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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的性质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入了解会计收益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是认识现金流量性质的第一步。但不容否认的是,收益与现金流量之间确实存在着重大差异。权责发生制会计所着重处理的是收益流量,而非现金流量。在某些特定时期,或者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现金流量甚至比收益的重要性更大。但事实上,许多企业按照直接法来披露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存在着很多困难。下面通过实例对收益与现金流量的数量关系予以分析。

第二节 现金流量的性质

一般而论,进行财务分析所需要的信息许多是以财务报表为基础或者直接来自财务报表。由于权责发生制在财务会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的影响,人们较为熟悉的是会计收益(income),而非现金流量。深入了解会计收益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是认识现金流量性质的第一步。

即使在会计人员的眼里,收益与现金也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受到现金或者在未来时期确实能够收到现金的情况下,才确认为收益。因此,收益最终是以现金为基础的。但不容否认的是,收益与现金流量之间确实存在着重大差异。现金流量信息可以告诉人们在某一特定时期手中所掌握现金的数量,但却较少有对现金所有权归属的记录。这构成了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差异。

权责发生制会计所着重处理的是收益流量,而非现金流量。在企业净收益的计算过程中,最关键的是对营业收入(来自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新的资源的流入)的计量与对费用(为获取营业收入而发生的成本)的计量。收益实现原则与配比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会计的两个重要原则。收益实现原则的根本要旨即是不以现金的实际流动作为确认收益的标准,而是以权益的实在转移作为确认收益的标准。这种会计制度所服务的实乃企业资源在受益各方的以契约为依据的分配。

一个企业如若维持长期稳定的发展,应当既保持足够多的收益,也应当保持足够多的现金流量。在某些特定时期,或者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现金流量甚至比收益的重要性更大。只要企业有足够多的现金流入,即使企业在短期内出现亏损也可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相反,如果企业现金流量及其存量出现巨大亏空,即使账面上有利润,也难免有破产的可能。

在按照间接法计算经营活动所提供的现金流量的时候,可以清楚地看到权责发生制下的收益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即在损益表净收益的基础之上,调整非现金项目(如折旧)之后可以求得现金流量:

净收益                  220000

盈利调整

 折旧与摊销               250000

 递延所得税               70000

其他营业活动项目

 应收账款               (87000)

 应付账款                20000

 其他项目                90000

 经营活动所提供的现金流量563000

从内部管理的信息需求来看,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能够提供更多的、更有价值的信息,比如,以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可与现金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无论是我国财政部,还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建议以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但事实上,许多企业按照直接法来披露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存在着很多困难。

下面通过实例对收益与现金流量的数量关系予以分析。如某企业1月份实现销货额为21000元,其中5000元为收现销售,16000元为赊销。全年租赁费用为12000元,年初一次付清,每月摊销费用为1000元。不考虑其他费用,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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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会计收益为20000元,而同时期实际的现金流量却为-7000元。对于理财人员而言,这一时期的资金运营将出现较大的困难。由于现金流入不足以支付现金流出,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外部筹措足够的资金。

按照财务估价理论,向企业提供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均对企业的收益具有索偿权。同时,这种索偿权的份额及时间一般在事前以契约的形式加以确定。一般而论,债权人可按时按量获得利息,届时收回本金;优先股股东按时按量获得优先股股利;普通股股东所拥有的索偿权为剩余索偿权,满足这种索偿权的唯一方式便是向投资者支付约定的现金。没有足够多的现金流量及存量,企业便无法满足投资者对企业收益索偿的要求。这样:①理财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②企业价值最大化表现为企业各类投资者财富的最大化;③投资者财富最大化的源泉是获得足够多的现金,这些现金是对投资者延缓消费而进行投资所进行的补偿;④获得的现金越多,获取现金的持续时间越长,投资者财富越大,企业价值也就实现了最大化。

从会计上看,权责发生制在长期以来始终居于一个绝对重要的地位。但这种权威性却随着信用的过度膨胀而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如果商业信用处在一个合理而规范的限度之内,具体言之,即应收账款的收账期以及应付账款的递延期均在一个合理而相对稳定的区域之内,权责发生制下的收益与成本概念确能有效地预测和反映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权责制与现金制的差异仅仅是时间上的差异。如果信用的规模也不大,那么差异就更加微小。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运用权责制而不运用现金制,一方面是出于经济业务的法律性质的约束(比如权益的转移);另一方面是出于财务报表编制时限上的需要。但随着商业信用不断的膨胀,尤其是随着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的越来越多,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的数十年间,商业信用膨胀及其违约现象愈演愈烈,使得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成为阻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症。表现在财务报表上,即是收益数据、资产数据以及负债数据的可信度越来越小,已经很难据此对企业价值进行客观的估价。事实很清楚,人们对企业的索偿权的获得只能是实实在在的现金,而非会计观念意义上的收入或利润。没有足够的现金,企业投资便没有资金保证;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无以满足;投资者索偿权也无法满足。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对现金流量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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