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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单证的处理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在存储期限内的进出口报关单,直接向海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有“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2.对于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进出口报关单,由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节 遗失单证的处理

一、空白核销单挂失

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并且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是“未用”。

二、已用核销单挂失及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一)审核的材料

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报告;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已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原则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后,于3个工作日内外汇局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附件6)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汇局应在审核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已补税证明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核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于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签发“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三)注意事项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应为“已用”。

三、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账通知

(一)审核的材料

1.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无收汇电子数据的,出口单位应补申报);

3.对属于不需要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应提供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遗失的,外汇局应审核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资金来源。

(二)审核原则

1.属于境外收汇且未用于核销的,外汇局核实相关申报数据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外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附件7)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对属于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应审核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遗失的,外汇局应审核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资金来源)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外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三)注意事项

银行应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办”字样及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收汇资金来源。

四、进出口报关单遗失

(一)审核的材料

1.进出口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2.“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3.商业单证;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原则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应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在存储期限内(一般为一年)的进出口报关单,直接向海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有“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2.对于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进出口报关单,由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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