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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账户参加国。基金组织规定,每5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它指定一个参加国接受特别提款权,并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成立于1945年12月,是与世界银行并列的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并监督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性方面的规则;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体系;在必要时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紧急资金融通,以避免国际货币市场的波动;为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机制和场所,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与货币领域的合作。该组织于1969年创设并向其成员国提供“特别提款权”。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产生、演化的主要历程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因此可与自由兑换货币、货币黄金一起充当国际储备。

但特别提款权只是一种记账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此它只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向成员国提供的补充储备,所以被称为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的创立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酝酿过程。20世纪60年代初爆发的美元第一次危机,暴露出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的重大缺陷,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以一国货币为支柱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不可能保持长期稳定的。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改革二战后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的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以美英为一方,主张弥补美元、英镑、黄金作为国际清偿手段的不足,以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以法国为首的西欧六国则认为,不是国际流通手段不足,而是“美元泛滥”,通货过剩。因此强调美国应消除它的国际收支逆差,主张建立一种以黄金为基础的储备货币单位,以代替美元与英镑。

1964年4月,比利时提出了一种折中方案:增加各国向基金组织的自动提款权,而不是另创新储备货币来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流通手段不足的问题。基金组织中的“十国集团”采纳了这一接近于美、英的比利时方案,并在1967年9月基金组织年会上获得通过。1968年3月,由“十国集团”提出了特别提款权的正式方案。但由于法国拒绝签字而被搁置起来。

美元危机迫使美国政府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后,美元再也不能独立作为国际储备货币,而此时其他国家的货币又都不具备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条件,于是提供补充的储备货币或流通手段就成了基金组织最紧迫的任务。因此,基金组织在1969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储备货币方案。

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账户参加国。会员国也可不参加。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就可随时退出。

基金组织规定,每5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第24届基金年会决定了第一次分配期,即自1970年至1972年,发行95亿特别提款单位,按会员国所摊付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份额越大,分配得越多。这次工业国共分得69.97亿,占总额的74.05%。其中美国分得最多,为22.94亿,占总额的24.63%。这种分配方法使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分得最少,而发达国家则分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非常不满,一直要求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分配方法,要求把特别提款权与援助联系起来,并要求增加它们在基金组织中的份额,以便可多分得一些特别提款权。

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它指定一个参加国接受特别提款权,并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还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参加国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

特别提款权利率的计算方法,大致是根据美、德、日、英、法五国金融市场短期利率加权平均计算而得,每季度调整一次。

特别提款权创立初期,它的价值由含金量决定,当时规定35特别提款权单位等于1盎司黄金,即与美元等值。1971年12月18日,美元第一次贬值,而特别提款权的含金量未动,因此1个特别提款权就上升为1.085 71美元。1973年2月12日美元第二次贬值,特别提款权含金量仍未变化,1个特别提款权再上升为1.206 35美元。

1973年,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纷纷与美元脱钩,实行浮动汇率以后,汇价不断发生变化,而特别提款权同美元的比价仍固定在每单位等于1.206 35美元的水平上,特别提款权对其他货币的比价,都是按美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来套算的,特别提款权完全失去了独立性,引起许多国家不满。20国委员会主张用一篮子货币作为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标准,1974年7月,基金组织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一篮子”16种货币作为定值标准。这16种货币包括截至1972年的前五年中在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总额中占1%以上的成员国的货币。除美元外,还有联邦德国马克、日元、英镑、法国法郎、加拿大元、意大利里拉、荷兰盾、比利时法郎、瑞典克朗、澳大利亚元、挪威克郎、丹麦克郎、西班牙比塞塔、南非兰特以及奥地利先令。每天依照外汇行市变化,公布特别提款权的牌价。

为了简化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方法,增强特别提款权的吸引力,1980年9月18日,基金组织又宣布将组成“一篮子”的货币简化为五种西方国家货币,即美元、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

到2005年12月30日,SDR定值的一篮子货币由4种货币组成,比重分别为美元44%,欧元34%,日元和英镑分别占11%。亦即根据伦敦外汇市场午间美元与其他三种货币的牌价,SDR的美元价值为:1×44%+(美元/欧元)×34%+(美元/日元)×11%+(美元/英镑)×11%。

自牙买加协定以来,它设想的把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资产的目标远未实现。在世界储备资产中主要的储备仍然是外汇,其中主要是美元。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普通提款权与特别提款权比较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规定,在其成员国所认缴的基金份额当中,25%应为自由外汇,其余75%则为该成员国的货币。

通过发放各类贷款来帮助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这是建立IMF的主要目的。会员国向基金组织贷款时,一般需用本国货币通过基金组织购买它所需的其他国家货币;偿还贷款时则须用可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通过基金组织购回本国货币。

普通贷款是IMF最基本的贷款。该类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成员国所缴份额的125%,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普通贷款又可分为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两种类型。其中,前者占成员国份额的25%,成员国可无条件提取这部分贷款,也不需支付利息。后者占成员国缴纳份额的100%,共分四个档次,每档相当于所认缴份额的25%。一般地,成员国申请第一档贷款比较容易,通常只需制定出借款计划便可得到批准;而二至四档信用贷款的条件要求较严格,成员国必须提供全面、详细的财政稳定计划,而且在使用时还必须接受IMF的监督。

各成员国在IMF的普通提款权(General Drawing Rights),亦称该成员国在IMF的储备头寸(Reserve Position in the Fund),具体包括:

(1)在成员国向IMF所认缴的份额当中,那25%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部分;

(2)IMF为满足其他成员国的借款需要而动用的本成员国以本国货币所认缴的那75%的份额部分;

(3)IMF向本成员国借款的净额,也构成为该成员国对IMF的债权。

上述资金的动用尽管属于IMF信贷的范畴,但IMF一般有求必应,信贷条件宽松,所以各成员国均将IMF的这部分信贷视作各自外汇储备的一部分。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创设的一种账面储备资产。它是基金组织依照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成员国可用以弥补官方储备的不足。

由于IMF把特别提款权看作成员国在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之外用以弥补国际收支差额的补充,所以称其为特别提款权。

当成员国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可以通过出售特别提款权来偿付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所以它可与自由兑换货币、货币黄金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它只是一种记账单位,不是真正货币,因此它只能在IMF及其成员国政府之间发挥作用,具有价值尺度职能、支付手段职能以及财富储藏手段职能,但不具有流通手段职能,不能被私人直接用来媒介国际商品或劳务的交易。

归纳起来,特别提款权与普通提款权有以下三点主要的区别:

①普通提款权是IMF的信贷,而特别提款权是各成员国的资产。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

特别提款权的一般使用方式是:经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一个成员国接受这部分特别提款权;由后者提供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当然,也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利息费用。经由成员国双方的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

普通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可从基金组织获得一定贷款份额的权利。作为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一种基本贷款,普通提款权用于解决成员国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其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备用安排期为1年,成员国自得到贷款批准后可在1年内提款。《基金协定》规定,成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累计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其配额的125%;并且对于成员国提款额超过其配额的部分还将按累进利率加收利息。

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的有关决议,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普通贷款采取分档次管理政策,即把贷款额划分为几个部分,并对不同部分的贷款规定了宽严不同的贷款条件。

②使用特别提款权等于行使使用资金资产的权利,是支出,是资产的减少;而使用普通提款权等于使用取得信贷的权利,是借入,是负债的增加。

③使用特别提款权后不用偿还。而普通提款权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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