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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赋税特征与管理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赋税征钞,这是元朝赋税的又一特点。元代则不然,赋税大部分征钞。这是因为元代货币经济发达,国家以钞为法定通货的原因。在当时,赋税征钞给人民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随着钞币的贬值,赋税的加重,人民受害不浅。国家赋税管理机构在中央为隶属于中书省的户部。元初,国家赋税管理机构与皇家管理机构不分,世祖以后逐渐分立,但亦互相侵碍。而且各管理机构互不统摄,十分混乱,致使财源分散,是元朝赋税管理弊政之一。

第五节 元代的赋税特征与管理

元朝的赋税制度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一样,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承继,但它又有许多特异之处,并有力地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对元朝的兴衰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元代的赋税特点

元朝赋税的突出特点是南北异制。不仅田赋南北异制,其他赋税也南北各异。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也有很大差别。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元朝统治者征服各地的时间不同,只能因时立制,不可能强求统一。第二,元朝幅员辽阔,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不尽一致,因此只能因地立法,不能强求制度上的统一。第三,赋税制度的差别,有利于元朝对各族、各地人民实行分而治之的封建专制。元朝具有强烈的民族压迫色彩,统治者不仅在政治上给蒙古族以各种特权,在赋税方面,也给以各种优惠。元朝赋税的另一个特点是,商税和盐税较之以前各代有所发展。元代由于商业的繁盛,使商税无论是品类还是数额都有明显增加,成为元朝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赋税征钞,这是元朝赋税的又一特点。在以往各代,赋税一般以实物缴纳,虽然也有征钱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元代则不然,赋税大部分征钞。这是因为元代货币经济发达,国家以钞为法定通货的原因。在当时,赋税征钞给人民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随着钞币的贬值,赋税的加重,人民受害不浅。

元代统治者为满足日益浩繁的财政支出,加强对各族人民的财政搜括。自世祖至元至文宗天历的七十年间,国家赋税不断增加,如盐课增加二十余倍,茶课增加二百四十余倍,商税亦增加近十倍。而官吏的额外苛敛更使民不堪命。在元朝统治者的残酷掠夺下,人民的生活状况是十分凄惨的。有人对家有百亩土地的自耕农算了一笔帐:“父母妻子身计家五口,人日食米一升是周岁食粟三十余石,布帛各人岁二端,计十端,絮二斤,计十斤,盐醢醯油一切杂费,略与食粟相当。百亩之田所出,仅不能赡,又输官者,丝、绢、包银、税粮、酒醋课、俸钞之类。农家别无所出,皆出于百亩所收之籽粒,好收七、八十石,薄收则不及其半,欲无冻馁得乎?”有田百亩之家,尚且如此,无田佃户的生活,就可想而知了。

蒙古贫民的生活,也不比汉人好些。有些蒙古贫民不堪忍受奴隶主的剥削压迫,纷纷南下,成为无衣食之给的贫民,有些蒙古贫民被贩卖出海,有的则沦为汉人地主的奴婢。

人民为了逃避沉重的财政负担,或逃亡流徙,或啸聚山林,与官府对抗;商人有时被迫罢市以抗苛税。最后,终于爆发了以白莲教为主的农民大起义。

二、元代的赋税管理

(一)赋税管理机构

元代赋税管理机构的设备,开始于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根据耶律楚才的意见,设立十路课税所。世祖以后,赋税管理机构渐臻完备。

国家赋税管理机构在中央为隶属于中书省的户部。户部主管天下户口、钱粮、田土的政令,贡赋出纳的章程、制度、规范等等,是国家赋税管理的中枢。其下管辖大都酒课提举司,大都宣课提举司,印造盐茶引等引局;此外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山东东路、河东陕西等处转运盐使司等并属户部。至于兵部主管官私当牧之地的马、牛羊、鹰隼、羽毛、皮革等军需物资的征调,打扑鹰房民匠之役及屯田之赋入;工部主管工匠之役;枢密院主管兵役,各路军民科差及屯田的赋人;将作院主管工匠之役;宣政院主管吐蕃、西夏、朵甘思等处贡赋的征纳等,也是整个国家赋税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

皇室赋税的管理机构,由主管皇室田租、茶课、牛马羊抽分的宣徽院,主管皇室寺院田租收入的太禧宗院,掌管中官财赋的中政院,主管皇室田赋、差发的汴梁路等民总管府,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及主管诸王位下、各斡耳朵财赋的各寺、院、监组成。

元初,国家赋税管理机构与皇家管理机构不分,世祖以后逐渐分立,但亦互相侵碍。而且各管理机构互不统摄,十分混乱,致使财源分散,是元朝赋税管理弊政之一。

地方十一个行省和大都、上都两留守司,相应设有主管田赋、徭役、工商税课、和买、和雇等的管理机构。其中两淮、两浙、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所属盐场,广东盐主果提举司所属盐物,四川茶盐转运司及所属盐场,广海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等分隶各行省。

诸路设税务,置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主管本路赋税;诸府、州、县则由正官主管赋税,各级均设征收赋税的官吏,称钱谷官。

(二)会计、监察与审计

元代的会计之制,始于世祖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当时杨为制国用司员外郎,他立册籍,计算收支之数,月终呈上察阅,因此备受世祖赏识,自此,各地均设置计吏,凡额定之数,由计吏每年到省会计。诸王的会计制度与各地同。诸王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年终进行会计。

赋税的监察,由御吏台和廉访司负责。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制定宪台条例,其中对赋税的监察包括:赋役不均,擅自科差及造作不如法者;官府和买诸物不依时价冒支官钱,或其中克减,给散不实者;诸官办到课额正额外若有增余,不尽实到官者。元朝御史台,在初期,对察举贪官污吏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后期由后元朝政治日益腐败,御史台官亦“上下贿赂,公行为市”,肃政廉访问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御吏台等于虚设。

元代的审计制度叫作理算,在宪宗时就曾受西域影响实行过理算制度,世祖时建立审计制度。这种审计,以会计为基础。由御史台和廉访司负责;审计的内容包括会计是否属实,征收是否符合规定,考核庶官的领廉等等。中书省的赋税由御史台官考阅,诸王傅文券由监察御史考阅,诸王位下及行省赋税由廉访司官考阅,宣徽院所属两浙财赋府的赋税于次年二月由廉访司稽核。

元代审计制度对增加财政收入、整顿吏治均起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很多弊病。审计是针对贪官污吏的,但往往成为追征捕欠的手段,结果祸及贫民。而且审计又常常成为统治集团内部相互倾轧的工具。阿合马、桑哥执政时,都曾以审计为由,排斥异己,以致纲纪大坏,人心慌恐。

(三)元代的税课法与包税制

税课法是以征收赋税的多少考核官吏优劣的一种方法。始行于至大三年(公元1310年)正月,其制:以大德十一年之数为准,折至元钞作基数,以十分为率,增及三分以上者为下酬,五分以上者为中酬,七分以上者为上酬,增及九分者为最,不及三分者为殿。自此官吏以掊刻百姓为能事,百姓备受其扰。

包税,元人称为扑买或买扑。所谓包税制,即由商人以较低的数额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向国家包缴某一项税款,承包者再按较高数额向百姓征收,从中获取差额利益。

太宗十年刘忽笃马等曾原出银扑买全国的差发、盐课等税,遭到耶律楚材的极力反对而作罢。太宗十一年(公元1239年)商人奥都刺合蛮买扑中原银课,原为二万二千锭,扑买时以四万四锭为额,税额增加一倍。此后,包税制便盛行起来。如延三年(公元1317年),李等包霍立县豹子崖银洞,除纳包税外,另将所得之矿以十分之三输官。此外,湖广的朱砂、水银等皆包给商人。

包税制对国家说,减少了财政收入,对百姓说,加重了负担,所以这种税制,既有害于国,又有害于民。

(四)违章处理

元代没有关于赋税的正式法律条文,只是将历代的案例汇集成编,照执行。有关赋役方面的刑罚,举要如下:

关于税粮,规定三限征纳,违者,初苔四十,再犯杖八十。禁止富户势家代纳结揽。

对于盐课,禁私盐,犯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党;禁犯界,犯者减驻盐一等。犯私盐及犯界者,判处徒刑期间,带镣于盐场充盐夫居役。私造盐引者暂。对蒙古人的刑罚轻于其他人等,凡数十条。

茶课法,基本同于盐课法。

岁课,禁私人炼铜。贩铁有引,私贩者减私盐一等,杖六十。禁私竹、犯界竹。

关于酒课,私酿酒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将没官物的一半付首告人充赏。蒙古人犯者,刑罚轻于他人,禁酒犯界。

对于商税,凡隐匿税课者,物资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分一半付告人充赏,犯者笞五十。

对于市舶,禁金银铜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私贩下海,违者,有关人等各杖一百七下,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物一半充赏。凡未经批准下海贩鬻,或未按规定抽税、课税者,叫漏舶,漏舶者杖一百七下,财物没收。

这是对纳税人违章的惩罚条例,对违制征税的官吏也有一系列惩罚条例,至于按哪一条征罚条例,均由御史台和廉访司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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