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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款计算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凭进货发票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法定扣税凭证主要包括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任务2.2 增值税税款计算

【任务描述】

1.计算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实际应纳税额;

2.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

3.计算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教学准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其他相关法规;

2.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经济业务资料。

【相关知识】

2.2.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凭进货发票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即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以及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确定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体现出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确定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按减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

(2)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回给购买方的增值税,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减。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同期售价确定,不能扣除旧货物的回收价格。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即可扣除旧金银首饰的回收价格。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各自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采取还本方式销售货物,应以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6)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对逾期(一年)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按所包装的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另外,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7)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核定顺序为: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即: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如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10%,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在销项税额的计算过程中,销售额如果为含税价的,需要还原成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常见的需要还原计算的情形主要包括:

(1)价税合计的销售额:商业企业零售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都是价税合计数;

(2)增值税混合销售:销售额为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合计,其中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视为含税销售额;

(3)价外费用;

(4)包装物押金收入。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4%)×4%÷2

(2)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1+适用税率)×税率

2.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取得的销项税额相对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其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即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按税法规定准予按一定的抵扣率计算抵税的进项税额。

(1)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法定扣税凭证主要包括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两类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按抵扣率计算抵税的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虽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能按一定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①购进农产品。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②支付运输费用。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可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7%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需要注意的是,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费,不包括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的运输费。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以上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所称“自用消费品”,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等。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以上六项即使纳税人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上述第(1)-(5)项情形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计算时如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限

确认销项税额,总的要求是不得滞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1)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必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税务机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未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2.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税,一律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取得的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额,应先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才能计算应纳税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2.3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括消费税税额,即: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任务设计一】

工作实例:

甲公司为一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B两种产品,2009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1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支付运费32000元,取得货运发票。货款及运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2)3日,购进一批免税农产品作为原材料,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75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3)9日,收到乙企业投资的原材料,双方协议不含税作价1000000元,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4)11日,收到某公司捐赠低值易耗品一批,双方确定的货物价值为不含税价24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4080元。

(5)12日,将某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6000元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6)13日,购入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7)14日,销售A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元,增值税170000元,货款已收到。

(8)15日,公司将B产品一批用于公司在建工程建设,按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价款为720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0000元,增值税率适用17%。

(9)18日,某单位将A产品一部分退还给公司,价款为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退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10)20日,公司向某小学捐赠A产品一批,按当月该种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不含税价款为50000元,成本为40000元,产品适用税率17%,开具普通发票。

(11)23日,公司将自产新产品分配给股东,未开具发票。该批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售价,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20000元。

(12)25日,为促销A产品,用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个人销售A产品900000元(已扣除收购旧货支付的款项1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6张。

(13)26日,公司将外购的原材料一批用于在建工程。该批材料成本为62400元,其进项税额为10608元。该批原材料系以前购入,已在购入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4)27日,公司进口原材料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为800000元,海关征收的进口关税为2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当月已申报抵扣。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15)29日,公司在清库时发现A产品盘亏12000元,B产品盘亏8000元,原因待查。经过计算,其所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2040元。

以上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请问:甲公司2009年10月应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操作步骤】

第一步:分析以上各项业务,确定该业务涉及的是销项税额还是进项税额,并计算出具体数额。

业务(1):进项税额=34000+32000×7%=36240(元)

业务(2):进项税额=75000×13%=9750(元)

业务(3):进项税额=1000000×17%=170000(元)

业务(4):进项税额=4080(元)

业务(5):销项税额=6000÷(1+17%)×17%=871.79(元)

业务(6):购入小汽车属于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7):销项税额=170000(元)

业务(8):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应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72000×17%=12240(元)

业务(9):销项税额=-20400(元)

业务(10):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业务(11):将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应视同销售,因无同类产品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720000×(1+10%)×17%=134640(元)

业务(12):销项税额=(900000+100000)÷(1+17%)×17%=145299.15(元)

业务(13):将外购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其进项税额已在购进当月申报抵扣,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10608(元)

业务(14):进口原材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800000+200000)×17%=170000(元)

业务(15):产品盘亏,其所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2040(元)

第二步:将以上各业务中的销项税额汇总,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871.79+170000+12240-20400+8500+134640+145299.15=451150.94(元)

第三步:将以上各业务中的进项税额汇总,减去进项税额转出额后,计算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36240+9750+170000+4080-10608+170000-2040=377422(元)

第四步: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451150.94-377422=73728.94(元)

【任务设计二】

工作实例:

乙公司为一小型私营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2月购进商品1000000元,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当月零售商品5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销售给某一般纳税人商品一批,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00元。请问:该企业2009年12月应交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

【操作步骤】

第一步:分析销售额是否含税。

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应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直接按征收率计税。

第二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其应纳税额=500000÷(1+3%)×3%+300000×3%=2356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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