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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对政府职能提出更高要求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日趋多样化,但其中隐含的问题和风险往往会使融资方和出资方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这就对当前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上述对策建议的总体方向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扫清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中小企业融资对政府职能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日趋多样化,但其中隐含的问题和风险往往会使融资方和出资方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这就对当前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调控力量,应当在政策引导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制定、细化及可操作性等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从而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为中小企业融资指明方向,建议如下:

第一,制订《中小企业融资法》或者《民间融资法》,细化中小企业融资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例如,允许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直接签订书面借贷合同,而不必通过金融机构做中介,从而节约融资的社会成本。融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企业实体经营。资金融入方必须事先向资金融出方详细披露与资金有关的信息,充分揭示风险。中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的利率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既由政府规定基准利率和上下浮动幅度,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由市场进行调节。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在农村本村和企业内部增开企业直接发行股份的渠道,并明确规定此类股份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流通,购买股份者限定在农村本村居民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这样,既减轻证券交易所的压力,节约社会成本,又为企业增加了一条灵活融资的渠道。

第二,通过法规制度或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防范提出要求,建立风险抑制机制。例如,要求资金融入方公开披露其筹资具体用途、预算方法和预期效益,任何企业都不得筹集无用途或无明确用途的资金,也不得明显超正常数量筹资;债务方要定期向债权方通报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欠债方企业主原则上不得出国,出国要向政府银监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实现全国及地方相关数据库的信息共存。凡是参与融资的企业与个人均应注册成为会员,统一编号,提供真实信息资料,其信用记录则由网站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信息核实后录入。

第四,发挥创业板市场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创业板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并采用核准制的办法,凡是符合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均可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对发行公司家数、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流通价格等不加以限制。规定一定比例的股票作为“核心股份”,核心股份的持有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存续负责,核心股份不得流通,但可以协议转让,以保证公司的经营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述对策建议的总体方向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扫清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仅仅依靠政府职能转变而试图一劳永逸地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不切合实际。金融生态环境的相关理论给予我们的启示在于:中小企业处于作为构成整体的金融生态环境中,其融资难的障碍不仅在于外部环境,也并非仅囿于企业发展的自身能力和实际水平,其根本在于寻找中小企业发展与外部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共同利益,并以此作为基础不断推进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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