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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基本义务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企业应履行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其中行政法律责任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由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基本义务

税收筹划必须是在遵从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税收筹划产生与发展的又一前提条件。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各章的条款中分别作了详尽的规定,本处择其主要义务作一归纳介绍。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依法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二、依法设置账簿、正确使用凭证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依法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四、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或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谓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纳税;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但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和程序的税务检查,则有权拒绝接受。

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由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本处仅对主要规定作一归纳介绍。

(一)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罚款。

2.对纳税人违反账簿管理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对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管理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偷税、欠税、抗税、骗税、逾期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同时并处偷税、欠税、逾期缴纳税款中少缴、不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抗税、骗税税款的1~5倍的罚款。

(二)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取得发票,未按规定接受检查,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 000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未按规定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10 000元以下罚款。

3.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同时可并处1~5万元的罚款。

4.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为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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