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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与其他货币资金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结算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业务所引起的企业与所属单位、外部企业或职工个人之间的货币收付关系进行了解和清算。结算业务按其运用货币资金形式的不同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为了核算和监督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第三节 结算业务与其他货币资金

一、结算业务与其他货币资金概述

(一)结算业务的核算要求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存货的采购与销售、劳务的供应与接受、工资的发放、税费的缴纳、资金的缴拨和其他经济往来,必然与各方面发生往来结算。所谓结算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业务所引起的企业与所属单位、外部企业或职工个人之间的货币收付关系进行了解和清算。结算业务按其运用货币资金形式的不同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所谓现金结算,就是直接用现金办理款项收付。转账结算就是由银行从付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将款项划转到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也叫非现金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

企业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企业(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写明全称,异地结算的应冠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字样。

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应遵循下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银行监督。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和仲裁。

(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的内容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那部分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货币资金等。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信用证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开具信用证而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而存入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款项;在途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汇、解款项中,在月终时仍未到达的汇入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仍属于企业的银行存款,但由于外埠存款在外地,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有指定的支付对象,存出投资款有特定用途,这几种存款不能像企业结算户存款那样加以安排使用,因此,才将它们划分出来,连同信用卡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一起,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核算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核算和监督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减少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结存数。

为了具体反映和监督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还应在“其他货币资金”总账科目下面,分别设置“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资金”等二级科目,并按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或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或存出投资款的开户银行,信用卡的持用人以及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结算业务与其他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各种结算业务,除按规定可用现金进行结算的以外,其余都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当前银行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信用卡等九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应用的结算凭证和手续不同,其核算程序和账务处理也随之而异。下面分述各种结算方式及其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及其会计处理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无条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使用银行汇票进行往来款项结算的方式称为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钱随票走,票随人到,兑现性强,银行保证支付的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用途、申请人、申请日期等项内容并签章,签章为预留银行的印鉴。汇款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并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加盖规定的印章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汇款人。

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持银行汇票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也可以将其持有的银行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他人。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收款企业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多余款项,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收款企业还应填写进账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揭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同,然后将银行汇票连同解讫通知、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必须由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同时提交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无效。

银行汇票(正面)的格式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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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银行汇票正面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如图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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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结算程序图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账务处理如下:

申请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

贷:银行存款 ×××

申请企业使用银行汇票支付款项后,根据供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单及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编制转账凭证:

借: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

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等,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

收款单位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收账通知(进账单回单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有关凭证、账单,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

银行汇票结算的有关规定: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2)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下同),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谨防遗失。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被冒领的,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协助防范。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4)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银行汇票背面签字或盖章,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及其会计处理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缴存银行后,银行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是指事先印好金额的银行本票,目前定额本票的面值金额有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50 000元四种。不定额本票是指根据需要填写金额的本票,其起点是100元。在票面划去转账字样的为现金本票。

企业需要用银行本票支付款项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需要支付现金的,还应填明“现金”字样,送交开户银行。申请人和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并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并签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并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收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后应检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企业,银行本票是否在付款期内,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清晰,不定额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审查无误,收款单位应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收款单位还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地区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银行本票(正面)格式如图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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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银行本票(正面)

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如图2-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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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结算程序图

银行本票结算方式账务处理如下: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交存票款,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

贷:银行存款 ×××

申请人用银行本票支付外购商品、材料商品价款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凭证、账单等,编制转账凭证:

借: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未曾使用等原因而要求银行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回单联,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

收款单位受理银行本票后,填制一式两联的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的进账单回单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采用银行本票结算,应注意以下事项: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2)银行本票的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到期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申请人超过付款期或其他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行办理。

(4)银行本票采用全额结算,余额不退。申请企业如所持银行本票金额大于结算金额,其差额由收款单位用现金或转账支票退回。

(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填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除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或盖章外,还应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三)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使用商业汇票进行往来款项结算的方式称为商业汇票结算。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均可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承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已承兑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其核算程序如下:

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承兑时,承兑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应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到期支付。收款人或持票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收款。如果付款人到期日账户存款不足支付,开户银行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其自行处理,同时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商业承兑汇票(2联)格式如图2-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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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商业承兑汇票

付款人签发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如图2-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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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图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并承兑的票据。其核算程序如下:

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比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承兑申请人应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到期支付。收款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收款人。如果承兑申请人于票据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见第三章第一节“应收票据”。

(四)支票结算方式及其会计处理

支票是银行存款的单位和个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可以提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不能支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格式如图2-7所示。

支票结算方式程序如图2-8所示。

采用支票结算方式,付款单位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作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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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转账支票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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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支票结算方式结算程序图

借:有关科目 ×××

贷:银行存款 ×××

收款单位将收到的支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回单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

贷:有关账户 ×××

使用支票结算应注意以下事项:

(1)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从签发的当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将支票上的各项要素填写齐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或填写支付密码。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银行拒绝受理。支票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2)签发人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防止填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按支票金额的2%支付赔偿金。

(3)收款人应将受理的支票连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必须在支票背面背书,到签发人的开户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规定交验证件。

(4)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予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5)支票上的所有项目一律不得更改。对于有更改项目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

(6)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购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五)汇兑结算方式及其会计处理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异地间各种款项,如清理旧欠、资金调拨、临时或零星采购等款项的结算。

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这两种方式由汇款人选择使用。汇兑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使用简便、灵活、广泛。

付款人委托银行汇款时,应向汇出银行填写信(电)汇凭证,详细填明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单位名称、汇款用途等项内容。信汇凭证一式四联(电汇三联),其中第一联为汇出行给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汇出行的付出传票,第三联为汇入行的收入传票,第四联为收款人的收账通知或代取款收据(电汇凭证的第三联为汇出行拍发电报的依据,无第四联)。

汇入银行收到汇款通知后,将汇款委托书的收账通知送交收款单位,通知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或通知收款人领取汇款。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取款通知向汇入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

电汇凭证回单联(1)格式如图2-9所示。

汇兑结算方式结算程序如图2-10所示。

(1)月终,企业收到所属单位或上级汇出款项的通知,但尚未收到银行的汇款收款通知,编制转账凭证: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 ×××

贷:其他应收款 ×××

次月,企业收到银行转来的汇款收账通知联,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 ×××

(2)企业派人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可将款项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由采购地银行按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款项支付。该项业务应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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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电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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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0 汇兑结算方式结算程序图

企业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开设采购专户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汇款委托书回单联,编制付款凭证: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

贷:银行存款 ×××

企业收到采购人员用外埠存款购买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账单等有关凭证时,编制转账凭证:

借: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

在外地采购完毕,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银行存款户时,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

(六)信用卡结算及其会计处理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单位或个人发行的凭依向特约单位购货、消费或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单位均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规定交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请人开立信用卡存款专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或个人凭信用卡购物或消费。

企业按银行规定交存备用金开立信用卡存款户,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存备用金的进账单回单联,作付款凭证: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

贷:银行存款 ×××

企业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信用卡付款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经核对无误后作转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等 ×××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

使用信用卡结算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可申领单位卡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户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3)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信用卡在规定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 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称为恶意透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5)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中。

(七)信用证结算及其会计处理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单位(购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销售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购货企业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用于支付供货单位购货款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信用证委托书”回单联,编制付款凭证: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

贷:银行存款 ×××

购货企业收到银行转来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等,经审核无误后编制转账凭证:

借: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

购货企业收到银行转来未用完的信用证存款余额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

销货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按信用证的规定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结算凭证回单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信用证结算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有关单据,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八)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及其会计处理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可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同城或异地款项的收取。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取水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款项,以及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收款人主动收取款项,灵活简便,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按款项划转方式分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收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连同债务凭证(如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商品交易的发票账单等)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受理后退回回单,将结算凭证送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付款单位,凭此办理收款手续。

付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及债务证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是否属于本单位的债务,债务证明是否真实,金额是否正确,确认后通知银行付款。审查期限为三天,从付款单位收到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次日算起(付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付款单位在审查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同付款单位同意付款,并在审查期满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如在审查期满前需要提前付款,付款单位应及时通知银行。

付款单位对委托收取的款项如有异议,需要全部或部分拒付时,应在审查期内向银行提交拒付理由书、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付款通知联及债务凭证,银行即据以办理全部或部分拒付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和代收款单位扣款的责任。

付款单位在审查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银行于审查期满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单位将有关结算凭证及收款依据在两天内退回银行(付款单位已作账务处理的,应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收款依据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在两天内不退回单证的,其开户银行按照委托收款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结算凭证和收款依据时为止。

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付款通知联(5)格式如图2-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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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付款通知联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结算程序如图2-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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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2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结算程序图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收款单位(销货或提供劳务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根据银行退回的回单(第1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凭证,编制转账凭证:

借:应收账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收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转来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收款通知(第4联)时,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

贷:应收账款 ×××

付款单位于规定的审查期满的次日,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第5联)和债务证明,编制付款凭证:

借: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

(九)托收承付结算及其会计处理

托收承付是销货单位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比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款项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购销双方必须订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购销双方信誉较好,都能遵守合同规定;

(3)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和其他证明;

(4)每笔托收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商品交易每笔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结算金额起点为1 000元)。

托收承付款项的划转方式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销货单位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销货单位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一式五联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注明收、付款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托收金额等,连同发票账单、发运证件(包括铁路、公路、航运等运输部门的运单或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等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开户银行审查受理后,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回单联(第1联)盖章退回收款单位,并将结算凭证、发票账单和发运证件等寄往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转购货单位。

购货单位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付款通知联(第5联)及所附的单据后,在规定的承付期限内组织审查和核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明)。验单付款是购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对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付款通知联、发票账单、发运证件等凭证审查无误后,即可承认付款,而不管货物是否运到。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是待货物运达企业,对其进行检验与合同完全相符后才承认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购货企业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满,购货企业未向银行提出拒付的,银行视为同意付款,于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主动将货款从购货企业(付款人)账户划给销货企业(收款人)。

购货企业(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如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写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购销双方事先未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物资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单价或金额计算错误的款项。不属于上述情况,购货单位不得提出拒付。

购货企业提出拒付货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付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质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提出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记录,向银行办理拒付手续。银行同意购货企业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将拒付理由书、拒付证明、拒付商品清单和有关单证邮寄销货单位开户银行转交销货企业(收款人)。

购货企业在承付期满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为逾期付款处理。对逾期付款的金额,银行按逾期付款的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银行审查拒付理由期间不算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赔偿金的扣付列于企业销售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并对该科目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直至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收付,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负。托收承付结算收款通知联(4)如图2-13所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程序如图2-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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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3 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收款通知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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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4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程序图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核算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托收货款的账务处理完全相同,此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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