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向监管机构报告和非现场检查

向监管机构报告和非现场检查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采集、分析、处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寿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ICP12向监管机构报告和非现场检查:监管机构收到必要的信息来进行有效的非现场检查和评价保险市场及每个保险公司的情况。监管机构在对要求提供的信息作出规定时,要考虑到满足自身监管需求和保险机构负担的平衡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报告影响对其评价结果的重大情况。

第二节 向监管机构报告和非现场检查

通过监管制度安排使监管机构能及时收到各种影响保险市场发展的各种信息,以及在监管资源约束条件下进行有效的非现场检查非常重要。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采集、分析、处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寿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一样,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而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一样,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非现场监管还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在要求。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质是防范和化解风险,其关键是在第一时间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公司出现实际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风险预警和评价体系,建立持续跟踪制度,并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管,能够实现对偿付能力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的目的。

一、IAIS关于向监管机构报告和非现场检查监管的核心描述

(一)IAIS关于向监管机构报告和非现场检查监管原则的内容

ICP12向监管机构报告和非现场检查:监管机构收到必要的信息来进行有效的非现场检查和评价保险市场及每个保险公司的情况。IAIS对这一原则内容给出的基本释义如下:

1.监管机构收到必要的信息,来进行有效的监测是很重要的,通过这些工作,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两次现场检查之间出现的问题,从而可以早期发现和处理问题。

2.监管机构决定所需要提供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形式、提供者和提供频率。对提供信息的要求反映出监管的需要,因此,这些要求也随市场结构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还反映了各个保险公司的情况及它们控制风险的方式(如资产负债管理和再保险)。信息应当包括现实和预测的情况。监管机构在对要求提供的信息作出规定时,要考虑到满足自身监管需求和保险机构负担的平衡问题。

3.提供信息的要求应当针对辖区内所有保险公司,并构成非现场检查的基础。对提供信息的要求应当定期评价。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可以要求具体保险公司提供额外信息。市场的发展可能要求监管机构对整个市场进行非现场分析,这可能需要保险公司临时提供信息。

4.在制订有关提供信息的要求时,监管机构要注意为保单持有者和投资者提供的报告与为监管机构提供报告的区别。

5.在制订有关提供信息的要求时,监管机构要注意在本国注册的公司与外国公司在本国的分公司的区别。

(二)IAIS关于向监管机构报告和非现场检查监管原则的标准

1.IAIS给出该原则的实践标准如下:

(1)监管机构。对所有在本国获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求定期提供的财务和统计信息、精算报告及其他信息作出规定。

对这些报告和信息的提供范围和频率作出规定,包括对报告和信息是否需要进行审计作出规定。要求至少每年提供一次审计意见。需要时,可以要求更为频繁地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

(2)在考虑本国注册的公司与外国公司在本国的分公司的区别、私有保险公司和与之竞争的国有保险公司的区别时,监管机构不应偏向某一类公司或损害某一类公司的利益。

(3)被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还可以要求提供监管对象的子公司的情况。对有关会计和合并技术的原则等作出规定。对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应当一致、现实和谨慎(对投资的估计方法,由监管机构制订或为监管机构所认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所有表外风险。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外包职能的情况。要求保险公司高级经营层里相应级别的人员,对及时和准确提供信息负责。要求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并有权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保持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持续分析的机制。

2.附加标准:

(1)监管机构要经常检查有关信息报送的规定,确保它们满足其目标,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2)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报告影响对其评价结果的重大情况。

(三)对ICP12的进一步理解和解释

我们对该原则进一步解释如下:

1.该条原则“向监管机构报告和非现场检查”的实质是:监管机构必须制定监管法规确保收到保险公司各种“必要的信息”,进而“来进行有效的非现场检查和评价保险市场及每个保险公司的情况”。

2.监管机构收到保险公司必要的信息(经营、财务、资产与负债、风险等信息),是进行有效的监管的必要条件,通过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两次现场检查之间出现的问题,从而可以早期发现和处理问题。

3.获取所有保险公司的信息,构成非现场检查的基础。对提供信息的要求应当定期评价。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可以要求具体保险公司提供额外信息。

4.市场发展规模和复杂程度,决定监管机构不可能对整个市场经常进行现场检查,进行非现场检查非常必要,这可能需要保险公司临时提供信息。

5.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制定“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标准,并且“要考虑到满足自身监管需求和保险机构负担的平衡问题”,“要注意为保单持有者和投资者提供的报告与为监管机构提供报告的区别”问题,“要注意在本国注册的公司与外国公司在本国的分公司的区别”问题。

6.保险监管机构“对有关会计和合并技术的原则等作出规定”。

7.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高级经营层里相应级别的人员,对及时和准确提供信息负责”,并且“要求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并有权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8.监管机构要经常检查有关信息报送的规定,确保它们满足其目标,并且能够有效执行。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报告影响对其评价结果的重大情况。

9.就中国具体实践而言,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是监管部门的常规性工作,在保险监管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在中国,寿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为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我们必须加强非现场监管。

二、中国关于“向监管机构报告和非现场检查”的相应法规[1]

1.关于向监管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第11号)、《关于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号)、《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4〕154号)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等法规中明确了中国的保险相关信息报告监管制度。

2.关于非现场检查。首先,2002年10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原则规定。其次,200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4年5月13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3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以及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等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国保监会非现场检查的职权,建立了非现场监管制度,规范了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设立了非现场监管操作标准,构建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

特别是《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对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过程,即“监管部门在采集、分析、处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寿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整理、风险监测与评估、分类监管、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以及实施非现场监管工作,应遵循以下风险监管原则、法人监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监管一致性原则,规范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健全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为实现有效的非现场监管奠定了基础。《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完善了非现场监测风险体系,用56个指标分别描述收入类风险、支出类风险和营销管理类风险。

三、中国非现场检查实践评述

中国保监会注重强化非现场检查的监管功能。2006年1月1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规范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对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相关信息采集、分析,以及处理、监测、评估和进行异动预警与分类监管的过程给出了相关规定。

但是,目前非现场检查的信息收集与整理、风险监测与评估、分类监管、信息归档与管理等环节都还比较薄弱,特别是主动性的有效非现场检查更是亟待加强。

四、相关启示、建议及中国监管实践改革趋势

1.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复杂程度的加剧,以及保险监管人员有限和成本约束,使得保险监管的非现场检查越来越重要。

2.保险监管的非现场检查的基础是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所有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

3.及时、准确地获取所有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的基础是保险基础统计工作,包括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和保险统计制度。

4.中国目前“保险监管信息分析系统”还不完善,还没有基于现代计算机技术和定量分析方法的“保险监管风险追踪系统”。因此,在“保持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持续分析的机制”,与实行有效的非现场检查监管方面还存在差距。

5.完善中国统计指标体系的几点建议:

(1)中国保险业宏观上的指标基本上符合国际惯例,主要是保险深度和密度。需要结合普查数据进行调整和地区结构分析。

(2)保险统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权威统计发布中(中国统计年鉴和保监会网站等),涉及保险业的数据较少,不能反映现代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的现实情况;保险指标主要是在非偿付能力监管条件下设立的,不适应偿付能力监管条件下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透明度有待提高,以适应保险改革市场开放的需要;保险业微观数据、财务数据发布较少。这些指标都与保险的功能有关,偿付能力体现保障功能,投资能力反映融资功能,承保能力反映服务经济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3)积极构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条件下中国保险业统计指标体系。具体来说:

——根据国际惯例,筛选用以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及其说明。

——以保险功能理论为基础,建立衡量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指标体系。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保险业在金融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由此,设计度量保险业在国民经济、社会保障、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指标体系,这样与保险深度和密度相比就更能全面、综合反映保险的作用和地位。

(4)保险业指标体系应包括两个层面:宏观指标体系和微观指标体系。保险业指标体系应反映5个方面:①保险业自身发展的指标。②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作用的指标。③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作用的指标。④保险业在金融业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指标。⑤保险业国际对比的指标。

6.完善“保险监管信息分析系统”,开展基于现代计算机技术和定量分析方法的“保险监管风险追踪系统”研究,为进行有效的非现场监管检查奠定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