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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代理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货运代理公司为例,其主要职责是受托运人委托,对货物进行包装、运输,租船订舱,检验报关,同时也经营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同时,航运保险种类具有多样性。海上货运保险主要指的是以航行于国际间的海轮运输货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自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航运代理市场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在航运保险的实践中,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缔结、履行及赔付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航运代理的承保业务经营已经趋向网络化。

第六节 国际航运代理

一、国际航运代理的特点和优势

(一)航运保险市场

现代保险起源于14世纪欧洲的海洋船舶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作为较为古老的险种,伴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以及国际航运市场的不断发展,航运保险业不断发展。至2007年,全球船舶货运保险业务总量约为172亿美元,海上责任险和离岸能源险业务总量约为42亿美元。然而,尽管航运业的风险防范逐渐规范和完善,但其仍然是风险较大的一类行业,航运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风险仍然需要国际保险业给予强大的支持,航运保险仍有很大的市场潜力。

国际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国际化和较为复杂的保险种类,它对经营者的专业水平有一定要求。因此,在国际上从事这类保险业务的公司和人员大都是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的专业性保险、再保险公司和资深的承保人、保险经纪人。其中,劳合社在海运险和航空险方面独领风骚。2009年,全球海上保险中的船舶保险年保费收入250亿美元,国际航运中心伦敦占23%,全球67%的船东保赔协会保费基本都集中于伦敦。

与航运保险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中国大陆地区船舶险和货运险业务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从表7-3可以看出,我国2010年船舶保费规模约为2006年保费规模的一倍。

表7-3 2006—2010年全国船舶保险保费规模统计表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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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涵盖国内船舶及远洋船舶。

至2007年,中国大陆地区船舶、货运险业务在全球范围占比为8%,这两个险种保费规模超过美国,仅次于英国和日本;而在海上责任险及离岸能源险领域,中国大陆地区尚处于初步开发阶段。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在这两个险种的发展上还有很大的差距,亟待发展和政策支持。

(二)国际航运代理的特点

海上保险代理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合同授权书,在指定的地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航运保险是保险业中较为古老的业务,也是各家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险种。因此,寻求合适的代理人,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和价值扩大市场规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在各种类型的保险代理人中,海上保险通常会选择独立代理人。依据代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海上保险代理人可以分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通常可以代理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进行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业务。兼业代理人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代理海上保险业务,其受保险人委托,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通常只代理销售保险单和收取保险费,而且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的、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以货运代理公司为例,其主要职责是受托运人委托,对货物进行包装、运输,租船订舱,检验报关,同时也经营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国际航运代理的经营特点体现在:

1.专业性

航运保险代理是航运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专业分工的必然产物,是航运保险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经营管理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代理保险的综合性上。航运保险的涵盖范围一般都比较广。以船舶保险为例,其承保风险的范围涵盖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期间可能遭遇的各种水上风险,承保标的既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燃料、给养等有形财产,也包括相关的无形的利益、责任等。同时,航运保险种类具有多样性。运输方式及保险标的风险保障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上决定了保险险种和险别的多样性,这就增加了航运保险代理的复杂性。这些因素都要求航运保险代理人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能够应对相关专业问题。

2.国际性

海上保险的保障对象多为从事国际贸易、远洋运输和资源开发的经营者,其业务经营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这使得航运保险业带有一定的国际性色彩。作为航运保险的代理人,其经营管理当中也具备了一定的国际性特点。例如,代理人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较为广泛的营销和理赔服务网络。这种国际性,有利于全球范围内航运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改善航运保险欠发达地区的保险服务。同时,国际性信息平台的构筑,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航运保险经营企业的经营水平。

二、我国航运代理现状

在中国保险市场中,航运保险主要包括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两大类。船舶保险指的是以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事实上,随着水上作业的发展,近年来船舶保险的承保标的不断扩展,包括水上仓库、钻井平台等。海上货运保险主要指的是以航行于国际间的海轮运输货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自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航运代理市场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从代理人性质来看,目前我国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险种,是以兼业代理人展业为主体。代理人员主要来自于外贸公司、银行、远洋运输公司和国际旅行社等机构。他们在从事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代为进行海上保险展业。这种方式具有节省经费、成本低的优势,但是也具有代理人员不熟悉海上保险业务,可能影响承保质量确定的缺陷。从保费收入角度来看,2010年专业中介机构9%的业务来自于货运、船舶保险。2011年上半年,专业代理机构实现货运、船舶保险保费收入10.65亿元,在总代理保费收入中占比4.02%。由于险种的原因,我国航运保险的保费收入一般集中在一季度,一季度大概会完成全年80%以上的保费收入总量。从代理人数量来看,由于海上保险中介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目前从事海上保险业务的专业中介企业相对较少,且业务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以航运保险较为发达的上海地区为例,2006年,上海经营货运险的代理企业有46家,占代理企业总数的44.23%;经营船舶险的代理企业有5家,占代理企业总数的4.72%。

(一)我国航运代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航运保险的实践中,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缔结、履行及赔付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航运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经营主要涉及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下面就据此进行简单介绍:

1.承保环节

航运保险代理公司在承保环节可以将与之合作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放在一起,根据客户的风险情况和实际需要设计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方案,协助客户办理投保手续。目前,我国航运代理的承保业务经营已经趋向网络化。以我国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保险代理公司为例,其在2011年之后,与贸易通属下电子平台联手推出“货保通”电子货运保险服务,透过简易的操作界面、一站式解决方案以及数个简单的申请步骤(见图7-6),让客户于网上即时完成整个购买货运险的程序,包括网上报价、支付保费以及获取暂保单。同时,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保险代理公司还向通过网络办理承保业务的客户提供0.049%的保费费率优惠和最低保费港币210元。凭借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专业的客户支援服务,客户尽可享受每星期7天、每天24小时的网上投保服务。

通过网络化的操作,航运保险代理人可以随时更新网络信息,改善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利用网络传输客户资料,简化投保程序,降低了办理保险业务的时间与人力成本;网络传输的即时性使得保险代理人可以迅速回应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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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6 “货保通”操作流程

资料来源: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保险代理公司网站

案例介绍

为了让客户得到专注的保险服务,成立20余年的香港货代商洲立船务有限公司积极提升自身服务,放弃传统的购买货运险的方法,转用贸易通货保通服务投保。这样,既帮助客户降低了经营成本,又能提高洲立船务的运营效率,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洲立船务行政部的负责人李小姐表示,货保通不仅收费便宜,而且使用方便,整个投保过程仅需两三分钟。同时,厂商保险代理会在投保的第二天将保单正本寄送至投保单位。李小姐指出,虽然暂保单一出,货物便受保,但不少焦急的客人不见正本还是不安心,故免费寄送保单正本能使客人增添安心与信心。

货保通的一站式解决方案、简易的操作平台、优惠的收费以及可靠的合作伙伴使服务深得李小姐的信赖。她表示,一些自行投保的客户也陆续转为让洲立船务代为投保,“使用贸易通货保通服务后,客户对现行收费既感满意,我们又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为大家取得双赢局面”。

2.理赔环节

国际航运保险代理公司业务经营的另一主要内容涉及航运保险的理赔环节。在整个理赔过程中,保险代理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手续包括:

(1)损失通知。在船舶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及时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代理人在收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工作。查勘检验作为海上保险理赔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确定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责任取证、查勘报告和检验报告制作等。

(3)送报材料。保险人需要对代理人送报的材料进行核实补充,并据此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等,并确定相关责任。

(4)计算赔偿金额。在一定情况下,保险代理人还需依据索赔清单计算保险赔偿金额。

(二)我国航运代理行业的不足

通过对我国目前航运代理行业的分析可以看出,航运代理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市场不规范

随着航运市场的不断扩大,航运保险代理业务不断扩大,但代理人却对风险责任和保额不加控制,经营极其不规范。甚至有的代理公司既当保险代理人,又当保险经纪人,以期获得高佣金。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在保险代理业务中又分别成为代理人与投保人,由代理人代保险公司为托运人开具保险合同。有的货运保险代理公司为了扩展业务,与货主勾结采用倒签单、降低保额的方式获取保险公司的赔款并据为己有。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与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的代理协议。之后,在办理承运某粮食公司和某面粉厂的粮食业务时,该海运公司哄骗保户,声称保险费已经打入运费,实际其并未为投保人办理保险。其后,该海运公司租用的船只触礁,货物损失金额约达70万元左右。出险后,该海运公司领导张某找到本单位会计,找出运单,亲自动手开了两张保额达292万元的保单。填完后,张某让自己的助手李某连夜乘飞机将保单交到船主手中,自己则向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并像每一个尽职的货物承运人及保险代理人一样,陪同勘查人员一起赶到现场,参与善后处理。当保险公司为核定受损货物的价值向张某索要货价凭证时,他又继续做假。他找到托运人,按保单上虚开的金额合伙炮制了一个“粮食购销、加工合同”。很快,保险公司察觉到了异常。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宣告两张保单无效,予以拒赔,张某也被请进了检察院,该案件作为诈骗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张某的如意算盘最终落空。

2.经验不足

目前我国国内保险代理公司代理业务主要集中在货运险和船舶险,海事担保、海事责任险等业务涉及较少。但相较于航运险发达国家而言,不论是货运险和船舶险,还是相关责任保险等,我国的发展经验都还很缺乏。这种经验的缺乏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资源匮乏。航运保险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不论是货运险还是船舶险,均要求保险代理人不仅对保险产品十分了解,同时也需要从业人员熟悉航运、航海、物流等专业知识。同时,随着与国外保险企业、船舶所有人、货主等接触的日益频繁,精通外语及熟悉市场的能力也越来越重要。而我国目前的航运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在知识和实践方面还有所欠缺,还不能满足航运保险代理企业的用人要求。这种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严重阻碍了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发展。

(2)风险防控意识不强。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航运业的风险管控不断提升,但由于航运行业的特殊属性,使得代理航运保险依旧需要很强的风险防控意识。然而目前,我国海上保险代理人在经营中经常将盈利放在第一位,忽视风险管理,一切以盈利为目的。而在货运险市场上也同样存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的问题。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使得代理人不断降低成本,而风险控制成本往往被首先削减。

(3)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目前我国航运险市场还不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力、物力的投入,制约了代理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市场信息,不能对代理市场进行有效的分析,加之没有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代理业务缺乏规范化管理。

三、我国航运代理的发展趋势

航运产业的不断发展为航运保险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航运产业供应链整合的新趋势也为航运保险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随着保险消费需求不断释放、保险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航运代理成熟度将得到不断提高。未来,我国航运代理将会朝以下几个方面不断迈进:

(一)规范化

关于航运保险及其代理的政策、法律环境将不断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航运保险的立法,《海商法》、《保险法》中关于航运保险及其代理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外汇管理及证券监管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航运保险及其代理的发展。因此,借鉴世界上最先进的航运保险立法和最新的航运保险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优化政策、法律环境将对航运代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也是我国航运代理制度层面发展的大趋势。

(二)专业化

目前,世界航运中心正向亚洲和中国转移,资金、技术、信息等国际航运资源也将向亚洲地区聚集,这就为航运代理提供了契机。我国加入WTO之后,保险市场逐渐开放,海上保险市场上迎来国外海上保险企业,我国保险企业也逐步进入国际市场。由于海上保险险种的特殊性,国内保险企业更倾向于通过专业的海上保险代理人进行展业。这种趋势一方面将会加剧我国海上保险代理市场的竞争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加速我国航运代理的专业化、规模化。

航运代理专业化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断深化航运保险行业内部的专业化改革,鼓励行业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不断提高业务品质;(2)提升风险管控意识,引导和创造潜在的保险需求,夯实航运保险的基础性工作,开展国际合作,提升管理理念,形成核心竞争力;(3)构建信息平台,开展代理市场理论研究,分析探索航运代理发展道路,提升经营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三)规模化、国际化

我国目前航运保险及其代理经营主体较少,缺乏专门的航运保险代理法人机构。代理行业还未形成规模,与国际交流较少,这造成了我国航运代理业务流失严重的现象。未来,我国航运代理必将趋向规模化、国际化,以资本规模化带动业务规模化,从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我国当前已经履行了入世时的承诺,但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是大势所趋,保险市场,特别是航运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国航运代理业要加大吸引、利用境外资本力度,鼓励引入外资,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支持机构间的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建立全国性服务网络。

思考题

1.什么是专业代理?其代理优势有哪些?如何理解其对保险业的作用?

2.试比较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与兼业代理的异同。

3.合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于保险代理市场有何意义?

4.针对目前我国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存在的问题,试分析我国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路径。

5.谈谈你对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发展状况的理解。

6.试比较英、美、日及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代理模式。

7.试分析我国应如何发展国际航运代理。

附  录

附录1 专业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递交材料一览

一、申请设立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向当地保监局提交一式两份的公司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报告材料,主要包括: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九)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住所证明文件;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二、申请换发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三)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七)前3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八)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九)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十)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四)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前1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七)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

(九)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十)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一)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四、申请变更组织形式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

(二)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五、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或股权结构

依据保监会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二)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三)转让协议书;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见附件3),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六)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七)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解散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申请解散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七、申请合并为全国性代理机构

跨区域各专业代理机构申请合并为全国性代理机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国性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二)合并重组的方案及相关材料;

(三)参与合并各公司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机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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