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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公司的人合特点表现在对股东人数设置上限,以及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这个特点,是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企业制度的根本区别之一。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一个本质区别。这一点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的具体体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和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封闭性。有限公司介于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有限公司的人合特点表现在对股东人数设置上限,以及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由于人合性特点,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相对比较重要。由于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募股,所以其经营仅同股东有密切关系,而同社会公众没有关系,因此不必公开经营和财务资料。

(2)组织结构比较简单。有限公司由于资本规模相对较小,股东人数较少,所以组织机构比较简单,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董事会,也可以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来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可以设立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立。因此,相对于股份公司复杂的组织机构,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要灵活得多。

(3)股东出资形式比较灵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可以用实物出资,也可以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实物资产作价出资。但股东的出资以财产为限,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另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直接责任,而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这个特点,是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企业制度的根本区别之一。

(5)不能公开发行股票。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一个本质区别。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才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且其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

(6)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这一点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的具体体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的设立比较简单。有限公司只有发起设立方式,不能募集设立,因此,相对于股份公司,其设立程序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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