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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风险的综合治理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对高发的信用卡案件趋势极为关注,对信用卡风险案件的监管逐步加强,组织协调各个信用卡经营机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信用卡组织大力整治信用卡案件,为信用卡风险案件的综合治理起了极大的推动和支持作用。信用卡案件涉及的罪名不一,侦查处理可能涉及公安机关部门警种、部门,也是到信用卡案件受理、立案、侦办难的原因之一。

第五节 信用卡风险的综合治理

信用卡业务由于较长的产业链条和业务链条,风险点密集。信用卡风险的治理,仅仅依赖于某个部门、机构,或者某一个工作层面是低效甚至无效的,必须有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信用卡组织、公检法等司法机构、监管机构等多部门共同协作,建立联合防空体系和工作机制,进行综合治理,方可有效防范。

一、当前信用卡风险案件治理情况

(一)信用卡风险案件综合治理的有利环境

1.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个人及公司企业与银行的消费信贷和信用卡借贷关系数据记录逐步进入征信系统,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时,都可以查询参考申请者的信用报告记录,根据信用报告信息进行授信决策。个人和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信息的逐步完善,为银行迅速发展信用卡授信业务,防范欺诈申请和信用风险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资讯参考,为降低信用卡风险案件提供了基础金融信息平台。

2.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查询系统已经开放

公安部居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的开放,为银行做信用卡授信业务提供了高效的申请者的身份信息确认手段,为防范信用卡欺诈申请风险提供了基础信息支持。

3.监管机构对信用卡案件治理的大力推动和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对高发的信用卡案件趋势极为关注,对信用卡风险案件的监管逐步加强,组织协调各个信用卡经营机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信用卡组织大力整治信用卡案件,为信用卡风险案件的综合治理起了极大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4.公安部门对信用卡案件治理的大力支持

2008年4~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整治信用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巨大成绩,提高了公安机关对信用卡案件巨大危害性的认识和公安民警侦办信用卡案件的专业水平。公安机关对信用卡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为信用卡案件的综合治理提供了强大的力量支撑。

5.社会公众对信用卡案件防范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跨部门联合打击信用卡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纵深推进,以及在综合治理过程中,信用卡案件防控宣传力度的提升,各地纷纷以各种方式加大信用卡安全使用宣传力度。社会公众对信用卡安全使用和防范意识逐步提高,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在强大的“群众战争”中得逞难度逐步加大,信用卡案件防控具备了较好的社会基础。

6.有关方面在大力推动信用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针对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持不足问题,当前,商业银行、中国银联、信用卡监管机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正共同推动信用卡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为打击信用卡犯罪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二)当前信用卡案件综合治理的不利因素

1.卡业务的非理性发展,为案件治理埋下隐患

从当前信用卡案件高发及一些典型案件的事后分析看,案件高发与当前银行重市场份额、轻风险管理的非理性策略直接相关。如:对营销人员只有卡量考核,而没有风险指标考核管理制度;信用卡片面追求卡量增长,发卡审批人员在发卡指标压力下,很难严格审批和按规定进行授信;部分收单机构商户审批和风险监控政策缺失,收单市场竞争无序。

风险管理不到位,为信用卡风险案件提供了滋生土壤和条件,导致大量欺诈性信用卡申请和恶意透支等各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数量呈现突增趋势,各地不法商户大肆提供信用卡套现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给信用卡案件治理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2.卡业务技术落后、风险政策制度漏洞、信息共享不充分,给卡犯罪可乘之机

(1)信用卡技术落后与业务高速发展需要。

主要表现在:落后的人工审批发卡工作效率低、政策执行偏差大,难以满足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海量的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商户交易信息处理分析缺乏高科技系统支持,无法做到系统的、快速高效的风险评估、预警,并据以作出适时恰当的管理决策;目前通用塑料磁介质卡片防伪技术含量不高,磁条信息很容易被盗录;对网络信用卡犯罪尚缺乏有力控制手段。信用卡风险管理技术的落后,不法分子实施信用卡犯罪技术成本较低,也给发现、预警、跟踪、打击犯罪带来很大难度。

(2)信用卡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同一地区的不同银行机构、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风险管理水平、风险意识和风险文化、风险人才等方面参差不齐,使得不法分子常常集中在某个地区或某个银行分支机构,选择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短板进行攻击,实施犯罪行动。

(3)风险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严格。

部分银行机构风险政策制度存在漏洞或制度执行不严格,给不法分子实施信用卡犯罪留下了众多可乘之机。如:部分银行机构对外包发卡、外包催收服务的风险管理制度缺位或不完善,部分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审批和日常风险监控管理政策缺位;申领实名制审查制度执行不严格,在难以判断客户真实性的情况下,仍然为客户办理信用卡;对ATM自助银行机具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信用卡可用任何电话致电客服中心激活使用、修改信用卡账单地址,流程控制很不严密。

(4)信息报告机制不通畅,信息共享不充分。

银行内部信用卡案件信息日常报告和信息传递不通畅,信息不能实现充分共享,形成信息孤岛。如:银行客服中心或营业员接到持卡人风险案件投诉或报告后,往往在部门内部层层传递,基于局部利益考虑,对案件内部消化、可能隐瞒不上报也不通报相关部门,或内部报告协调处理延时,贻误防范和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最佳时机。

信用卡经营机构与同业机构、信用卡组织、公安部门、监管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共享不充分,信息难以串并分析,给案件带来很大难度。

3.信用卡案件快速处置难度大

(1)报案受理、立案侦查难,公安机关办案经验不足。

信用卡违法犯罪案件一般具有跨区域甚至跨境、金额相对较小、案件数量多、专业技术强、科技含量高、涉众性广等特点,大多数案件表现为数十张乃至数百张信用卡被盗取资金,但每张信用卡内资金均为几百元至几万元(如短信诈骗、卡被调换案件等),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因涉案金额较小、未达到法律追溯标准(当前标准为人民币5 000元以上),或考虑内部破案率考核指标因素,或侦办警力不足、侦办成本高于涉案金额,或缺乏信用卡办案技术和经验(公安干警不了解信用卡业务),或案件跨区域跨境、无案件管辖权等原因而不受理或不予立案侦办,信用卡案件报案受理存在很多困难。

随着信用卡犯罪分子逐渐向内地西部省份迁移,经济欠发达地区信用卡案件明显增多,这些地区大部分公安机关缺少办理信用卡案件的经验,正在成为信用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理想场所。

(2)卡案件查办协调成本大。

信用卡案件涉及的罪名不一,侦查处理可能涉及公安机关部门警种、部门,也是到信用卡案件受理、立案、侦办难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刑法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盗窃罪等,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涉及公安机关经侦、刑侦、治安等多个管理部门,因而在受理信用卡案件报告时,公安机关内部往往存在受理协调难度大的情况。另外,公安机关不同部门处理信用卡案件的经验也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案件处理质量及速度受到较大的影响。

(3)跨区域、跨境信用卡案件管辖、处置权亟待解决。

信用卡犯罪具有流动作案的特点,犯罪分子不停变化作案地点,以便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因而大部分信用卡案件呈现跨地区、跨境、网络虚拟化特征。而持卡人或银行在报案时,存在管辖权不清,公安机关难以受理、难以立案侦办以及互相推诿的情况,常常贻误了打击犯罪的有利战机,甚至使得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信用卡跨区域、跨境管辖权、侦查处置权问题亟需有关部门协调研究解决。

4.信用卡产业发展行业监管与自律问题

当前国内信用卡业务高速发展态势下,市场参与主体逐渐增加,业务创新活跃,产业分工逐步细化深化。创新活跃和激烈竞争中,难以避免市场无序和恶意竞争。如:信用卡发卡准入门槛竞相降低、发卡政策逐步放宽;特约商户入网申请审批准入政策宽松;商户类型代码(商户MCC)和名称设置混乱;收单市场竞相降低收费扣率,收单主体风险权责不对称等。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而行业监管规范不足、行业自律缺乏,给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

二、信用卡风险案件综合治理原则和思路

(一)信用卡风险案件综合治理原则

1.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

信用卡案件综合治理应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信用卡经营机构应充分重视信用卡风险案件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进行分析预警,做到防范在先,下大力气降低风险案件发生概率。

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现象,应大力协调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但打击、震慑犯罪只能是治理信用卡案件的辅助手段,信用卡经营机构不能依赖公安机关对犯罪的打击来治理案件。

2.技术防范与制度防范相结合

信用卡经营机构防控、治理信用卡案件,应坚持技术防范和制度防范相结合的原则。信用卡业务依托于高科技含量的业务技术系统,依赖于精细化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稳健、高效运行。信用卡卡案件的防控和治理需要信用卡经营机构加入、完善业务制度和流程,增强自身抵御风险能力,提升风险控制能力,降低发案概率。

3.高压打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信用卡案件的综合治理,必须坚持高压打击犯罪行为与强化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日趋高发的信用卡违法犯罪案件,信用卡经营机构一方面应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高压惩治、震慑犯罪;另一方面,应加强信用卡犯罪案件惩治的法律宣传,加强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和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加大对商户收银员的培训和防范假卡技能,从信用卡使用的起始端降低犯罪行为得逞概率。

4.信息共享与联合协作原则

由于信用卡风险案件跨地区、跨国界,流动性强的特点,信用卡风险案件的综合治理应坚持风险管理共享与各相关部门联合协作原则,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卡风险案件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联合协作防范、治理信用卡案件的工作机制,才能有效治理案件。

(二)信用卡风险案件综合治理思路

从商业银行角度,信用卡风险案件综合治理应“内治外联”,苦练风险管理基本功、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同时联合行内外相关部门、机构,构建信用卡风险案件的全面防控体系。

1.转变经营理念,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战略

当前信用卡“跑马圈地”,不惜代价争夺市场的策略,将导致信用卡客户质量下降,风险快速隐形积聚。在宏观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问题会被隐藏,一旦宏观经济增长趋缓或下滑,居民收入水平下降,经济金融风险将不可避免地向信用卡业务转移,爆发信用卡危机。

转变粗放的市场竞争策略,注重信用业务的规模与质量、效益与风险的平衡,实施集约化、高质量的信用卡发展战略是防范信用卡风险案件的必然策略选择。

坚持规模化与质量并重战略,首先要转变信用卡“市场第一”的经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高信用卡坏账损失率、信用卡收益率等风险财务指标考核权重,引导信用卡经营朝规模与质量、效益与风险并重方向发展。其次,要控制好营销渠道风险。如对发卡营销人员严格评价其道德风险后准入,对具有不良营销历史人员不予聘任;对营销人员(包括行内员工推荐)设置风险考核指标和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谨慎开放网上申请渠道和社会公众直接邮寄信用卡申请到银行的直邮渠道等。最后,在市场准入和审批政策上,应保持风险政策的客观独立性,对信用卡申请人和特约商户设置准入门槛,实施独立于市场角度的审批政策和严格的审批操作流程,防范为市场发展而放松风险政策和审批标准,留下巨大风险隐患和案件地雷。

2.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手段

信用卡业务是信息处理量巨大的零售业务,其风险管理必须依赖于高技术含量的风险评价、识别、预警技术以及信息防伪技术,如信用卡申请评分技术、行为评分与交易欺诈侦测及预警技术、芯片卡(EMV)技术等,才可能做到科学决策、高效管理,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

3.完善流程、严格制度,建立评价反馈机制

信用卡高科技系统的支持,知识为信用卡风险管理提供了基本技术手段。先进技术要能发挥其最大效益,仍需要完善的风险政策制度、严密的业务流程来实现。当前信用卡业务风险政策制度漏洞不少、执行打折,特别是针对信用卡发卡审批、交易监控、债务催收保全处置,特约商户审批、培训教育及日常交易监控,ATM自助机具的监控巡查,银行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案件查处协作和信息共享等关键业务环节,需要建立风险政策制度的动态执行监控和有效的后评价机制,通过强有力的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确保各项风险制度流程的有效贯彻执行和动态自我完善

4.培育专业人才,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优秀的信用卡风险管理技术、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流程是硬件设施,需要优秀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卓越的风险专业人才群体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信用卡业务的高速发展,凸显信用卡优秀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短缺,这需要管理层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信用审批、风险模型的构建维护、债务催收与资产保全等风险管理专业人才培育力度,营造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以打造防范风险案件、保障信用卡业务稳健发展的优秀管理软件。

5.加强沟通协调,搭建防控案件信息平台和联防机制

(1)银行内部各层级信用卡、安全保卫、信息科技等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畅通、协作高效的案件防查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在技术和制度层面共同形成防控信用卡风险案件的第一防线。

(2)银行应与外部公检法等执法机关、VISA/Master Card/中国银联等国内外信用卡组织、监管机关、信用卡同业等机构和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日常风险案件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快速查询案件信息、联合打击防控信用卡违法犯罪工作制度,建立跨部门协查、打击信用卡犯罪的联合防空体系,使得信用卡案件打击有力,防控及时有效。

(3)应建立信用卡风险案件信息数据库,形成案件信息采集、加工、储存、交换工作机制,为全面、及时、有力打击信用卡案件提供数据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6.加强培训、拓展宣传教育,营造防控案件的风险文化

(1)需要银行加强对所有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和风险教育,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运营操作人员的风险政策、流程培训,提升员工素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2)银行做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加强对特约商户收银员防伪技能培训,建立反欺诈案件奖惩工作机制,鼓励商户和收银员在积极受理信用卡的同时,能够谨慎防范伪卡欺诈风险。

(3)银行应加强信用卡安全使用和风险防范教育,提高持卡客户安全防范意识,消除因持卡人用卡安全意识淡薄、防范知识缺乏而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实施犯罪行为。

(4)银行可利用历史典型信用卡风险案件,经过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定期汇编成册,用以培训教育广大员工,提高风险案件防控水平。

7.积极推动出台打击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针对当前存在的信用卡违规套现,支付宝、网银等新型渠道的信用卡犯罪案件受理、侦办的法律定性和量刑操作的现实司法困难,银行应主动积极推动,将上述危害巨大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有关条款,或出台有关条款的司法解释,为此类信用卡案件立案侦办提供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准则

【注释】

[1]这里的信用应作两层意思理解。第一是银行信用,在目前的国内经济和信用环境下,结合我们国家信用卡的发展历史,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特约商户之所以接受信用卡,银行在商户和持卡人之间起到信用中介和信用担保的作用;第二,银行愿意扮演这样的角色,前提之一是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或者是账户余额,或者是个人良好的资信记录。

[2]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出机制。

[3]参见刘宪权、张宏虹:《涉信用卡犯罪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解析》,载《犯罪研究》2005年第3期,第4-5页。

[4]严格意义上,贷记卡是独立于信用卡的一种信用卡。为了在法律上区别信用卡(Credit Card)和购货贷记卡(Charge Card)的有关规则,1988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在此法中,贷记卡被定义为:发卡机构不因用户使用卡而收取消费额度以外的费用的卡、板或者其他单一信用器件。而使用信用卡会对用户产生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并且贷记卡要求持卡人在每月收单后付款截至日前付清所有贷款。贷记卡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往往没有透支限制。而其他方面与信用卡具有相类似的特征。法律要求发卡机构必须将有关卡的性质公开,向授信人表达清楚。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是典型的贷记卡。但在中国的信用卡管理办法中,贷记卡被视作信用卡的一种。

[5]1995年7月首先发起于维特群的斯温登市,后由欧美17家银行持股,进而被万事达国际组织收购。

[6]乐观的是,上海依据地域优势,IC卡产业链初具规模,已经涵盖了芯片设计、模块封装、制卡、系统开发、读写机具生产等各个方面。上海也成为国内智能卡的研发基地。目前我们国内只有300多万张金融IC卡,而且相当部分IC卡被当作电子钱包使用,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借记、贷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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