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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猛于虎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因此,关联交易不仅比较普遍,而且还容易带来比较大的危害。通过关联交易大幅提高收益率或干脆虚增利润,从表面上看危害性不是很大,往往容易被监管部门忽视;但实际上其后果同样可以变得非常严重。这两个案例都是通过产权方面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典型。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及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集团公司内部在商品、服务贸易、内部借款及产权方面的关联交易越来越频繁。通过商品及服务贸易的关联交易,跨国公司一方面实现了原材料及半成品的集中采购和调拨,最大限度共享了集团资源;另一方面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性,实现了转移利润及避税的目的。在中国,由于入世以后全球化已深入经济领域各环节,外企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的发育尚不够健全,加上政府管制相对较多,大量国企正处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因此,关联交易不仅比较普遍,而且还容易带来比较大的危害。

(一)关联交易是逃避税的锐器之一

我国有个怪现象: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外企账面上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额超过1300亿元;但另一方面,外企在境内却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增设新企业。据我们调查,外企行为如此怪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上有“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一旦企业从免减税期进入获利年度,外商就会让该企业与境外的关联企业发生大量的交易,通过抬高进口商品价格和服务贸易支出,压低出口商品价格,使大量利润转移至境外,成本则转由境内企业来负担。在许多情况下,外商也有可能在境内增设新的企业,并通过新旧外企之间的关联交易,使新企业获得更多的收入,老企业则陡然滑入亏损的境地。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北方某大型民营企业,通过绕道离岸金融中心返程投资的形式,10多年时间里在全国各地累计设立了几十家外商投资企业,而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关联交易让已过免税期的企业为新企业垫付投标保证金及工程建设启动资金,并受让新企业的应收账款,致使老企业现金流减少、账面上出现了亏损。企业的这种行为,从正常角度说是合理避税,但难免也会带来逃税、逃套汇等违法违规问题。有些账面上亏损但仍有实际利润的外企,为了将“利润”弄出去,甚至求助于地下钱庄,通过非法买卖外汇,将利润汇给境外的投资者。

与逃避税相生相兴的另一个极端,是通过关联交易使新外企获得超额利润,有的甚至通过虚构利润来从事非法活动。比如山东的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仅20万美元,但投产后五个月却迅速实现了1500多万元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高达92%。后经调查我们发现,这家企业出口的保鲜姜价格比同类企业高出60%,其动因主要是日方想通过转让定价,将日本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中国,以便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集团的总体税负。另外,该企业在境内已过免税期的关联公司,也为其提供了低成本的原材料及厂房租赁费,结果导致日方在境内的“五个儿子”,最终只有“小儿子”受宠获利,而且资本收益率高达1106%。无独有偶,浙江在对1.6万家外企的调查中发现,2.48%即399家企业当年实现利润8.64亿美元,占样本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高达20.8%,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达71.2%;其中,处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多达348家,占到整个高利润企业群的87.2%。

通过关联交易大幅提高收益率或干脆虚增利润,从表面上看危害性不是很大,往往容易被监管部门忽视;但实际上其后果同样可以变得非常严重。其一,甲企业超常获利,一般都应对着乙企业不正常亏损;如果乙企业在境内,就有可能存在避税甚至逃税的可能。其二,企业如果采取进口低报的方式降低成本,海关的关税将明显流失。其三,如果关联方是在境外,外方就有可能通过转移定价实现跨境资金大量流入的目的。在市场存在炒人民币升值、非居民急于取得人民币的情况下,这应该是热钱流入最通畅的渠道之一。另外,上述非正常转移到境内的利润,从性质上说还是一种隐形外债,一旦形势有变,我国可能又会面临逃套汇及资金流出的压力。其四,对那些欲外资化的民营企业来说,虚增利润是其汇入过桥贷款,将企业“变性”,然后再汇出“利润”偿还境外借款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对国家而言,该手段可能导致假外资盛行,税基弱化,资本外逃隐患无穷。其五,如果净资产收益率特高的企业是由国有企业高管的家人或亲戚控制的,双方之间关联交易频繁,就有可能发生非法转移国有企业利润及贪污腐化等严重问题。比如我们发现江浙的某汽车设备生产企业,当企业老板的兄弟在某国有汽车公司担任总经理时,该企业的利润率就出奇的高,但当他的兄弟离职之后,企业却从此入不敷出。通过虚增利润及利润再投资,企业表面上的投资规模将不断扩大,财务报表将变得非常“漂亮”,从而成为银行追加贷款及股民购买企业所配售股份的强大吸引力。但由于企业利润的水分很多,因此,股民眼中的股价或银行眼中的现金流和美好前景,最终都会成为皇帝的新衣,并转为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有力证据之一。监管部门近期查处的北方某外企通过关联交易及伪造单据,大幅虚增利润并趁机高配股的案例已经证明,我们的担忧不是多余的。

要骗银行、骗股民,除了虚增利润外,还有一招就是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企业。比如长三角某大型地产商,一方面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另一方面,拥有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私人公司。在地产开发阶段,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开发风险均由上市公司背着,等到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但还未结转利润时却立即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整个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私人公司,并迅速汇出1亿多元利润。又如三九医药集团,将三九健康城(总投资仅3000余万元)80%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三九医药,以此作为偿还5.2亿元贷款的对价。这两个案例都是通过产权方面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典型。另外,我们还发现东北某知名企业在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后,又将它们运往欧洲进行再投资,最后导致银行不得不按“打呆”来处理。这是通过自己均有投资的关联企业,掏空借贷企业资产,侵吞银行利益,影响金融稳定的典型案例之一。如果前面所举的出让资产的企业属国有控股,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甚至有可能成为洗钱及侵吞国有资产的通道之一。而且,由于企业高管所控制的私人企业大都注册在维尔京等有严格保密要求、股东信息不对外披露的离岸金融中心。因此,一旦发生腐败行为,监管者还不一定能及时发觉并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由此可见,关联交易虽然有其合理产生的土壤,并有利于推动投资贸易的全球化、降低集团公司的成本,但如果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它们极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政府一直比较重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管理要点之一是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向交易所提交包括定价原则及对上市公司影响等内容在内的相关文件。财政部也明确规定: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比重及其他交易要素。

管理要点之二是借助审计、评估机构及独立董事的力量。财政部规定,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是否都经适当授权,以及是否已经充分披露。证监会也规定,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计师也应重点关注该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此发表专项意见。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及相关意见。

管理要点之三是监管关联交易价格及内部借款的合理性。这在税务部门核定税负时表现得较为突出。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10年内进行调整。为了达到准确估税或调税的目的,监管部门还想了不少法子,采用了关联交易配比分析及预约定价等手段,建立了反避税信息库,并将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作为调税的依据之一。

从上面介绍的情况看,对关联交易监管部门是比较重视的,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备。但为什么我国因关联交易而发生的大要案仍然比较多,公众对一些上市公司的信心仍然不足,国家税收流失仍然比较多呢?关键在于企业缺乏诚信、失信成本偏低以及相关法规尚存不足之处。首先,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必须依靠企业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必须积极发挥会计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以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己任的独立董事的作用。但这个环节恰恰是我国最薄弱的地方。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急客户所急,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企业账务的真实性不作认真的审核或不出具真正独立的意见,以致国家、银行及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对这些失信的中介机构,政府的惩戒手段明显偏弱,至少失信所付出的成本仍然普遍低于其已经获得的收益。像西方发达国家,会计事务所及评估机构主要是靠诚信立足的;一个安然事件,不仅导致相关人员丢了饭碗,还致使一家全球著名的会计咨询机构解体。为了建设一个以诚信为本的社会,我国应显著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的惩治力度,并对独立董事应负的责任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另外,对企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的,尤其是相关信息披露已经误导小股民或银行的,政府也应该制定严厉的罚则,以促使企业牢记失信所付出的巨大代价。

(二)离岸金融中心削弱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效用

离岸金融中心的最大特点,一个是免税,另一个是严格保密的制度。一个企业在开曼注册,银行、监管部门及小股东要想了解其实际控制人,一定会遇到信息屏障。而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事先必须知道企业背景及主要股东资料,以便确定两家企业是否真的存在关联关系。从前面所举的几个案例看,离岸金融中心确实已成为坏企业借关联交易洗钱、逃避税、逃套汇以及侵吞国有资产的法宝之一。这是监管部门今后应特别警惕的地方。

(三)法规不完善也给企业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在研读法规时我们感觉到,政府在监管关联交易方面可能存在疏漏之处。比如,财税部门的关注重点是由盈转亏或通过转让定价虚增成本、移出利润的做法;但对那些通过关联交易甚至伪造的手段来虚增利润的不正当做法,却较少有相应的管理法规。在前面提到的北方某著名企业虚增利润的案子中,国家税收是增加了,但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股民的利益是受损了,社会诚信和金融稳定也被撇在一边了。前面提到的新外企净资产收益率过高的数据更是表明,财税部门应高度关注利润率过高的新外企以及与此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外企,并尽快取消“两免三减半”的超国民待遇做法。又比如,税务部门对商品、无形资产及内部借款的关联交易均有定价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但对管理费的分摊及服务贸易的关联交易却缺乏很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代垫款及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否属于关联方借款也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以上这些都是今后的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2006年1月发表于《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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