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企业必须对保险标的施以防灾防损的有效管理,以减少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发生率与风险损害率。投保人的逆选择往往造成据现行条款与费率收取的保险费难以应付未来的风险事故损害的保险金支出。承保环节除逆选择外,便是由投保人转嫁可保风险而附带的不可保风险。

五、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一)保险与风险管理的比较

1.保险与风险管理同以风险为管理对象。二者同以风险为管理对象,但风险管理的对象在性质、范围、阶段上包含保险的对象。

(1)保险仅以在其技术条件下可以承保的风险为管理对象。虽然这种可保险的限制将随着保险技术手段的提高而减少,但商业行为的保险风险必有除外责任,风险管理则不能选择什么管理,什么不管理,只要是风险就得面对,并拿出管理的计划与方法(被动自留风险也是一种管理方法)。保险是灾害事故发生后对受损标的予以补偿给付,而且是经济上的补救;风险管理则对管理标的进行全过程的控制管理,含预防保护、控制救助与各种形式的补救(包括物质的、资金的乃至精神的)。

(2)保险管理的仅是保险标的风险;风险管理的对象则扩展为各种经济单位,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业团体,也可以是全社会乃至全人类,所有物质财富、人体生命、有形利益、无形的与长远的福祉所面临的可能遭遇到的风险。

由此可见,风险管理可以包含保险,保险是风险管理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内的工具;是对所有风险标的中的部分的管理;是对所有风险中的部分的管理。

2.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方法之一。从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来看,避免具有很大局限性,特别是面对风险不积极地去处理,使其带有很大的消极性;预防,可以防止损失于事发之先,借以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抑制可以遏止的损失于事发之中,借以减轻损失程度。但风险不可能全然消除,因而必须设法在事发之后谋求一些补救之策,补偿已毁损的物质财富,恢复中断了的经济活动。然而若单靠个人力量解决,需要提留与自身财产价值相当的后备基金,这必然造成资金浪费,又难以解决巨灾损失的补偿问题。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除了避免的方法以外,几乎包括了所有各种方法的性能,即集各种方法之大成,因而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处理风险的有效手段。因为就被保险人而言,是风险的转移,他们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以小额的固定支出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而就保险人而言,则是风险的承担,同时保险经营运用的就是风险分散的原理,且在经营中直接或间接地贯彻着预防与抑制的风险管控手段,从而达到部分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减轻损失的程度的功效。所以,保险成为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

3.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经营效益的大小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风险管理技术作为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保险经营效益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对风险识别是否全面,对风险损失的频率和造成损失的幅度估测是否准确,哪些风险可以接受承保,哪些风险不可以承保,保险的范围应有多大,程度应如何,保险的成本与效益的比较等,都制约着保险的经营效益。

4.保险发展与风险管理。早在风险管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产生以前,保险管理与风险管理是同义语,保险为风险管理的兴起打下了基础。风险管理作为系统处理风险的技术与学科的深入发展,不仅为保险扩大了承保面,充实了保险标的及经营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同时也为保险学科及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二)保险业的风险管理

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是指保险经营风险的管理。其目标是:消除与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减少承保标的保险责任事故率及损失伤害,减少经营风险对企业利益的伤害,以最小管理成本,达成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最佳效能,保持企业安全有效地经营。

保险经营风险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承保风险的管理

(1)保险承保的必须是大量同质风险单位,这是保险经营风险,消除与减少不确定性,并进行科学经营的首要条件(详见前述可保风险的条件)。

(2)保险企业必须对保险标的施以防灾防损的有效管理,以减少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发生率与风险损害率。保险企业应积极支持社会、企业进行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施救等工作。如,拨一定比例的防灾用款,为被保险单位添置必要防灾设备予以物质方面的支持,随时督促检查被保险标的防灾情况;对于防灾设备好、事故发生少的被保险单位与个人予以费率优惠等。

(3)逐年积累雄厚的保险准备金。保险业对承保标的的管理主要是灾损后的补偿与保险金给付,以使生产能及时恢复,生活能保持安定。为了能确保有效处理风险事故后对保险标的补偿、给付,必须建立雄厚的保险补偿基金。不仅要保证常见损害的有效补偿与给付,而且应建立应对周期较长的巨灾、巨额风险的巨额损失准备金。

2.对保险经营环节的管理

保险企业整个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投保人的逆选择、不可保风险、被保险人的心理与道德风险、巨灾巨额风险、投资风险等。

(1)逆选择及其管理

逆选择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希望选择承保风险的反向性选择。投保人的逆选择往往造成据现行条款与费率收取的保险费难以应付未来的风险事故损害的保险金支出。保险业大体是以严格承保手续与加强核保控制,对逆选择进行控制与管理的。各险种依据风险档次制定费率档次,特别是人寿险业务承保时采用严格的风险选择程序,如验体、立档,据年龄、性别、职业、爱好、地域等精确测算费率档次,严格区分可保体、次可保体与拒保体的界限等,实现对逆选择的控制。

(2)不可保风险及其管理

承保环节除逆选择外,便是由投保人转嫁可保风险而附带的不可保风险。诸如:因投保人有意无意的隐瞒、漏报、欺骗、误报,使原来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与风险被承保;即便是可保风险也有转化为不可保风险的可能性,因为保险人制定费率收取的保费,是依据大数法则,取众多风险单位的损失期望值(长期平均损失),由于那些低于平均损失值的风险单位觉得不合算,而放弃保险选择,剩下的风险单位都是在长期平均损失线以上的,保险人对这群新的风险单位要重新测定损失期望值与费率,并使费率上扬,如此循环,所有的可保风险都将成为不可保风险。虽然这是一种悲观的逻辑推断,然而,对于日愈理性、日愈具有金融思想与熟悉保险的顾客来说,这种担忧并不是毫无根据的。所以如何使费率制定更合理,如何以优质、方便的服务来弥补费率的差别等,是保险业一直关注并不断研究、改进的问题,如将费率档次增加,提供优质的咨询与投资服务等。

(3)心理与道德风险及其管理

随可保风险转嫁来的心理风险与道德风险,是难以用现行保险技术测定的风险。投保人因参加了保险而高枕无忧,放松对标的看护、保管,使原来的可保风险因上述心理风险因素而增加事故发生率与损失率,使依据正常情况厘订费率收取的保费难以弥补增大的损失补偿;更有甚者,为骗取高额赔款与保险金的道德风险动机因素而引发的保险犯罪,不仅使社会财富与人员生命遭受巨大损失伤害,也将使保险人的赔款给付额急剧上升。保险业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并完善了一整套对付、管理上述风险的制度:制定严密的保险条款,限制高保额高风险,严格承保核保手续,坚持现场查勘,规定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监督实施的经营原则,如最大诚信、保险利益、近因、损失补偿、代位与分摊等原则。用条款、法律及制度来约束不良动机,减少风险因素,降低风险事故率与保险赔款率。

(4)承保面不足及巨额巨灾风险及其管理

保险业限于地域等因素,承保的标的数量不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来测定费率与损失分摊,这将给保险业的经营带来不稳定因素,保险企业对之处理的方法是采取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方法将风险转嫁,或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集合风险、分散风险,以便消除不确定性、平衡损失、消化风险。

(5)投资风险及其管理

保险投资必保证安全、可靠、流动且有较好收益,而资金市场的风险较之其他市场更大,保险投资应采取多投向平衡风险,认真调研、精确计算,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如保险企业设立专门的投资部,对保险投资专门实施与管理。

除上述风险外,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可能遭到来自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许多环境变化的干扰,构成保险企业经营环境风险。对上述风险,应随时注意观察分析,及时采取应变措施管理风险,使保险业能安全经营、顺利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