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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是直接发放到对方账户吗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主要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因此,在对贷款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信贷部门首先应履行审批手续,然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会计部门凭借款人和信贷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方能办理发放贷款的手续;贷款到期时,要及时收回贷款,若借款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归还贷款时,应当办理展期手续。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银行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类的主要业务,迄今为止,在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所占比重最大,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之一。

一、贷款种类

贷款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下列不同种类:

(一)按照贷款期限划分

按照贷款期限的长短划分,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中期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各种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二)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和质量划分

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和质量划分,贷款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特征: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正常;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外部环境良好;抵押、担保等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目前情况下尚不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的影响因素的那部分贷款。有关不利影响因素包括: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一些不利影响、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恶化的迹象、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归还的调整等,这些因素要引起银行的密切关注,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继续恶化,贷款将会出现问题。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那部分贷款。具体可以根据以下特征来判断: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有明显的恶化趋势等。

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那部分贷款。相对而言,可疑贷款具有次级贷款的所有特征并且程度更加严重。

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那部分贷款。

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三)按照贷款发放的保障条件划分

按照贷款发放的保障条件划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仅凭借款人的信用而无须要求其提供抵押品和担保人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资产为基础而发放的一种贷款。它按照担保的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指商业汇票持票人为获得资金,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而取得的一种贷款。

(四)按照贷款资金的来源和贷款风险承担对象不同划分

按照贷款资金的来源和贷款风险承担对象不同划分,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银行承担,并由银行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五)按照贷款本息是否逾期一定天数划分

按照贷款本息是否逾期一定天数划分,贷款可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及其应收未收利息均未逾期90天的贷款。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其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及以上没有收回的贷款。

(六)按照贷款对象划分

按照贷款对象划分,贷款可分为单位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

单位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等组织发放的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对个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二、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主要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而在进行贷款的会计处理时,尤其是进行中长期贷款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息分别核算的原则。商业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2)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4)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如果贷款的本金逾期90天而尚未收回时,逾期贷款应停止计提利息收入,并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单独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转到表外核算。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三、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要求

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过程,包括从发放贷款开始,直至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在对贷款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照下列要求:

(一)正确及时做好贷款业务的各项核算工作

会计人员对贷款业务应当做好下列核算工作:发放贷款、计算正常贷款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本期应收利息列入当期损益、收回贷款本息、计收逾期贷款的罚息、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贷款的核销等。

(二)严格履行贷款业务的各项核算手续

贷款的实际发放和收回都由会计部门办理手续,而对贷款的审批却是由信贷部门办理的。因此,在对贷款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信贷部门首先应履行审批手续,然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会计部门凭借款人和信贷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方能办理发放贷款的手续;贷款到期时,要及时收回贷款,若借款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归还贷款时,应当办理展期手续。

(三)加强对贷款业务核算过程的会计监督

根据国家各项信贷法规,会计部门在具体办理贷款发放及收回的整个核算过程中,应实行会计监督。一是监督借款单位或个人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二是监督借款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贷款到期时应监督资金的收回情况。

(四)树立风险观念

一方面,要提高担保资产比例,减少信用资产比例,降低资产风险权数,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按规定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列入当期损益。

(五)做好各项贷款指标的计算分析工作

会计部门应该认真做好各项贷款指标的计算和分析工作,特别是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和呆账贷款率三项指标,以便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数据,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做好贷款的催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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