆脱了……直接落实优惠政策而出现的低效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农会的积极性,特别是通过农会与农民的良好纽带,更好地发挥优惠政策的效用”。学者的这一评价确切表达了台湾当局在对农会进行指导和监督时所掌握的“度”,而这也是台湾农会在长达一百多年的历史中既能发挥农民组织的效能,又能较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台湾当局对农会组织的支持。台湾当局作为农会的主管机关,在对其进行一定的管理和监督的同时,还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支持,以确保农会组织能够在台湾良性运转。台湾当局对农会组织的支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上的支持。台湾当局对农会组织在法律上的支持,主要表现在台湾当局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农会及其会员、职员的权限范围、权利、义务关系等,确保农会组织在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下运作。例如台湾当局早在1949年12月就颁布了“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办法”,使农会组织与合作社统一;1952年8月颁布了“农会暂行办法”,明确了农会的法人资格;1974年6月和7月又分别颁布了“农会法”和“农会法施行细则”,进一步确立了农会的法人地位并享有充分的权利。之后,台湾当局又多次对“农会法”进行修订,从1974年第一次修订后到2001年1月就先后8次修改部分条文,其中1985年、2001年改动较多,2004年又对“农会法”进行了修正。除此之外,台湾当局还通过制定“农业发展条例”(1973年)、“农会信用部业务管理办法”(1975年5月)、“农会财务处理方法”(1975年11月)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会的各个具体方面进行规范。这都体现了台湾当局对农会组织在法律上的支持与保障。

二是财政上的支持。在财政税收方面,台湾当局对农会的支持通过免征各种税费来表现,如台湾当局颁布“农业发展条例”以及“农会财务处理方法”,规定对农会负责供应和销售农产品、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运等免收一切税费。农会登记时免收登记税,如农会开设加工、运输、销售等企业则免收注册税。长期以来,尽管这些免税政策遭到其他一些私人公司的强烈反对,但台湾当局对农会的免税政策依然没有改变。在信贷政策上,台湾当局规定乡、镇及以上农会可设立信用部,并可对会员办理存、贷款业务,该业务的往来及收入均免收税费。在农会设立信用部得到银行的许可后,台湾当局还将无偿给予农会一定的启动资金。台湾当局除了对农会进行税收、信贷方面的支持外,还对农会及会员进行一些直接的资金补助与支持。如台湾省“农业发展条例”规定,农会会员为发展农业生产添置大型农业机械、生产加工设备,台湾当局将给予其总额33%左右的补助。农会兴建办公、服务场所时,台湾当局会先补助其一定的启动资金。当农产品遭受重大损失时,台湾当局将给予损失额(由台湾当局官员和农会人员共同评估)30%左右的补助。农会或会员开办生态园、休闲农场、度假山庄等,台湾当局将给予其投资总额25%~35%的资金补助。台湾当局对农会在财政上的支持增强了农会及其成员的活动能力,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台湾农会的特点、功能及现存问题

1.台湾农会的特点

台湾农会是农民的自有组织,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农有、农治、农享。

“农有”,是在农会的归属问题上认为农会是农民职业团体,是农民真正享有的组织,是属于农民所有的。农会是由农民组成的,从组织构成上保证了农会是属于农民的组织。例如“农会法”规定籍贯在农会组织区域内的年满20周岁的自耕农、佃农、农业学校毕业或有农业专著(发明)、现在从事农业推广工作或服务于依法登记的农、林、牧场且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这几项条件之一者,经批准才可成为农会会员。只有农会会员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农会能够充分反映当地农民的意愿、适应他们的需要,这样从进入机制上就保障了农会的农民所有权,保证了农会是真正的农民的组织。

“农治”,是从管理者的角度认为农会由农民治理。台湾农会组织实行“议行分立制”。各级会员(代表)大会为各级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休会期间,依大会的决议理事会负责农会的各项业务,监事会负责对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在各级农会会员代表中有三分之二以上为自耕农、佃农及雇农,各级农会理、监事中自耕农、佃农、雇农的比例也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这就从人数比例上保证了在农会内部的管理层中,农民是占绝对多数地位的。

“农享”,是在农会的服务对象上认为农会为农村和农民服务,其成果由农村和农民享有。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业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其任务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社会四个方面。因农会的受益对象不以农会会员为限,而以整个农村为范围,其实属造福农民并由农民享用其经济成果的组织。

2.台湾农会的功能

从“农会法”关于台湾农会的任务中可以看出台湾农会兼具生产性、生态性、经济性、社会性、政治性、生活性等六大职能,是集经济、政治、服务于一身的组织。其功能强、作用大,涉及的领域较广。台湾农会组织按照级别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总体而言县及县以上农会侧重于下级农会间的业务协调与指导,而基层农会即乡镇一级农会则主要负责一些与农业、农民直接联系的更为具体的业务。乡镇一级农会为了有序开展工作,一般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具体业务在理事会下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农会的各项功能,由总干事负责经营管理。归纳台湾各地农会的功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推广。农会是台湾农业推广的主力,也是农业政策有力的执行组织。日本统治时期农会的推广内容只重视生产技术指导,推广对象只限于成年男子,且在农事指导上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国民党接手后,台湾当局在20世纪50年代按照美国教育模式对日本统治时期的农会推广模式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农会农业推广教育工作包含农业政策、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福利等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与农村生态各个方面的工作。具体而言台湾农会的推广工作主要包括:(1)农事推广类教育。农事推广类教育以成年农民为主要对象,教育培训农民掌握种植、管理等科学技术。农会技术推广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如组建专门的农业研究班,帮助农民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民生产技能;设置优秀示范户和示范田,组织农民进行参观考察,引导农民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树立新观念。(2)“四健”教育。“四健”教育主要以9~24岁农村青少年为培训对象,培养和锻炼他们自信自强的理念以及进行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的能力,为农会培养优秀的会员和干部奠定基础。此外,对于有志务农的会员子弟,农会保送其进入各高级农业学校进行深造,以便为农会和农村的未来发展铺平道路。(3)家政推广类教育。家政推广类教育主要是以农村家庭妇女为培训对象,强化家庭对于农村发展的功能,提高家庭经济管理能力,改善家庭生活环境,以提高农村生活的整体质量。

农会的推广活动完全是公益性的无偿服务,所以受到全体会员的广泛欢迎。推广事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农会的经营性收入,台湾“农会法”规定农会盈余的62%须用于农业推广;二是政府部门所发放的农业推广事业补助经费。

金融。台湾的农村合作金融非常发达,农会的信用部是台湾最大的银行,全省几乎所有乡镇农会都设有信用部或办事机构以经营金融业务。由于金融业务构成了农会经营的主要收入来源,它已经成为农会的首要业务。信用部的赢利一般占农会全部盈余的98%以上,90%的农会会员是信用部的客户。信用部鼓励会员节约储蓄,并提供优惠的农业贷款,充分发挥农村资金周转的功能。信用部的贷款以农业生产为主,生活及其他性质贷款为辅。农会信用部采取“广存专贷”的办法来满足农会会员的资金需求,农会存款可来自于农会会员、赞助会员以及其他团体、机关,贷款则仅限于农会会员。农会的信用业务成为农会经济的主要来源,为农会的教育及文化福利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

供销。台湾地区山地居多,可耕地面积狭小,农户家庭平均耕地面积为1.0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不足0.5公顷的农户占总数的46%,正是这种小户经营的局限使得其单个产量一般不足以形成运销单位。这样,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进入了大量的批发、零售、加工等中间环节,攫取了高额利润,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为此,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逐渐形成了农产品批发和共同运销的组织体系和制度,而农会在农产品供销中起着主要作用。农会的供销工作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生产资料供给、农产品运销、农产品加工。生产资料供给就是对会员所需的各种生产资料,农会尽可能为会员及相关单位联系,以取得最优良、最便利、最低廉的生产资料。农产品运销主要包括毛猪、家禽、果菜等的共同运销及批发。农产品加工主要是为了调节农产品的季节性产量的问题,其主要分布在粮食、家畜、水产、水果、制糖和茶叶6个部门。台湾农会还对农产品进行高规格小包装,形成品牌效应,大大提高了农产品在社会上的竞争力,增强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时,台湾农会还配合办理有关方面委托的业务。

农会经营供销业务,不是为了营利,主要是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形成农产品的品牌效应,加强农民的谈判地位,协助他们尽可能以较高的或者更为合理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同时降低农业生产和运销成本,以增强农业竞争力。

保险。保险业务属福利事业,目前农会的保险业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办理牲畜和家禽保险。家畜保险包括综合保险和运输伤亡保险,主要有猪、牛、羊三类,由基层农会承保。农民所养的家畜均自愿投保,在保险期间家畜患病将接受免费治疗,如果死亡则得到补偿,此项保险事业属公益性质,一般是亏损的。二是农民健康保险。凡农会会员或年满15岁以上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民经申请被核准后都可成为被保险人,入保时农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由于投保金额并未随物价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进行调整,且农民人口不断老化,农会保险业务赤字逐年增加,这笔赤字由省、县(市)农会分担。台湾农会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农作物保险。为减轻农民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台湾设立专门的农业自然灾害救助基金以及发放农业自然灾害贷款,以替代农作物保险,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经济功能是台湾农会的主要功能,农会通过推广、金融、供销、保险等业务,把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与商品经济的大市场连接起来,促进了农业生产,维护了农民利益,推动了农村的社会文化事业建设。因此,农会已成为台湾农村的一个最重要的社区性组织。

在农会的四个功能中,供销、推广和保险都属于非营利性活动,目前来看,支撑农会各项功能得以正常运作的主要经费来源于信用部的收入。此外,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功能,各级农会还都利用其各种资源努力倡导农村工副业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社会救济等事业发展。台湾省农会发行《农友月刊》已有40多年,其内容涵盖了农业政策、科技新知、农业经济、农会活动资讯等,成为会员相关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在台湾偏远地区,医疗资源不发达,一些农会自设医疗诊所,为当地农民提供医疗服务。为了使农村儿童受到良好的照顾,部分基层农会还设置托儿所,为忙于工作的农民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为了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许多农会还承担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任务,这对于农村传统文化的维护以及现代文明的开启,都起了很大作用。

3.台湾农会的现存问题

台湾农会自成立至今已经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在这一个多世纪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受到了台湾当局的支持和重视,经历多次改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其功能逐步健全、运作逐步规范,成为台湾地区组织最严密、规则最明确、深入台湾地区基层最大的农民组织,在促进台湾农村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民素质提升及农村生态文明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农会曾经吸收天文数字的存款,被视为藏富于民(指农民)的具体表现。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可否认的是经过一百多年的变迁,台湾农会在许多方面已经背离了其初衷。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台湾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台湾农业逐渐面临经贸自由化与国际化的冲击,产业结构调整的压力加上政府对农业保护政策的改变,连带影响农会的组织发展,农会组织面临着种种困难与挑战。

会员问题。由于农业部门所得相对于其他部门明显偏低,农民务农意愿普遍下降,且大量农会年轻会员外出求学或就业,使得农业从业人口绝对数量减少,农会组织功能相对萎缩。特别是大量高素质技术型农业人口的缺失,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而留在农村的农会会员又多是一些中老年人,农会会员的老龄化现状直接导致其运转的低效、缓慢。同时,外出的会员将土地转让或转租给留农人员,使得这批人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规模化经营,其中有些人由于不满意农会的服务而脱离农会自立门户或加入其他农业合作组织,这些都造成农会经营的不景气。而随着农会中正式会员的减少,赞助会员的比例随之升高。这样,农会在制定政策、开展业务等方面不得不考虑赞助会员的利益需求,因而常常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使得农会逐渐偏离了其成立时保护会员利益的初衷。

职员问题。由于台湾经济发展迅速,需要大量人力资源的台湾工商界纷纷高薪聘请管理精英,农会中层干部受此诱惑,再加上农会内部的一些问题,例如待遇达不到期望值、业务繁杂、工作时间较长、高层管理者以权谋私等,致使农会中层管理精英大量外流。同时,农会内还存在一定的员工士气低落、缺席、迟到等现象。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员工掌握权力,在利益的驱使下,追求物质享受或一夜暴富,铤而走险犯下罪行,在给农会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使自己身败名裂,理事、监事也受到牵连。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会功能的发挥以及会员权利的实现。

金融问题。最近几十年来,台湾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与此相适应出现了乡村工业化和乡村城市化的现象,农业部门的资金通过种种渠道流入非农领域,使得本来就较为薄弱的农业部门发展更为困难。同时,为追求农会经营的收支平衡,许多管理干部在财务报表上做文章,有些是对不良贷款避实不报,造成虚盈实亏;有些是暗藏盈余,造成财务数据不准。此外,台湾农会在财务方面还普遍存在一些其他的问题,例如农会的自有资本较少,利用率较低;信用部的贷款回收缓慢,影响农会财务的正常运转;会员交给农会的供销产品常有大量积压,一方面致使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另一方面导致利息负担、仓库占用等问题。

经营问题。农会经营范围缩小,方式僵化。在台湾经济发展初期以及粮食管制时代,为了保护农村和发展农村经济,政府赋予农会很大的责任,几乎农村及农户经济的所有相关内容都在农会的经营范围之内,并且政府还特别保护农村市场,禁止其他企业进入农村。随着经贸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政府逐步放宽了企业进入农村的限制。一些企业开始到农村开展营销活动,它们凭借优良的产品、较低的价格、现代化的设备及良好的服务逐渐占据了一定的农村市场,对农会在农村的主体优势地位构成重要威胁。农会的经营方式也日趋僵化,仍然固守在传统的生产、运销、推广、信贷等几个方面,不能与现代化及国际化相接轨。此外,与一般企业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发新产品或服务相反,农会长期受到政府的庇佑,除了政府机关、大专院校、研究单位及训练机构等进行相关的研发外,鲜有系统的研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会的业务改进,进而影响其经营范围的扩展。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台湾农会还暴露出一些其他的问题,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台湾农会的整体运作主要依赖于台湾农业经济的大环境,而随着台湾经济形势的改变,农会的改革与发展成为其必须面临的问题;农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但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议决各种议案和计划时也是形式般草草收场,实际上掌控农会运作的往往是农会总干事,这种形式上的民主已经受到会员越来越多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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