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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火灾风险防控措施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现代商业保险的最早形式为海上保险。可见,“保险借贷”关系中的利息与现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一样,是承担风险的一种代价。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曾经包括人身保险。以后又陆续出现了雇主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和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非议并没有阻挡责任保险的发展。

一、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保险的产生是因为有风险的存在。“无风险,无保险”这里所说的风险,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无论是古代“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种朴素的互助机制,还是今天种类繁多、功能多样的成熟保险,其最基本的思想是为了规避风险。

探究保险思想的源头,可追溯到古巴比伦法典的冒险借贷规定;古埃及修建金字塔过程中,石匠自发组织的互助基金;古希腊同行业工匠组成的救济“协会”;我国古代的“积谷备荒”……

现代商业保险的最早形式为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几乎是伴随着海上贸易同步发展起来的。早在公元前2000年前,当时海上航行技术及造船技术都很落后,航海的风险很大,如果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遇难,致使船舱进水,船舶面临沉没的风险,经常采取的措施就是抛弃一部分货物入海,以便轻载航行。为了避免抛货时争议,逐渐形成一种习惯做法,就是在紧急情况下,由船长作出抛弃货物的决定,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船主和货主各方分摊。这就是所谓“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

约公元前800年开始古希腊曾流行一种借贷制度。由于当时进行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工具是木船,这种运输工具抵御海上灾害的能力十分有限,为此船东和货主经常遭受损失,轻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重者导致贸易经营的中断。为避免因灾害事故造成经营中断,船东和货主常常以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向资金所有者举债,以此作为弥补资金,使贸易经营活动得以维持下去。

到14世纪初叶,这种借贷逐渐发展成以转嫁风险为目的的“保险借贷”。在这种借贷关系中,借款在航运之前不一定要交给航运经营者,但债权人(借款给他人的人)要预先向债务人(借款的人)收取利息。只有当债务人的船舶或货物在航运中不幸遇难遭受损失时,债权人才将借贷金支付给债务人,以此补偿其经济损失。如果船货能够安全到达目的港,彼此之间则不发生借款的给付问题。可见,“保险借贷”关系中的利息与现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一样,是承担风险的一种代价。当第一张海上保险单,即1384年比萨(Pisa)保险单正式运用于海上保险经营时,海上保险真正诞生于世。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一种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4天4夜,市内83. 26%的房屋被烧成瓦砾, 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致使20多万人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当时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一位名叫尼古拉·巴蓬的牙医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 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 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为此,巴蓬被誉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 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逐渐扩大,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曾经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随着人寿保险经营的专业化,关于人的生命规律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设计了一套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其规定每人缴纳一定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1693年,著名的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中叶,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制成了根据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多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自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最早出现在英国。1855年,英国就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对于在铁路运输中的货物毁损,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风险通过购买保险合同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后又陆续出现了雇主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和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在发展初期,曾遭到许多非议。一些人认为责任保险代替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有害无利,甚至有人认为责任保险是在鼓励人们犯罪。但这些非议并没有阻挡责任保险的发展。20世纪以来,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对各种公共责任实行了强制保险。有些国家对企业生产的各种产品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制度,企业的产品无论是否有缺陷,只要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又进一步促进了责任保险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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