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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的统筹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的统筹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的统筹是调整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的情形不同的是,营业税应当是纳税时间的统筹对象。

第四节 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的统筹

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的统筹是调整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在涉及税种既定、应纳税额既定情况下,为了实现企业纳税统筹的宗旨,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节奏来调整企业一定时期内某个税种应纳税额的纳税时间。

一、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的统筹对象

由于建筑企业不涉及资源税,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的情形基本相同的是所涉及的税种中,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关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都谈不上调整纳税时间;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通过调整“购进项目”的采购时间,实现对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调整。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纳税时间的统筹,与工业企业对增值税纳税时间的统筹大体相同。

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的情形不同的是,营业税应当是纳税时间的统筹对象。

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以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7]

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8]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9]

资产负债表日是按照财会法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日期。它是每月月末。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编报单位月末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和资本状况的财务会计报表。它分为左右两侧,左侧从上至下按照资产的流动性(也叫变现性)依次排列货币资产、短期投资(就是编报单位持有的短期有价证券和其他期限短于一年的对外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右侧从上至下依次排列流动负债(就是偿还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负债)、长期流动负债(就是偿还期限超过一年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就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和资本金的升值)。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还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都将“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或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确认合同收入的必要条件。

有的建筑企业可以从甲方(即工程发包单位)取得“预付备料款”或“预付工程款”;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是难以取得“预付款”的。不能取得“预付款”的建筑企业,就要“垫资施工”;资金不足的,就要“贷款垫资施工”。另外,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对于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也难以得到按期结算。但是,按照规定,凡是“应当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就是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营业收入一经确认,建筑企业随即产生纳税义务,无论是否收到工程价款。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各种费用和开支是随时发生的。而建筑企业取得营业收入却是间断性的、集中性的和高额的。倘若近期难以实际收到,但又应当被“确认”为“实现”营业收入,按照规定就相应地产生纳税义务,就要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因此,建筑企业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节奏来调整企业一定时期内某个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此来实现对营业税纳税时间的统筹,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统筹的意义

合理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利于建筑企业的资金调度,有利于遵照纳税期限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发生违规行为;同时有利于对货币资金的充分利用,降低利息费用。

三、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统筹的要求

简单地说,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统筹的要求是,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预测结果进行。

企业的财务状况,就是企业偿付到期债务、近期债务的能力。企业债务,当然包括应纳税金。一般企业的偿债能力,取决于企业的资产结构,比如流动比例(即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和速动比率(即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资产是流动资产扣除“存货”之后的余额)。而建筑企业不然,建筑企业除了通过按期结算工程价款取得财务收入之外,没有可以出售的“存货”。所以,建筑企业的偿债能力取决于是否有必要货币资金储备,是否有通畅的贷款渠道,是否能够按期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具体地说,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统筹的要求是:

在货币资金储备可以满足偿付到期债务(包括应纳税金)需要的情况下,应当按时出具“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在货币资金储备欠缺,但是可以及时筹措到足够的货币资金;并且可以满足偿付到期债务(包括应纳税金)需要的情况下,也应当按时出具“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在货币资金储备欠缺,但是有确凿把握工程发包单位能够按期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的情况下,也应当按时出具“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在货币资金储备欠缺,没有确凿把握工程发包单位能够按期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的情况下,应当暂缓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同时采取积极措施,促成工程发包单位能够尽早具备结算工程价款的能力;在有确凿把握工程发包单位能够按期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下,或者货币资金储备已经可以满足偿付到期债务(包括应纳税金)需要的情况下,或者已经筹措到足够的货币资金;并且可以满足偿付到期债务(包括应纳税金)需要的情况下,再出具“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在货币资金储备富余、工程确已提前竣工并经工程发包单位验收合格,同时商得工程发包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比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提前出具“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一般来说,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工程提前竣工,应当受到工程发包单位的赞许。因为它对工程发包单位有利)。

本章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建筑企业 建筑工程作业 安装工程作业 修缮工程作业装饰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企业的附营业务 综合建筑企业 专业建筑企业 转包运营 不转包运营 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 建筑企业对应纳税种的统筹 建筑企业对应纳税额的统筹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 建筑工程的运营方式 “全包”方式“包清工”方式 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的统筹

二、思考题

1.建筑企业的分类。

2.建筑企业的特点。

3.所有建筑企业都要涉及的税种。

4.特定建筑企业必然涉及的税种。

5.所有建筑企业肯定不涉及的税种。

6.特定建筑企业肯定不涉及的税种。

7.一般建筑企业都要涉及的税种。

8.一般建筑企业可能涉及、也可以避免的税种。

9.建筑企业对应纳税种的统筹范围。

10.建筑企业对关税统筹的论证。

11.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统筹的论证。

12.建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统筹的论证要领。

13.建筑企业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内容调整关税应纳税额的论证要领。

14.建筑企业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方式调整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论证要领。

15.建筑企业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规模调整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论证要领。

16.建筑企业通过其他办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7.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的统筹对象。

18.建筑企业对纳税时间统筹的意义和要求。

【注释】

[1]见第三章第一节“一、工业企业的分类”注①。

[2]同①。

[3]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以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298~299页。

[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十八条。《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139页。

[5]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五条。《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137页。

[6]见第三章第三节“四、工业企业通过其他办法来调整应纳税额”注①。

[7]见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3年1月11日以〔(1993)财预字第6号〕文件颁布、要求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一条。北京市财政局网站(www.bicz.gov.cn)

[8]参见财政部1998年6月25日发布、要求自1998年6月25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之“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

[9]参见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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