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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包括用于办理相关外汇管理业务审核用章,监制相关外汇管理业务用各种单证印章,财务管理印章,综合性专用印章。使用专用印章时,工作人员应按照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8.印章管理办法

(鄂汇发[2004]37号文件发布)

一、为加强印章管理,杜绝用印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外汇局系统印章分为:正式印章(含套印印章、套印印模),专用印章(含套印印章、套印印模)、钢印印章、名章。

三、正式印章是指按国家规定,由上级领导机关正式颁发给所属机关使用的代表一定职责权力的印章,是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包括局章、处章和科章等。

四、专用印章是指按各级领导机关为履行自己某一项专门职责而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颁发给所属某一专门机关使用的印章,这种印章只代表领导机构某项专职的权力。包括用于办理相关外汇管理业务审核用章,监制相关外汇管理业务用各种单证印章,财务管理印章,综合性专用印章。

五、钢印是指钢质材料制成的印章,分凸凹两面,是专门用来加盖各种证件的模印。

六、名章是指在办理业务相关外汇管理业务、财务管理时,经办、复核、审核等人员的名章。

八、外汇局系统的正式印章和专用印章一般由上一级外汇局刻制和颁发,无特殊要求时由各分支局按规定自行刻制和颁发,具体规格、式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名章一般为正方形或长方形,按工作需要自行刻制。

九、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破损后就地封存。

十、单位名称变更后,从变更之日起,新印章正式启用,原印章同时停止使用。启用新印章之前,应向上级机关及有业务来往的单位通知启用新印章或更改单位名称的公函。

十一、各单位必须认真管理印章,实行专人负责、专门保管,专柜保存,并建立印章印鉴管理手册。对符合用印要求的,由经办人进行登记,列明用印内容、用印份数和签批人,并签具经办人姓名。

十二、外汇局各类专用印章必须按业务种类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一)监制章,主要用于外汇局监制的有固定文本格式的单据、文书等;

(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主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备案业务;

(三)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主要用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四)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主要用于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

(五)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主要用于办理贸易外汇业务审核;

(六)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主要用于办理非贸易外汇业务审核;

(七)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主要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八)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主要用于携带外汇出境核准。

(九)已核销章,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准章,主要用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审核业务。

(十一)外币清算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十三、工作人员在用印时,必须检查用印的手续是否完备。使用局章需经局领导签字,或经局领导授权有关人员签字用印;使用处(科)章需经处(科)领导签字用印。对外联系工作能够使用处(科)章的尽量使用处(科)章,以减少局章使用,维护局章的权威和严肃性。对各类业务报表,原则上不使用局章。使用专用印章时,工作人员应按照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十四、用印要符合用印规范,要防止错盖、漏盖;不得在空白单证、报表和纸张上加盖印章;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凡不符合盖章规定的,掌印人有权不予用印。

十五、印章需要交接时,必须经过领导同意,并由双方填写“业务印章交接情况表”。

十六、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十七、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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