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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查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是否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有无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有无违规超过工程项目资本金总额20%的情况。审查工程项目资本金有无挪用或抽回情况。在审计中,若发现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则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在必要时,应建议停缓建有关项目。

2.5.3 审查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工程项目拥有稳定、可靠和充分的资金来源是建设准备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不同资金来源渠道资金审计的依据也不同,如上级单位的拨款书、企业的自筹资金存款证明、国外投资协议、银行贷款协议等。审计人员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稳定性的不同,审查分析资金来源是否稳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审查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进度计划是否与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一致,有无脱节现象。

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工程项目,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审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查其资本金是否已经落实,投资者是否按规定认缴资本金,有无在认缴以后又非法抽回的情况。

(2)审查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否为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是否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3)审查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是否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有无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有无违规超过工程项目资本金总额20%的情况。

(4)审查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工程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5)审查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的工程项目,其债券、股票的发行是否经国务院批准。

(6)审查工程项目的资本金是否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7)审查试行资本金制度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是否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是否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有关材料。

(8)审查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工程项目资本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的调整后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是否报经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9)审查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投资者是否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是否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审查工程项目资本金有无挪用或抽回情况。审查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是否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审计机关应责令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的资金;发现总投资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在审计中,若发现工程项目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则应建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以贷款;若发现将已存入银行的资本金挪作他用的,则应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之前,建议银行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

在审计中,若发现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则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在必要时,应建议停缓建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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