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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从征收的品类来看,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95%为汽车、挂车类。而“五小车辆”征管难度大的问题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税部门和车管部门在缺乏共同法律约束的前提下,协作管理的机制不完善,成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为解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的诸多问题,一些国税机关采用委托车管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的办法,以解决购车人在办理车辆入户时来回跑和车辆购置税管理难度大的问题,但是委托车管部门

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李大明 赵勇强

车辆购置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在登记入户环节一次性缴纳的行为税,具体包括纳税人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征管权限由运管部门划转到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以来,车辆购置税作为国税部门征收的一个小的税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车辆拥有量的增加,其所占的收入比例在国税收入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重。据统计,陇南市国税局2010年征收入库车辆购置税为8000多万元,占到全市国税收入总量的近10%,车辆购置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消费的作用显得十分明显。但从征收的品类来看,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95%为汽车、挂车类。而“五小车辆”征管难度大的问题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本文以礼县国税局近年来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现状为例,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基本现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予以梳理,并就如何解决问题进行浅谈,以便在全面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质效方面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礼县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

2011年以前,礼县国税局征收的车辆购置税主要来源于“五小车辆”,主要征收的车辆以摩托车、农用三轮车和低速汽车为主。在2008至2010年的最近三年间,礼县国税局共征收了应税车辆244辆,(其中:2008年征收101辆,2009年征收88辆;2010年征收55辆)全部是摩托车和农用车。车辆购置税年收入总额始终未突破20万,这种现象与拥有53万人口的消费大县的县情极不相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机动车辆尤其是摩托车由于其适应性强,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几乎所有的家庭都拥有1辆甚至是几辆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也已经成为农村生产生活中必备的工具。虽然拥有车辆的数量多,但办理登记入户的车辆却比较少,主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就更少,造成了车辆购置税流失,该项税收收入也就实现不了质的突破。近年来,尽管国税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实际效果还是不理想。

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缺乏、管理不到位也客观存在。车辆购置税交由国税部门管理以来,由于税务人员本身对车辆的管理生疏,加之该项工作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又很高,如验车环节的就非常专业。另外,税务机关无上路检查车辆是否纳税的权利,造成了在车辆购置税管理上有劲无处使的被动局面。从税务机关和车辆管理部门联合机制运行情况看,每年县交警部门(车管部门)都要分春秋两季开展两次打击“黑车非驾”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每次活动要扣数百辆的无牌车,粗略计算,完成上级下达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任务不成问题,但是等活动结束后,来税务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却寥寥无几,车管部门依据自己行业的规定作了他们单方面的处理,完成了他们的入户任务,没有监控入户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未形成合力,形成了车辆拥有数量的增加与车辆购置税收入增长不同步的“怪”现象。虽然我们与县交警部门签订了协助管理的合作协议,但管理效果不明显。

二、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从礼县车辆购置税管理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如下几个难点:

(一)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在具体的税收征管实践中,登记入户环节在车管部门,不在税务部门,车辆登记入户情况、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税务部门掌握的不是很及时,法律也没有给税务部门赋予上路检查车辆是否纳税的权利,对应税车辆登记入户后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事后检查,只能通过交警部门协调检查,以达到堵塞漏洞的目的。这样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就形成了车管、税务“两张皮”的现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难易度很大程度上也就取决于车辆管理部门的配合力度。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通过车管登记信息的交换,税务部门不依法征税会受到严肃追究,车管部门不协助税务部门形成车辆购置税的漏税问题该做如何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上级车辆管理部门每年给下级车管部门下达一个车辆入户、规费收入的计划并纳入考核,如果完不成任务,就会追究责任,从而直接导致了车管部门重办理登记入户而轻税收缴纳的现象发生。国税部门和车管部门在缺乏共同法律约束的前提下,协作管理的机制不完善,成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

(二)管理制度上的缺失。在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1月15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在国税部门,机动车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在车管部门,两个管理系统间的兼容性和信息共享的问题未形成互动机制。税务部门、车管部门的管理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两个部门的管理制度都没有考虑到配合部门工作的管理实际,而是各自管理,造成车管部门入户任务连年完成,而税务部门的车辆购置税完成任务难度很大。机动车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对是否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不作强制监控,据了解,车管部门依据内部规定可以发给车主一份《纳税告知书》即可入户,无硬性的将车辆购置税的缴纳作为登记入户前置程序的规定,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也没有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法律条文规定,加上车辆管部门许多人为的原因直接造成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漏洞,这种现象在“五小车辆”的管理中相当的普遍。管理制度上的不统一形成了车辆购置税漏洞。

(三)委托代征很难实现。为解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的诸多问题,一些国税机关采用委托车管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的办法,以解决购车人在办理车辆入户时来回跑和车辆购置税管理难度大的问题,但是委托车管部门征收车辆购置税在软件的操作层面上很难实现。在车辆车价信息的提取、验车等环节无法形成部门间的互相监督,会直接造成车辆购置税征管漏洞。在管理上难以形成合力。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我市车辆购置税征税权下放到各县(区)局,并实行全市通办,方便了纳税人。但是随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譬如原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业务水平与当下工作需求不相适应,验车人员缺少必需的专业知识。另外,办税服务厅的功能设置上无验车场地,无专用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室。“五小车辆”不入户、入户不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问题该由谁去查,如何查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

(四)机动车辆异地入户问题难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日常的车辆购置税管理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非营运车辆均采用就近入户的办法登记入户,这是因为在毗邻地区登记入户以及车辆检验所花费的成本要远远小于在本地入户的费用。如礼县车主只需在天水办理《暂住证》就能在天水入户,而且当天往返就可以办完所有的手续,往返行程不过200公里。如果要到我市武都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往返近500公里,用一天时间也办理不完,因此,礼县近80%的自用车辆在毗邻的天水市就近入户。根据相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在登记入户所在地的规定,在天水入户不可能将车辆购置税缴纳在礼县,这样就形成了车辆购置税收入在区间上的转移,影响了本地收入。也不符合税收属地管理的规定,同时给本地的车辆安全营运管理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在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中,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应该增加堵塞车辆购置税征管漏洞的法律责任条文,明确税务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是哪个部门、哪个环节的责任就给予追究,做到有法可依,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目前只追究税务人员而不过问车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从源头上堵塞车辆购置税管理中出现的漏洞。

(二)加强部门协作。加强部门间、各管理环节间的协调与衔接是强化车辆购置税征管的关键。一是加强与车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应将信息互换工作落实到位,车管部门应建立相关的车辆购置税协助管理制度,积极协助国税部门进行车辆购置税的征缴工作,堵塞机动车各环节管理漏洞,为车辆购置税征管提供有力保障。将缴纳车辆购置税作为登记入户的必须前置条件在登记入户软件中进行强制监控,无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号码、免税通知书号就不能完成登记入户,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车管部门的人情入户问题,车辆购置税的征管的瓶颈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同时定期、不定期的将车辆入户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已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二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调配合。以车辆购置税征收为控制环节,通过审核、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征收车辆购置税,记录相关信息,并将统一发票和征税信息向前即增值税、消费税征管环节传递,使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形成一个有效联动的整体,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车辆购置税的“一条龙”管理,堵塞由于协作不力而造成的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三)建立车管、税务信息交换比对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机动车登记入户系统与税收征管软件的整合或信息联通,或者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最大限度地将车辆登记入户前的纳税信息传递给车管部门,形成一个软件操作的局面,解决车辆计税价格与征管软件及时分发更新的问题,提高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效率。二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车辆登记入户的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部门就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设置在车管部门,这样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车辆异地入户的问题也将会迎刃而解,降低了纳税人的登记入户的成本,同时也利用了车管部门对车辆管理专业的优势,弥补了税务部门验车人员业务不熟而工作困难的不足。极大的优化、利用了人力资源及信息资源。三是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网上征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的效率最大化。

(四)全力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水平。一是加大车辆购置税相关岗位的税务人员特别是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对他们进行规范、系统、全面的岗位培训,加强对验车业务的培训,逐步建立起自己的专业化验车队伍,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纳税服务的深入开展。二是完善征管办法。加大对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临界点纳税人的核查力度,在最低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确定警戒幅度范围,对异常纳税人,要求其提供相关的配套资料,予以调查核实。进一步加大税务检查和依法处理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新闻媒体曝光,起到税法的强制震慑作用。积极采取多元化缴税方式;我们目前主要采取现金缴税的方式,建议采用银行入大厅,安装POS机刷卡缴税,为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节约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涉税服务。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水平。

(五)加强税务、车管部门的互动交流。一是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建立车管、税务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互动机制,适时开展税务干部进车管部门观摩车管部门的工作或者车管部门业务人员进办税服务厅体会税务工作的交流活动,让车管、税务两个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工作。二是适时开展车管、税务文化交流活动,通过有益的、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如举办联欢会、篮球比赛、乒乓球比赛等活动,增进了解,促进工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购置税由税务部门“单打一”工作的局面。

作者单位:礼县国税局

写作时间: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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