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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邮联法规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邮联法规是调整国际邮政事务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列有确保邮联组织法的实施细则。国际函件业务是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邮政部门必须经办的基本业务。2008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24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重新审议和修订了万国邮联《组织法》、《总规则》、《万国邮政公约》、《邮政支付业务协定》等邮联行政和业务性法规。

第三节 万国邮政联盟邮联法规

一、邮联法规及其组成

邮联法规是调整国际邮政事务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邮政事务中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几方面:各邮政之间的关系;各邮政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邮政与相关协作部门之间的关系。

邮联法规属于国际法范畴,其作用体现在为国际邮政用户的通信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证;为各邮政和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根据;为调整各邮政之间关系提供了基本原则;为开办国际邮政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邮联法规包括:①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它是邮联的基本法规,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②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它列有确保实施组织法和开展邮联工作的各项具体规定,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③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它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关于函件业务的各项规定,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④万国邮联各项业务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它列有除函件业务以外的其他邮政业务的各项规定,仅对参加各协定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二、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万国邮联的基本法规,是需要经各会员国最高权力机构批准的外交法规。《组织法》是1964年维也纳大会首次确立的。

为了确保《组织法》的稳定性,该法规中列有基本的组织条款。《组织法》本身不得修改。如有修改,只能由大会作出决定,载入《附加议定书》。

《组织法》所列的邮联的组织条例中包括如下内容。

(1)万国邮政联盟的组成和宗旨,在《组织法》上签字的各会员国以“万国邮政联盟”的名义组成一个统一的邮政领域,以便互相交换邮件,其宗旨是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并在这方面便利国际合作的发展。

(2)加入或退出万国邮政联盟的条件和手续。

(3)万国邮联的组织机构设置。

(4)万国邮联的会址,万国邮联及其常设机构设在瑞士首都伯尔尼。

(5)邮联的正式语文。

(6)万国邮联的货币单位:万国邮联法规内所用的货币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记账单位——特别提款权(法文缩写DTS,英文缩写SDR)。

(7)万国邮联的财务。万国邮联的活动经费由会员国按照《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规定的分摊办法以会费的形式共同分担。每届大会确定以后5年的经费最高限额。国际局每年编制一年预算,经行政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并编制年度账目,经外部审计人员审核以后,报行政理事会审议。

三、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同《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一样,《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也是1964年维也纳大会对《万国邮政公约》进行全面修改的结果。《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以下简称总规则)列有确保邮联组织法的实施细则。总规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几个方面:①对“大会”的地位、职责以及行使的职权给予确定;②明确行政理事会的定位和职责;③明确邮政经营理事会的定位和职责;④明确国际局的定位和职责,并规定了国际局总局长的职责和权限。

四、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

《万国邮政公约》是国际邮政业务的基本法规,它是万国邮联最悠久的法规之一。1874年在伯尔尼召开的第一次全权代表大会签署了《关于创立邮政总同盟的条约》(又称伯尔尼条约),并且制定了《程序性规定和细则》,以保证条约的规定得以执行。这就是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的前身。3年后在巴黎召开的邮政总同盟大会将该组织名称改为“万国邮政联盟”,联盟条约也改为《万国邮政联盟(公约)》。1891年维也纳大会又将此公约定名为《万国邮政公约》。1906年罗马大会将《程序性规定和细则》改名为《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

万国邮政公约的重要内容包括国际邮政业务共同规则以及函件业务的处理规定等内容。

1.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

(1)转运自由。转运自由是保留至今的1874年伯尔尼条约中的基本内容之一。转运自由的原则要求各邮政对于其他邮政发来的总包和散寄邮件承担交由运输其本身的邮件所使用的最快邮路和最可靠运输工具予以发运的义务。它意味着邮件在经转过程中的不可侵犯性。公约规定,函件的转运自由在整个邮联的领域内得到保证,但不参加互换装有易腐烂生物品或放射性物品函件的会员国有权不允许这类函件以散寄的方式过境经转,对于信函、明信片和盲人读物以外的其他函件,如果不符合经转国关于出版和流通条件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同样处理。水陆路包裹的转运自由只在参加包裹协定的会员国领土上得到保证。航空包裹的转运自由在整个邮联的领域内得到保证,但未参加包裹协定的会员国可以不参加航空包裹的水陆路经转。为了保证转运自由的原则得到遵守,公约规定,如果一个会员国不遵守转运自由的规定,其他会员国可以取消与其办理的邮政业务。

(2)邮件的归属。任何邮件,除已按寄达国法令扣留以外,在投交收件人以前均归寄件人所有。

(3)资费和资费的免除。各类国际函件的资费原则上应与所提供的服务的成本相联系,但所实行的资费不能低于对国内具有相同特性的函件所实行的资费。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各邮政所收的资费均归其所有。资费原则上应在交寄邮件时由寄件人全额交付,但下列函件可免付资费:邮政公事函件、盲人读物和寄自或寄交战俘和被拘禁贫民的函件。

2.国际函件业务的各项规定

国际函件业务是国家与国家(地区)之间信函、文件资料及少量物品寄递业务的总称。国际函件业务是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邮政部门必须经办的基本业务。因此,《万国邮政公约》对函件业务的分类、准寄范围、重量尺寸限度、封装标准等都作出了规定,是各国国际邮政业务运营的规范。《万国邮政公约》是我们在下一章学习函件业务的重要依据。

五、万国邮联各项业务协定及其实施细则

1999年北京大会之前,万国邮联业务协定有《邮政包裹协定》、《邮政汇兑协定》、《邮政支票业务协定》和《代收货价邮件协定》。这些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该项业务开办及处理的各项规则和规程,是各缔约国在开办这些业务时所遵循的基本规定。1999年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将《万国邮政公约》和《邮政包裹协定》合并成单一的《万国邮政公约》,将《邮政汇兑业务协定》、《邮政支票业务协定》和《代收货价业务协定》改编合并为单一的《邮政支付业务协定》,原《代收货价业务协定》中的一部分条款改编至合并后的《万国邮政公约》,相应的实施细则也进行了修改。2008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24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重新审议和修订了万国邮联《组织法》、《总规则》、《万国邮政公约》、《邮政支付业务协定》等邮联行政和业务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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