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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寿险公司内部一般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只有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对地市级实行转授权管理。寿险公司财务管理职能包括:财务信息披露、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税务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等。因此,寿险公司应在收到首期保费并核保通过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时确认保费收入。

第三节 寿险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一、寿险公司财务管理模式

目前,寿险公司内部一般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只有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对地市级实行转授权管理。由于机构庞大,总公司统管整个财务核算,下级保险公司一般通过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上级,支出由上级按规定拨付)进行财务核算。

以某寿险公司为例,其所有三级机构均实行报账制管理,即除保险业务收支以外的其他财务收支(包括费用报销、物资采购、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税金的核算等)均由省公司本部在财务系统中各三级机构账套集中进行核算或集中到集团后援中心进行核算,三级机构的会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科目汇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全部在省公司财务部集中保管。

寿险公司财务管理职能包括:财务信息披露、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税务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等。

二、我国寿险公司财务软件应用情况

我国寿险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都构建了相对集中的IT信息平台,数据大多实现了大集中模式,由集团总部统一运行管理和维护。应用的信息系统通常包括:寿险业务系统(业务运作主系统,主要功能是承保、核保、收费、变更、核赔、理赔和给付等业务以及记录相关业务数据)、寿险再保系统、寿险营销员管理系统、寿险精算系统、集团/寿险预算系统、资金运用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其他(如税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单证系统)等。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普遍使用财务软件核算,具体适用情况为:

ORACLE系统:平安、太保等;

SAP系统:新华、泰康、中国人寿等。

在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数据传递方面,逐步实现了一体化,即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间实现了操作流程和技术上的一体化,业务信息完成审核后,实物单证由业务岗交接给财务岗,系统数据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流转到财务系统,在财务系统中按照业务信息核算的规则引擎(由总公司统一设置和管理)自动生成核算等财务信息。

三、寿险公司适用的财务核算制度

(一)2007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财政部令第33号、财会[2006]3号、财会[2006]18号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6]96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保险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行业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2009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明确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该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但是,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2010年1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对解释2号实施相关事宜提出行业监管规定。

四、会计核算特点和内容

(一)核算特点

总体来说,人身保险业务的核算特点就是不同类别的业务采用截然不同的核算方式,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险采用寿险业务核算方法,而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则采用非寿险业务核算方法。

(二)核算内容

人身保险业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包括各个寿险险种和短期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取得的保费收入的核算,以及采取各种收款方式下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等。

(2)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包括各个险种的保单取得成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单签订费等支出)、赔付成本等的确认和计量。

(3)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与调整。

(4)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应收分保准备金、分出保费及摊回成本费用、预收赔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等。

(5)再保险合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分保费收入及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预付赔款和存出分保保证金等。

五、主要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

(一)主要科目设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保险行业主要设置的科目有:“预收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出保费”、“分保费用”、“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退保金”、“保单红利支出”、“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保户储金”、“应付保单红利”等。

(二)主要会计核算

1.“保费收入”的核算

保费收入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销售保险产品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取得的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项目。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为: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寿险原保险合同

寿险原保险合同核保通过是保费收入确认的首要条件,收到首期保费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寿险公司应在收到首期保费并核保通过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时确认保费收入。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则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①实收保费的核算。对于在保险业务发生时收取保费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业务已经发生,所收的部分就是即期保费收入。趸交保费的核算也如此。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保费收入

②预收保费的核算。对于分期缴费的保险业务,由于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以后若干期报费,对于不属于当期收入的多缴部分作为预收保费处理,到以后年度应缴费时分期确认保费收入。

发生预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保费收入—××险

  预收保费—某保户

将预收保费转为实现的保费收入时:

借:预收保费—某保户

  贷:保费收入—××险

对于在核保出单前收取的首期保费,由于保险责任尚未生效,作为“暂收保费”处理。

③应收保费的核算。

在保单宽限期内欠缴的保费,应作为应收保费处理。

借:应收保费—某保户

  贷:保费收入—××险

④失效保单的处理。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约定,宽限期外仍未缴费的保单丧失保单效力。如果投保人在2年之内缴付欠缴的保费和相应的利息,该保单可以恢复效力。在实际收到投保人补缴的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补缴的利息作为利息收入。

(2)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无论是否分期收款,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确认时点分为三种情况:①保单签发日等于保单起保日期,保险公司应于保单签发日确认保费收入;②保单签发日早于保单起保日期:保单签发日,投保人缴纳保费后,确认为预收保费;保单生效日确认为保费收入;③保单签发日晚于保单起保日期:应在保单起保日确认收入,但无法在起保日期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无法可靠计量的除外。

①签发保单时缴纳报费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保费收入—××险

②预收保费的核算。

向投保人预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预收保费—某保户

保费收入实现时:

借:预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③分期缴纳的保费核算:

首期收款并发生应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应收保费—某保户

  贷:保费收入—××险

以后每期收到应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应收保费—某保户

2.“退保金”的核算

设置“退保金”科目核算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寿险退保不属于保单产生的现金价值的部分和非寿险业务的退保则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1)支付退保金时:

借:退保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发生退保时:

借:保费收入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3.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核算

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售出的保单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在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以前,公司提取的偿付准备。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又称为保险责任准备金。

科目设置包括:“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贷方登记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方登记冲减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保险责任准备的金额。“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借方登记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数额,贷方登记冲减已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数额,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方登记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方登记冲减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方登记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贷方登记冲减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期末,按照保险精算计提准备金,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准备金:

(1)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时: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2)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准备金的转销

发生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会计处理:

①寿险原保险合同过了犹豫期,计入“退保金”科目:

借:退保金

  贷:银行存款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②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冲减保费收入的同时,转销准备金:

借:保费收入

  贷:银行存款等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赔付支出”的核算

“赔付支出”科目核算公司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在寿险公司,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的赔付支出在“赔款支出”科目核算,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的赔付支出在“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科目核算。

(1)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在确定实际支付给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支付给付款项和发生理赔费用时

借:赔付支出

  贷:应付赔付款

同时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2)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在确定实际支付赔款款项金额的当期,支付赔付款项时

借:赔付支出

  贷:应付赔付款

同时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期末将“赔付支出”科目的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赔付支出”。

(3)发生理赔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了确定应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金额,需要经过调查核实,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即为理赔费用。理赔费用准备金中包括的相关理赔人员薪酬,应在实际分配的当期计入赔付支出。

借:赔付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同时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核算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既包括营销员个人,也包括银行等代理机构)支付的销售费用,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成本费用项目之一。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手续费支出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和经纪人公司支付的佣金。佣金分为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

计提佣金时: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佣金-终身寿险

  贷:应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理人

支付佣金时:

借:应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理人

  贷:银行存款

6.“业务及管理费”的核算

业务及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数额,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需特别说明的是“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核算

(1)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的核算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某公司

借:应收分保账款—某公司

  贷:摊回分保费用

借:应收分保账款—某公司

  贷:摊回赔付支出

(2)应收分保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8.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算

(1)分保费收入及分保费用的核算

借:应收分保账款—某公司

  贷:保费收入

借:分保费用

  贷:应付分保账款—某公司

(2)分保赔付成本的核算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金额。

借:分保赔付支出

  贷:应付分保账款—某公司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9.结转利润的核算

(1)借: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本年利润

(2)借:本年利润

     贷:赔付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等)

六、寿险公司会计核算与税收制度特殊差异

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作用、目的不同,必然导致两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核算和处理存在一定差异。保险企业因其自身特殊性,其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存在特有差异。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在会计处理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作为当期税前扣除数的依据。

因此,应根据企业“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科目当期的发生额总计数,与计算出税法规定的提取数相比较,进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保险公司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人身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因此,应根据保险企业“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当期发生额,与计算出税法规定的提取数相比较,进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三)保险保障基金

在会计处理上,保险公司在提取、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应根据企业计提的保险保障基金,与计算出税法扣除数进行比较,差额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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