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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计会计制度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会计制度设计贯彻合法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两个方面。

第一节 会计制度依据的设计

设计会计制度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会计制度设计贯彻合法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按照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规范体系应是: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各单位内部会计制度。因此,设计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依据主要有:《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与之相协调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

一、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在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处于最高地位,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母法”。新中国的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1993年修正、1999年重新修订以来,至今已基本完善。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的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宗旨,强调要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对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报送进行了完善性规定,增加了对账、会计处理方法、或有事项的说明、会计记录文字等方面的内容,并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进一步强化了会计监督制度,确立了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提高了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要求,严格规定了总会计师制度,强化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首次引入了职业禁入制度。强化了会计法律责任,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增强可操作性。修订后的会计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具适应性,是依法治理会计工作秩序的法律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各项会计事务,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制度。因此,设计单位内部设计会计制度时,首先必须以会计法为依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行为自主化、管理科学化、工作制度化的要求,设计符合会计法要求,能满足宏观管理需要,适应本单位特点,能指导具体操作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企业会计目标。

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和保证。它有利于突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两个方面。

会计准则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会计准则从结构上划分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1992年11月由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可视为企业单位的基本会计准则,它明确规定了进行会计核算应坚持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配比、谨慎性、实际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以及实质性等十三项原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在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阐明了编制方法及报送要求。其核心是关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它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原则,也是企业设计内部会计制度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要求制定的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各行业共同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等。1997年5月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开始。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非货币性交易》具体会计准则。2000年财政部颁布了《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等4项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财政部又颁布了《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存货》等3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财政部在对原有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新会计准则。这些会计准则由1项起基本财务框架概念作用的《基本准则》和37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时1项首次采用新会计准则与原准则进行衔接的办法组成。自1997年到今,财政部陆续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等。至此,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具体会计准则体系。今后随着时机的成熟,我国还将陆续颁布和完善具体会计准则,最终形成我国完善的具体会计准则体系,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是企业设计会计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时的直接依据。

会计核算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的总称。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准绳,会计核算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目前我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有: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WTO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十几个大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进行修订、合并和统一,形成我国综合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真正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小型企业单位,财政部已经根据其特点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监督主体、会计监督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尚未有独立成文的法规,有关会计监督的规定都散见于相关的法规规章之中,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等。为了规范会计监督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会计法,颁布并实施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已成必然。

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制度主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非否定和排斥单位内部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制度,相反,对单位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政部1995年12月15日发布的《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指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和有关管理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工作秩序,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及时提供内部管理需要的信息和资料。”新修订的《会计法》也强调“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计单位内部会计制度是一项法定要求。

三、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单位设计内部会计制度时除了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外,还应遵循其他相关法规。这些法规有的是所有单位必须共同遵守的,如税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经济合同法等;有的则应根据其自身的特点选用,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据《公司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会计制度;如为从事证券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以外,还应依据《证券法》制定内部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则应选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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