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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业务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并存的格局。任何商业银行在开业登记注册时必须筹集一定的资本额,称为法定资本。活期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存款业务,不规定存取期限,存户可随时提取,银行有义务随时兑付的存款。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业务

一、我国现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世界各国虽然名称各异,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可以吸收活期存款,创造存款货币。在我国,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并存的格局。

我国原有的四大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基本上已经改革为商业银行,目前在我国还有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分别是: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境内必将会陆续成立一些国外控股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自有资本

(一)商业银行自有资本的作用

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它代表着对银行的所有权。银行开业、经营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资本,或称自有资本。银行资本包括银行成立时所筹集的资本、储备资本和未分配利润。任何商业银行在开业登记注册时必须筹集一定的资本额,称为法定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不予开业。资本按组合方式不同,可分为个人资本、合伙资本和股份资本,其中以股份资本为主,储备资本是依靠经常性的利润提留而形成的意外损失准备金。银行资本只占银行负债的一小部分,1986年美国银行法要求不少于6%。如果银行吸收的存款和借入资本增多,应相应增加新的股东,使商业银行自有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水平。

(1)资本是银行存在的先决条件。首先,一个银行要想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即要有营业场所,各种办公设备等,一个银行不具备这些物质条件,是不能开业的。所以,银行在开业之前必须有足够的资本,为银行的正式开业准备物质条件。其次,银行业务是否顺利开展,银行危机是否发生或恶化,根本上取决于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良好的银行信誉是维持公众信心的主要基础,而充足的资本又是银行声誉所赖以树立的基本物质条件。

(2)填补日常周转中偶发性的资金短缺,保证银行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在银行的负债结构中,存款所占的比重相当大,约占负债总额的70%。如果由于不可避免的偶发性事件发生,存款人纷纷挤兑存款,就会使银行发生支付不足,陷入资金短缺的困境。银行一般以自有资本填补,保证银行经营正常运行。

(3)补偿意外损失,保护存款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贷款坏账、经营亏损和其他重大事故造成银行资产的损失,是经常可能发生。一旦发生,首先要用日常收益抵补;不够,则用资本补偿。如果资本也不够补偿,或因别的原因而宣告银行存破产时,资本就可用来对存款人和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弥补。

(4)是金融管理部门实施控制的工具。由于银行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利益和各行业的经济运转,各国对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控制,限制盲目竞争,保持一定的垄断局面,以维护社会的金融安定。

(二)商业银行自有资本的内容

(1)普通股。它是商业银行股本资本的基本形式,普通股持有者对银行拥有所有权,享有选举董事、参与决策投票权和新股发行时的优先购买权,但对于银行收入和资产,只享有最后一位的要求权。商业银行普通股股票金额,等于已发行股份数乘以股票的票面价值。在发行时,为了使自己的股票具有一定吸引力,要对每股股票确定出合适的价格,由其声誉、红利高低和市场上对股票的需求状况而决定。

(2)优先股。有固定的利息和红利,但不享有参与决策的投票权,在收入与资产的要求权上优于普通股,一般无偿还期,但也有按事先约定赎回或可转为普通股。

(3)资本盈余。也叫公积金,指企业拥有资产总额超过其负债总额的余额。分为营业盈余和资本盈余。

(4)未分配利润。又称留存盈余,指银行最后净利中未分配给股东部分。它是商业银行增加自有资金的重要渠道。

(5)补偿性准备金。指商业银行为了应付意外损失而从收益中提留的资金。

(6)资本性债券。是商业银行允诺到期时交付固定金额的长期债务。

(7)可兑换债券。指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普通股的债券。

(8)浮动利率债券。它依国库券利率而定,半年调整一次。

(9)其他来源。西方商业银行的资本,除通过上述几种渠道外,还有一定其他来源,但不是主要形式。

三、商业银行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的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基础,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其中存款和借款属于吸收的外来资金。

(一)存款

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是依靠吸收外来资金,其中主要是吸收存款,存款约占70%以上,是银行负债。商业银行存款按不同分类的标准,有不同划分方式,按存款人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个人存款,公司存款和政府存款;按照存款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存款存取时间的长短,可划分为长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其他存款。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存款业务,不规定存取期限,存户可随时提取,银行有义务随时兑付的存款。由于活期存款可用支票随时提存,存取数量大,流通速度快,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一般不支付利息,而且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定期存款

客户与银行事先约定期限,到期才能支付的存款。这和存款凭存单提取,存单可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具有稳定性,均给予较高的利息。

3.储蓄存款

存款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而开立的账户,可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随后详述)。商业银行对其支付利息。

4.其他存款

(1)通知存款。存款人在提取存款时,提前几天将资金使用数额和使用时间通知银行,以便银行提前准备资金存款的支付,其利息一般低于定期存款。

(2)同业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

(3)其他存款,商业银行为适应客户需要而开立的存款形式。

(二)储蓄存款简介

1.定期储蓄

定期储蓄是指在存款时,由储户约定存款金额和期限,在存期内依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通常情况下,定期储蓄可凭存单和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手续。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银行还要验对代取人的身份证件。目前,我国银行的定期储蓄主要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定期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等几种。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简称“整整”储蓄,在存款时由储户约定存期,一次存入,到期后凭银行存单一次支取本息。该储蓄1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可长可短,且定期愈长,利率愈高。目前银行开设的整整储蓄有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和8年等7个档次。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简称为“零整”储蓄,这种储蓄1元起存,多存不限,但储户开户时一旦固定一次储蓄金额以后,中途不得增加或减少。零存整取储蓄,储户一月存款1次,在月内任何一天均可存储,期满后一次支取本息。

(3)整存零取定期储蓄。简称为“整零”储蓄、它是整笔一次存入,分期支取本金、期满取得利息的一种储蓄方式。这种储蓄适合于储户有较大笔的款项在一定期限内需分期陆续支付使用的情况。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简称为“存本取息”储蓄,是储户将本金一次存入,按期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的一种定期储蓄方式,适合于本金较长时间不动,只分期支取利息作为生活费用的大笔款项的存储。目前,这种储蓄的存期有1年、3年、5年期3种,支取利息的期次可以约定为1个月或几个月支取1次。

(5)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简称“华侨”储蓄,是我国政府为了吸收外资支援国内经济建设而举办的储种。华侨储蓄目前只办理定期1年、3年、5年期整存整取储蓄。这种储蓄的特点是,储户首先将外汇、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然后凭兑换证明存入,存入期利率高于一般储蓄。支取时只能支取人民币。

办理定期储蓄的程序如下:

(1)“存本取息”定期储蓄的程序。当你到银行办理存本取息存款时,首先应向银行储蓄人员说明姓名、存期、存款数额以及每次取息日期。银行储蓄人员收款并套写一式三联的“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存单”,其中第二联加盖公章后便是你的存单,凭它可以支取本息。

(2)整存整取储蓄的程序。首先是填写开户书,储蓄员在收款并审核开户书无误后,填制三联定期存单,其中第二联便是存单,其次,当存款到期取款时,凭存单取款。

(3)办理零存整取的储蓄程序:首先是开户,即填写“定期零存整取存款”凭条,然后连同现金一并交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这便是开户者续存和取款的凭证。其次是续存。

(4)办理华侨(人民币)储蓄的程序。这种储蓄只有整存整取一种。其存期分为1年、3年、5年3个档次。国家对这种储蓄实行优惠利率,利率高于一般存款一个档次。开户存入手续、取款手续与定期整存整取基本相同,只是要有“侨汇兑换证明书”、“外汇兑换证明”之凭证。

2.活期储蓄

活期储蓄是零星存入,随时存取,每年计付一次利息的储蓄。活期储蓄以一元起存,金额不限,存取自便,每次最高提取金额为其存入全部存款和新得利息之和。该储蓄在开户时,由储户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写明日期、户名、金额、住址(或工作单位),待银行核实后发给存折,以后每次存取款时,银行将在存折和账卡上逐笔记载,并结出存款余额。如储户要求凭印支取,可在开户时在账卡上预留印鉴。活期存款的计息采用积数法,按年计息,全年以360天计算,每年6月30日结算一次,并入本金计算。未结息时清户的,利息算到清户前一天止。银行为了简化计息手续,通常采用“利息查算表”,表中的利息数据是按照业务发生日到息日的存期计算的,银行工作人员在储户存取款时采用存入增加利息,支取减少利息的方法,随时摘记至结息日的“应记”,“应扣”利息数,并结出利息余额。

(三)借款

(1)同业拆借。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短期或临时性的借贷活动。为了控制货币流通量和银行信用扩张,各国规定所有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向中央银行按存款余额缴纳一定百分比的存款准备金。这部分存款是没有利息的,所以金融机构对于超额准备金总是要精打细算,尽可能维持在最低的必要水平上,以减少利息损失。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活动会使其资产负债发生变动,相应地存款准备金也会发生变动,于是每天总会有一些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会发生短缺情况。有超额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就可以把超额部分拆借给准备金不足的金融机构以取得利息收入,这就是同业拆借。同业拆借一般都是隔夜拆借,一般不需抵押品,只有当它变成循环借款时,才要求抵押。这种借贷方式,在美国叫做联储资金买卖,它是准备金管理的最普遍的方法。联储资金指借贷的资金,是存在联储的超额存款准备金。有人译为联邦基金,其实与联邦无关,也非固定基金。

(2)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其发放的贷款,以解决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需要。商业银行在资金不足时,除在金融市场上筹资外,还可以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给商业银行融通资金主要有两个途径:再贴现和再贷款。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把自己已经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再一次贴现。即商业银行把商业票据交给中央银行,从中央银行那里贴息取得现款,票据债权相应由商业银行转给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到期收取票据所载款项。当然,中央银行并不是对所有票据都予以贴现,而是要审查票据的合格性,包括期限、种类和质量等,并根据宏观货币政策要求适当予以控制,不断调整再贴现率。中央银行给商业银行的贷款就是再贷款。再贷款可以是信用贷款也可以是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是仅靠商业银行的信用,无需特定的担保品作抵押。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各种证券和票据作抵押,或者将企业交的贷款抵押品再抵押给中央银行而取得的贷款。一般说来,中央银行对再贷款的控制比再贴现更严,条件更复杂。

(3)结算过程中短期资金占用。结算过程中短期资金占用是指商业银行在同业往来及办理中间业务过程中占用他人资金。在银行间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必然产生资金的相互占用。如果应付账款大于应收账款,便占用了银行资金。在商业银行办理一些中间性业务过程中也会临时才占用客户的资金,如办理汇兑、代客买卖、代收代付等业务时,就可以临时占用客户资金。

(4)银行发行长期债券。银行发行的债券是一种约定期限付息、定期还本的债权证券,期限由10~30年不等,主要是20~25年期的。银行发行长期债券具有下列优点:

发行债券的成本要低于增发股票,也不会像发股票那样影响股东权益;

债券利息是税前开支,可计入成本转嫁出去;

发行债券得到的资金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也不用付存款保险费;

在经济繁荣,资产收益率高时,借入款项可增加财务杠杆作用,从而使股东权益收益率增加。要注意的是,经济衰退时,情况恰好相反。近年来,由于利率波动频繁,银行发行的长期债券有的采取浮动利率,定期调整,通常同某种市场利率相联系,另加一定百分点,这样可以使银行减少支出,增加每股收益。

(5)国际货币市场借款。商业银行除在国内货币市场上取得借款外还常常从国际货币市市场上借款来弥补自己资金的不足。

(6)其他借款。

四、商业银行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是用于购买可以带来收入的资产。在汇总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银行资产分为4类:现金资产、贷款、证券和其他资产。有85%以上的银行资产是有收益的,即贷款和证券。资产业务有:现金资产业务、信贷业务、投资业务、贴现业务等。

(一)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可以作为准备金,也可以预防提取存款,还可以用来满足新的贷款需求。现金资产包括通货和铸币(由于这笔资金在营业时间之外是存放于银行的现金库房之中的,所以也被称为库存现金)、在美联储银行的存款、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存款及在途待收的现金项目。银行持有现金和铸币可以满足公众的提款要求,同时还可以使其达到一定的准备金要求。商业银行在美联储银行的存款除了可以使商业银行达到准备金要求外,还可以通过美联储的支票兑取系统便利支票结算。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在其他银行存有大量的活期存款余额,这些存款源于代理银行业务。在代理银行业务比较发达的今天,在小城镇的银行为了获得一系列服务,往往在较大的银行存入一笔资金,获得的服务包括支票兑取、投资顾问和帮助进行证券和外汇交易。从根本上讲,代理银行业务使只有大银行才享有的专门技术和规模经济扩展到了许多小银行,作为报答,小银行在较大的代理行保持有一定数量的存款余额。

商业银行这种生利资产的取得却受到了美联储法规的限制,法规要求银行以不生利的法定准备金(或简单称为准备金)保留一定比例的存款负债,准备金包括现金及银行在美联储的存款,该项法规被称为准备金规定或法定准备金比率。尽管储蓄、定期存款和其他一些银行负债曾经也被征收过准备金,但在目前准备金规定只适用于活期存款、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和自动转账服务账户。

(二)商业银行放款业务

1.商业银行放款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按放款用途分为:①工商放款。指发放给工商企业的贷款。商业银行放出的款项一般以这种放款为多,其偿还期有长有短,视企业的需要而定,这种放款,由于工商企业都是营利单位,在收回上通常比较好。②不动产放款。指放给借款人用作建造房屋和开发土地或以农田和住户为担保的贷款。它又分为直接不动产放款。间接不动产放款及其他不动产放款。③消费放款。指贷给个人用来满足其消费欲望的贷款。这种放款的清偿依靠借款人的收入作为抵充,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好,但常有不能如期收回的危险,银行提供消费放款有分期付款。按指定用途向银行借款以及不按指定用途放款三种方式。

(2)按放款期限分为:①活期放款。指未定偿还期限而可以随时由银行通知收回的放款。这种放款较定期放款灵活,银行资金宽余时,可以任其使用,借以生利,而需要资金时,则可以随时通知收回。②定期放款。指具有固定偿还期的放款。它按偿还期的长短又分为短期放款、中期放款和长期放款。定期放款因其订明有偿还的期限,在性质上较为呆板,③透支。活期存款的存户依然向银行透支的款项,在性质上是一种放款。在实际中,往往在银根紧时订有透支合同的客户都透支,在银根宽松时则客户都存还,银行很难控制。

(3)按放款的保障分为:①抵押放款,即以特定担保品作为保证的放款,如果借款人不依约履行债务,银行有权处理其作保证的担保品。②担保放款。即放款时需要约定承还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放款,放款到期时,若借款人不能偿还放款本息,由承还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③信用放款,即完全以借款人品德、财产状况、预期收益及以往偿债记录为凭而取得的放款。

(4)按放款的偿还方法分为:①一次性还清贷款,即要求借款人于贷款的最后期限日偿还其本金的全部。但贷款的利息可以分期偿付或于还本时一次偿付。②分期偿还贷款。即要求借款按规定期限分次偿还放款的本金(通常每期偿还的数额相等)和利息,这种放款大都适用于不动产放款和消费放款。

2.放款实务(以招商银行的资料为例)

(1)流动资金贷款。

A.流动资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经营项目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资料;

开立结算账户;

有到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力;

有合法财产抵质押或第三人保证;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具有有效《贷款证》;

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B.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书面的贷款申请及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如需);《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企业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有关担保和抵、质押物资料;《贷款证》;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C.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

币种多样,可申请人民币和外币贷款;期限灵活,一般为一至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优先支持交通、能源、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行业。

(2)固定资金贷款。

A.固定资金贷款条件

除应具备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

技改、基建项目已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

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

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B.申请固定资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除参照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提供资料外,同时还需提供:

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有关批文及许可证。

D.固定资产贷款的特点

币种多样,可申请人民币和外币贷款;期限灵活,一般为一至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优先支持交通、能源、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行业。

(三)商业银行投资业务

除放款业务外,商业银行还进行投资业务。投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常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一些有价证券,以确保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并获取一定的利润。商业银行投资的证券多为政府公债券,尤其是中央政府债券。由于国库券具有流动性强、风险小、盈利较高等优点而很受商业银行的欢迎。与中央政府债券相比,由于地方政府债券违约风险较大,并且通货膨胀以及未预见的利率上升都可能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所以,商业银行较少投资于这类债券。至于公司债券和股票,由于证券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不如政府公债券,所以,商业银行更是很少从事这些证券的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的证券投资业务主要由银行的盈利状况,资金周转和准备金构成状况等客观因素决定。当银行决定投资时,总是将所投资的证券保持到偿还期,以尽可能获取确定的利润。

商业银行从事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活动,是其运用资金的第二条途径,既满足了经济发展对银行业务经营多样化的要求,也拓宽了银行自身的经营领域,为银行开辟了增加收入的又一条渠道。

(四)贴现业务

1.申请贴现贷款的条件

贴现申请人是企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

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申请贴现汇票有合法商品交易背景,符合《票据法》规定;

汇票的承兑银行在银行规定范围内。

2.申请贴现贷款手续

申请人参照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同时提供贸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申请人条件

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

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有回购担保能力;

与银行建立了一定的业务关系,往来信誉良好;

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代理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业务。银行在办理这类业务时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代理的地位,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服务性质的,它既满足了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的需求,又能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它们主要有:

(一)结算业务。结算是指对各经济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关系进行了结和清算。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主要指转账结算,指通过银行把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而完成的货币收付行为。用存款货币的转移来代替现金流通,简化了结算过程,加速了资金的流通。结算业务主要有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1.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收款人既可以是在汇入行开立账户的单位,也可以是“留行待取”的个人。

个人汇款解讫后,可通过开立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转账支付和以原收款人为收款人的转汇业务。

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回。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收回后,方可办理退汇。

2.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3.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使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收款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兑申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承兑申请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有合法商品交易背景;具有到期支付能力;具有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部分提供足额抵、质押或第三人保证。

(二)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客户委托代为管理、处理财产、代办事务等,为指定的人谋利益的经济行为。信托业务有利于灵活地筹集和融通资金、发展多种信用形式,扩大信用中介的作用。

(三)租赁业务。是指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对于银行来说,租赁是一种资金运用业务。它是由银行出钱,购买一定的商品租赁给承租人,然后通过租金收回资金。

(四)代理融通业务。又叫代收账款或收买应收账款,是由商业银行代顾客收取应收款项,并向顾客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方式。

(五)咨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资金运动的记录,以及与资金运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可为企业提供丰富实用的经济信息。

(六)银行卡业务。是指银行发行新型服务工具,供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支票卡、自动出纳机卡、记账卡等。

除了上述中间业务外,商业银行还提供汇兑、承兑、信用证及电子计算机服务等多种业务。当前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中间业务迅速发展。

六、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供客户办理存款业务的新型服务工具的总称。它包括信用卡、支票卡、记账卡、自动出纳机卡、灵光卡等。因为各种银行卡是用塑料制作的,又用于存取款和转账支付,所以有人称为“塑料货币”。美国的银行卡发行量超过2亿张,英国有8500万张。最著名的是维萨卡和万事达卡,每秒钟使用76次,每分钟使用4500多次,可见使用之广泛。

(一)信用卡

信用卡是消费者信贷的一种工具和形式。信用卡的发行始于1951年。信用卡的使用涉及到持卡人、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卖方和发卡银行三方。按照分别订立的协议,信用卡的发卡银行授权持有人可以凭卡在一家零售商店取得商品或服务,而不支付现金;允许零售商先提供商品或服务,然后由发卡银行偿还。零售商须向发卡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持卡人须在发行银行开立账户,每次凭卡购物或取得服务应支付的金额都借记该账户内。银行向持卡人收款,一般是每月一次,持卡人接到通知后应按约定的要求一次付清或分次付清,自通知日起一般都有一个免息期,超过息期还款则要收取利息。在使用信用卡时,持卡人有时还能从发卡银行取得一些贷款。由于银行具有联系面广的特点,一种信用卡可以由多家银行、各种商业和服务业实行联营,以满足持卡人多方面的支付需要,因此银行信用卡很受消费者欢迎。

(二)支票卡

支票卡,又叫支票保证卡,这是供客户开具支票时证明其身份的卡片。支票保证卡在欧洲比较通行。1968年开始发行的“欧洲支票”,可以在全欧洲各国和一些地中海沿岸国家作支付的工具,同时发行欧洲卡作为证明支票之用。欧洲卡同一般信用卡的区别是只起证明作用,而无授信功能,卡片上载明客户的账号、签名和有效期。使用时客户要出示卡片、并当着收款人的面签署支票,经检视卡片在有效期内,支票的账号和签名又与卡片相符,银行即可付现,也可给商店支付货款。

(三)记账卡

记账卡是一种印有磁条,用于出纳机和商店的售货终端机等电子设备的塑料卡。它与信用卡不同之处在于使用时,立即借记往来或储蓄账户,而不是先用款后付款的授信。现在的信用卡上也增加了条,也可在这些电子设备上使用,但它是立即记入信用卡欠款账户,而不是从存款余额中减去。

(四)自动出纳机卡

这是一种印有磁条,专供在自动出纳机上使用的塑料卡。卡上除标明发行银行、卡片号码外,还记录有客户的存款户账号、密码和余额。使用时,客户将卡插入机内,即可自动办理提款和转账业务。

(五)灵光卡

灵光卡亦称记忆卡。在卡上装有一个微型集成电路,可以存储大量数据,并有计算功能。因此可以单独使用,不必与终端机相联。每张卡上储有一定金额,每用一次就减去若干金额,用完以后再到银行去补充余额。有许多灵光卡是专用的,如地铁卡、电话卡;也有多用途的,可以打电话、乘地铁、付停车费等。

七、商业银行国际业务

详见第九章

八、商业银行的权利和责任

(一)商业银行的权利

1.收费的权利

银行为客户开办业务和提供其他服务,具有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的权利。其根据是:任何提供服务的人都有收取合理费用的一般法律权利。在实际经营业务中,费用数额的大小取决于客户与银行往来时的约定。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规定银行对吸收的活期存款不准支付利息,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地保护银行收费权利的规定。如果银行既为客户提供了转账业务,为客户提供活期存款的利益,这样无疑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显然对银行经营是不利的。

2.收取利息的权利

银行贷款与客户,除了有权到期索取贷款本金外,还有权按照贷款合同中的规定收取贷款利息。按照惯例,银行向客户收取的贷款利息以复利计算。

3.抵消的权利

当客户的一个账户有存款余额,而另一个账户欠银行资金时,银行有权在它应付还客户的负债中减除客户所欠它的资金,或用客户账上的贷方余额冲减客户所欠的金额。

4.保护资产完整的权利

当客户只能归还一部分贷款,或有意拖延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向客户追回贷款,或向客户要求赔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收益。

(二)商业银行的责任

1.基本管理责任

经济义务是一种责任,其主体必须按法律、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履行银行的经济责任。银行在从事合同规定的业务时,有责任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使顾客能及时和便利地享受到银行所提供的服务。比如在贷款业务中,银行有义务按照贷款的一般程序及合同中的规定,向客户提供资金。而银行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如何使用资金的建议,银行在没有得到客户的特别要求时,也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

2.为客户保密的责任

为客户保密,起初是银行与客户确立信任关系的手段,后来立法者从保护客户的利益出发,认为银行为客户保密是其应尽的义务。西方国家法律规定,银行对所能获知的任何有关客户的秘密都不能泄漏,如果违反该规定而导致客户蒙受损失,银行要承担法律责任。银行对客户的保密范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有以下几项:

(1)客户在银行的往来账户及其他存款账户的活动情况。

(2)按照惯例客户向银行提交的各种财务报表。

(3)每笔贷款的具体数额及投向,等等。

然而,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也有例外情况,即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并不是绝对的,这种例外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银行揭示客户的某些资料是法律所要求的。比如,如果税收监察部门认为银行收取的某笔款项应该纳税,那么银行就有义务向税收监察部门提供该笔款项所有者的有关情况,包括其姓名、住址及近日的收入等情况。

(2)银行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刑事案件。

(3)当银行代理一个没有法人资格的人从事业务活动时,或者代理一名非本国居民从事业务活动时,银行有义务按照有关当局的要求揭示这些活动的详细情况。

(4)如果银行通过账户支付给客户的利息超过一定限额,应按照有关管理当局的要求提交统计表

(5)银行经客户的同意公开客户的有关情况。比如客户有时授权银行向其委托的会计师提供情况,以协助会计师处理某些事宜。

(6)为公众的利益而公开客户的有关情况。一家银行公开其客户的情况怎样才算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是很难确定的,一般认为这种公开的前提是:代理人(银行)对国家或公众应负的责任超过了对其委托人(客户)应负的责任。比如,某客户已被指控犯了诈骗罪,法律部门要求银行提供帮助时,按照惯例,银行可要求法律部门出具证明,以表明取得客户的某些资料有助于申张正义,并且承诺不将这些资料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条件下,银行可以向法律部门提供资料。除此之外,银行通常还有义务定期向其股东、董事、存款户报告银行的经营情况。在战争期间,若客户与敌方进行交易,银行则有义务公开这笔交易的情况。

(7)为银行自身的利益而公开客户的有关情况。比如,当银行向客户发出要求归还透支款项的通知时,往往在通知书上写明透支的额度等情况。

3.代理客户收款的责任

银行有责任代客户收款或代收票据。对于支票收款,一般惯例是,银行在客户存入支票而款项并未收妥之前,即视同现金贷记其账户。若未收妥的支票后来遭到拒绝,银行相应地保留借记其账户的权利。如果款项是由客户以外的第三者存入的,而且该第三者没有得到客户的明确授权,无提回该款项的权利。银行有时将账单寄给客户,清除客户以外的第三者存入该账户的款项。

4.兑付客户支票的责任

如果支票提款满足下列条件,银行就要承担兑付客户支票的责任:

(1)支票的开立完全合格。

(2)客户存款账户上留有足够的余额或可透支的额度。

(3)支票的提示在银行的经营时间内。

(4)支票的兑付并没有使账户上的存款余额或同意的透支额度不符合法律程序。

在以上这些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拒付,那么客户有权要求由于银行的拒付而造成的损失让银行给予赔偿。然而,在下列情况下,银行可以免除兑付支票的责任:

(1)接到客户的明确指示,要求银行停止兑付的。

(2)在银行接到客户死亡通知时。

(3)发现支票已经过涂改或签名为伪造的。

对由于客户的粗心大意造成的误付和由于客户发现支票签名为伪造并未及时通知银行而造成的误付,银行不负责任。

5.投资咨询的责任

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提供咨询确实成了投资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进行项目融资时),银行就有责任提供咨询,若银行没有履行这种责任,致使客户遭受损失,银行应对此负责。

九、客户的权利和责任

(一)客户的权利

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公众都是银行的客户。在法律上客户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偿还的权利

存款是银行对客户的负债,当客户按照存款协定提取存款时,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取得利息的权利

一般来说,除了某些国家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外,对其他存款账户,银行都要支付利息,客户有获取利息的权利。

3.开立支票的权利

在往来账户的贷方余额额度内,客户有权开立支票,银行有义务兑付支票。

(二)客户的责任

1.合理开立支票的责任

客户有开立支票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合理开立支票的责任。银行与客户间的合同把顾客对银行的责任规定为顾客在签发支票时必须认真负责。客户开立的支票,就法律角度而言,是委托银行按支票条款付款的委托书。毫无疑问,客户应合理而谨慎地开立,以免使银行误解。比如,若客户开立支票的方式导致欺诈,该客户将对银行的一切损失负责,因为这是该客户渎职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2.揭示伪造的责任

如果客户发现自己支票上的签名系属伪造,该客户有及时通知银行的责任。若银行没有接到这样的通知,则对其支付的虚假签名支票的款项不负法律责任。

十、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一)契约关系的建立

当客户将款项存人银行时,严格地说,该客户并不是存入货币,而是将资金贷予银行,因此,银行与客户最基本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契约关系。要说明的是,银行与客户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是指客户存入或银行贷予客户的款项而言的。如果客户委托银行就其账户采取某种行动,或允许其他人采取这样的行动,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就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是一种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契约关系。

(二)契约关系的终止

按照一般惯例,商业银行与客户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终止关系:

(1)银行与客户之间彼此达成协议,认为有终止关系的必要。这不需要双方经过深入的讨论,只要把彼此所欠的债务还清,关系即告终止。

(2)一方通知另一方终止关系。注销账户的通知可由银行发出,也可由客户发出,由于客户有权提取自己账户上的存款余额,所以客户在决定注销自己账户之前不承担事先通知银行的义务。但是,如果账户上有透支额度,客户在注销账户之前必须通知银行,并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银行也保有追偿欠款的权利。银行在注销客户账户之前,则必须预先通知客户。预先通知与实际注销账户间隔时间的长短,依客户的性质和所发生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非本国居民的账户,间隔时间要长一些,以便客户有充裕的时间对与自己有关的债权债务事宜做出妥善的处理。

(3)在下列情况下,银行与客户的关系自动终止。

(A)客户死亡

如果客户(自然人)死亡,也就等于废止了客户要求银行作为他的代理人所具有的任何权利,同时客户未偿还的支票债务也自动取消。

(B)客户患有精神病

当客户(自然人)患有精神病时,他与银行之间原有的关系被视为自动终止。因为多数国家法律上均规定,精神病患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在客户患有精神病后,经法院批准,相应的代理人可以帮助客户处理其在银行的财产,银行要做的惟一事情就是按规定把客户账户上原有的余额支付给其代理人。

(C)破产

无论是客户(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破产,还是银行破产,都被视为关系自动终止。客户的破产往往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特别是未偿贷款的损失往往会使银行的经营陷入困境,这时银行所能做的是行使抵销权和向清算人申报债权以便通过破产清算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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