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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源监控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征管环节入手,加强管理和惩处力度,是堵住税收流失的重要手段。同时加强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督查,严格追究主管税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再次,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检查制度,保持信用评级的灵活性和及时性。税源调查可以由各个基层税务机关按街道、路段、片区设置调查员,监控区域内的税源情况,及时发现“地下经济”,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加强税源监控

从征管环节入手,加强管理和惩处力度,是堵住税收流失的重要手段。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税源管理的协调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解决好税源管理初始环节的薄弱问题;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税源户的稽查力度;推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规范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的手段和方法。

(一)建立健全税源管理的协调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

税务机关内部,应充分调动征、管、查各方面的力量,建立重点税源户调查制度,理顺重点税源的管理流程,为税源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外部,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密切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银行、司法等部门的合作,构建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络,全方位控管税源,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具体来说,在税源户监控上要强化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街道办事处的协作,尽量避免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在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上,要强化与金融、国库、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在税收稽查上要强化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

(二)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解决好税源管理初始环节的薄弱问题

实行分类组织与管理,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推崇的征管组织形式。针对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后,在税源管理上出现的“管户”“管事”与“管税”相脱节等管理环节薄弱问题,不少基层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和类型的不同,在“申报纳税、查管分离”的前提下,推行专管员、联络员和驻厂员等“划片监管”“驻厂管理”等直接深入纳税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管理环节,取得了明显成效。另外,不少税务机关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之下,按照“属地原则”在基层再设专司税源户管理的机构,以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的做法,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分类管理的形式。分类管理作为对传统专管员管理制度的“否定之否定”,不仅适应了实际需要,而且是对新的征管模式的完善。因此税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分类管理,以加大对税源管理的力度,把弱化的管理再强化起来。

(三)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税源户的稽查力度

所谓重点税源,是指一定时期内占当地税收收入比重大,对当地完成税收任务起主导作用的税源。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管涉及生产、销售、资金、效益等情况,以及相关数据和情况,因此需要培养一批业务素质高、有管理经验的人才,这是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监管的前提。就监管工作而言,应该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数据进行专门分析,重点评估那些长期与同行业税负有差距的企业,一经查处,都必须进行补税和罚款;对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惩处,决不能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严控税源流失。

(四)推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积极推行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按纳税人的行业、规模、年均纳税额、发票使用情况、按期申报情况等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然后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纳税服务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为了保证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的实施,还必须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首先,将纳税信用制度纳入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之中,建立全面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税收违法行为的社会经济成本。其次,强化依法纳税的责任,解决纳税人不报、逾期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问题。对申报违章的,必须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加强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督查,严格追究主管税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再次,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检查制度,保持信用评级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五)规范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的手段和方法(11)

1.加强税收基础信息的收集、调查、整理、录入、归档,建立纳税人电脑化管理的档案。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管理系统(掌握登记、变更、注销、非正常户、失踪户情况等),发票购领、使用、查寻系统,电子申报纳税、欠税催缴系统和税源监控分析系统等,为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申报质量的分析与监控、检(稽)查的选案以及税源的跟踪管理提供较为完整准确的依据。

2.抓好发票的管理,推行“以票管税”的办法。现在的税务部门把主要精力投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而忽视了普通发票的管理。一些纳税人采取不开、少开、拒开、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进行偷税。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实施税收源泉控制,应推行普通发票“以票管税”的办法,凡销售方向购货方开具白条或非法报销凭证的,购货方可凭其开具的白条或非法报销凭证向税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举报人可享受开具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3.实行税源调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打击“地下经济”。税源调查可以由各个基层税务机关按街道、路段、片区设置调查员,监控区域内的税源情况,及时发现“地下经济”,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开展税源预测分析,推行纳税评审机制。通过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分析、评审,对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调查,确保税源清楚、准确,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4.完善纳税人统一代码制度,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终身码,保证纳税人户籍的相对稳定。目前,我国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已经实行了统一的代码制度,但需进一步完善,应适当扩大其使用范围到金融、海关、工商、社保等部门。特别要注意对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码的管理。为了保证企业法人终身码的有效性,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有关联关系的人员进行相同的监督,避免纳税人利用直系亲属易名易地经营,逃避纳税。这样,在统一代码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就能收集到关于收入、交易、财产等真实、有效的税源信息,强化税源管理。

5.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税收监控。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逃税行为。近年来,我国在石油行业、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后,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6.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以有效监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严重,有的开户多达几十人。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就难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同金融机构的联系,通过其在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加强对其进行控管。以前,有的税务部门对银行重视、利用不够,有的借助金融机构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却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令人欣慰的是《税收征管法》对金融部门所应承担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需要了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7.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有关从严控制延期纳税、确保国家税收优先、企业重组缴税办法等规定。即:“纳税人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有合并分立以及其他重组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清缴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以及其他重组情形,防止重组企业拒绝履行纳税义务,重组后的企业拒绝承担前企业欠缴的税款。至于纳税人应承担的相应职责,新《税收征管法》已有明确规定,这里的关键是税务机关要发挥好执法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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