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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是怎样组成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对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企业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9.社会责任是怎样组成的?

答:新《通则》中的社会责任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清洁生产责任、污染治理责任、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生态环境恢复责任五个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是企业依法必须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企业对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①安全生产费用。根据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逐月提取,标准如下:

A.煤炭生产企业,大中型井矿高瓦斯的,每吨8~15元,低瓦斯的,每吨5元,露天矿每吨不低于3元;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高瓦斯的每吨不低于10元,低瓦斯的每吨6元。

B.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石油每吨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露天矿每吨4元,井矿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每吨(立方米)1元,井矿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C.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其计提标准是: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D.危险品生产企业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E.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依据,客运业务按照0.5%、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的标准提取。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专门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是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是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是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是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是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费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当年计提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企业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等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模,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A.煤矿企业按照确定的生产能力,3万吨(含)以下存储60万~100万元;3万~9万吨(含)存储150万~200万元;9万~15万吨(含)存储250万~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B.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小型企业存储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跨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注册地已存储后不再另外存储。

企业风险抵押金应当专门用于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以及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专户存储的风险抵押金结转使用,如果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后,企业应当按规定补齐。对于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逃逸,或者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的,风险抵押金将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2)清洁生产责任

企业清洁生产,就是要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和培训的费用,直接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3)污染治理责任

根据我国各项污染防治法律的规定,企业应当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努力贯彻国家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提取或者承担相关费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污染治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很多专业技术、专用设备和专业人才,不少污染治理工程需要一个或多个部门共同完成,因而不少企业采取委托方式治理污染。为此,企业要预先作好工程概算,与受托方签订治理污染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

(4)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企业应依法承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提取或者承担相关费用。

(5)生态环境恢复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煤炭等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责任。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从成本中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企业提取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进行存储,一般用于矿山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矿山污染治理、矿产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国土整治和土地复垦、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矿山绿化等。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将预计的油气田弃置费计入油气田固定资产价值,一并通过计提折旧方式积累所需要的生态环境恢复资金,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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