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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条件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保险产品自主创新在动力方面不足的原因,我们同时看到了激活保险公司产品自主创新的动力与源泉。因此,筹集创新资本而非负债进行产品自主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四、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条件

(一)市场竞争条件

自我国恢复保险业经营以来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保险市场主体数量一直偏少。以1998年为例,我国保险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壮大共有保险公司25家,而与此同时美国有6000多家保险公司,德国有2145家,英国有1000多家,即使在我国香港地区保险公司的数量也达到了200多家。在当时这25家保险公司中,中保集团、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68.14%、11.79%、15.86%,其他保险机构仅占3.51%。[1]保险机构的数量偏少导致了我国保险市场缺乏适度竞争,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造成经营成本高、效率低等后果。再分别从产、寿险市场集中度来看,截至2003年底,我国最大的三家产险公司(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占整个财产险市场份额的94%。三家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和太平洋)占到整个寿险市场份额的91%。[2]由此可见,产、寿险市场的竞争均不充分。按照国际惯例,如果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占有的市场份额超过20%~30%,这种市场就被称为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意味着没有活力,意味着保险公司不需要考虑满足消费者需求,不必花费很大的精力进行产品更新换代,不需要创新就可以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处于垄断地位的保险公司依靠产品创新来占领市场的驱动力被大大降低了。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如果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主体没有充分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依靠经营原有保险产品依然能够维持一定的利润,那么其进行产品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必然不高。

追根溯源,我们发现进入壁垒是保险主体创新动力不足的主要根源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对于保险市场采取的是严格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7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资本。这一规定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其产生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首先,如此高额的注册资本金使得许多中国本土的投资者望而却步,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囤积起来无所作为;在保险市场呈现出局部垄断竞争、大部分寡头垄断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特征,造成了竞争的不充分,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社会效率受到损失。其次,由于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门槛过高,已经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保险市场可竞争性降低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保险主体更注重短期利益,不愿意涉足风险较大、成本较高的新产品开发活动,其自主创新能力受到严重抑制。同时,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也是导致我国保险主体缺乏创新动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尽管《保险法》中规定产险公司可以倒闭,寿险公司只要有人接管也可以依法破产,但事实的情况却是即使某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也从无一家公司退出保险市场。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是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但都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执行的标准,造成退出机制很不健全,如对有问题保险公司的定性缺乏量化判断标准,救助有问题保险公司的条件不明确,缺乏对主动救助有问题保险公司的激励机制以及缺乏规范、统一的市场退出程序等。在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再加上保险业缺乏必要的市场退出机制,那些已经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无疑受到了双重保护,这就使保险市场的潜在竞争压力大大减弱,保险公司生存检验机制失效,优胜劣汰法则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削弱了保险主体的产品创新动力。另外,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形成了重规模轻效益、重销售轻产品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公司管理者对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作用认识不足,没有把产品创新提高到应有的战略高度。这样不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忽视了保险公司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更从观念上抑制了我国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展开。

通过分析我国保险产品自主创新在动力方面不足的原因,我们同时看到了激活保险公司产品自主创新的动力与源泉。事实上,在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发展历程中,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是在不断增加的。激烈的竞争不仅使保险公司感受到巨大的生存压力,更调动了其进行产品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之近些年来我国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上逐渐由以规模为中心向以效益为中心转变,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保险公司越来越注重产品的自主创新,保险产品自主创新已经成为21世纪奏响我国保险业发展交响曲的时代最强音。

(二)资本条件

保险产品自主创新需要资本的支持。尽管从最终的表现形式来看,保险产品的创新只是保单个别语句的变化,但其设计过程却涉及对风险事故数据的采集、分析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和测算,还涉及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整个开发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这部分投入是有风险的,即投资的回报是不确定的。因此,筹集创新资本而非负债进行产品自主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从国外的一般情况看,有实力的保险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和专项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支撑保险产品创新。比如,瑞士苏黎世金融集团、美国信安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都有逾200人的研究人员,每年用于研究的经费比我国所有保险公司用于研究的经费总和还要多。长期以来,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相当有限,而且资金运用的管理水平也不高,所以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一直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高利差损、非寿险业高赔付率的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偏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偿付能力普遍不足等问题逐渐凸显,很难再对保险产品的自主创新进行资金投入。当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弱时,产品创新就会因为缺乏资本的支持而后劲不足。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的热情很高,为了扩充壮大我国保险业的资本实力,保险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和实施了各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的政策和措施。例如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这一规定可以看做政府监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的强烈信号。在此之前,要设立一家新的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发起人至少还要寻找其他9个股东。10%的持股上限使一些民间资本担心对于保险公司不能形成相对的控股权,从而影响了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的过程。提高持股上限相对简化了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民间资本在控股权问题上的后顾之忧,为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铺平了道路。同时,在资本市场上公开融资也是弥补我国保险业资本不足的可选方案。保险公司如果成功上市,将可以募集到大量的新资本金,而新资本的注入既能够大幅度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又为其进行保险产品自主创新提供资金上的支持。目前,我国已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三家保险公司成功上市,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筹备上市工作,资本市场将为我国保险业提供越来越广阔的资金筹集平台。另外,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在逐步放宽,2006年5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中提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保险资金的入市与保险公司的上市为我国保险业投融资开创了新的局面,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和资本实力的增强壮大,这些都将为保险产品的自主创新提供充分的财力支持,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技术条件

保险产品自主创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技术的支持能力是影响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又一重要因素,需要精算、营销、核保、核赔、财务、投资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长期以来,按照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产品实行的都是官定费率,保险精算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很大限制,故精算技术发展较慢。而且在相当漫长的一段时间里,保险精算的运用仅仅局限于寿险领域,非寿险领域精算刚被引入中国保险市场不久。可以说,中国保险业的精算无论是在可供参考的统计数据上还是精算人才上都有很大的欠缺。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对保险业需要的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以精算师为例,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56位精算师和269位准精算师,精算师对于当时的全国98家保险公司而言,平均每家保险公司不足一位,且人员都集中在各保险公司总部,因此,从数量和地域分布情况来看远远不能满足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要求。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各种风险数据的搜集、整理和积累尚未形成体系,缺乏必要的经验数据支持也为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新保险产品设置了重重障碍。

我国保险业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专业技术的缺乏和信息体系的缺位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自主创新的需要,还给我国保险业的产品自主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旦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出现失误,轻则使保险公司遭受利润损失,重则危害其偿付能力甚至造成破产的恶果。客观地说,为了对新产品的预期损失率进行科学、准确的预测,其所需的先进、复杂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以及大量、长期的统计资料和数据不是单个保险公司能够独自完成的,靠少数保险公司也是难以做到的,迫切需要集中全保险行业的力量,充分发挥行业资源的整体优势,才能够满足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技术要求。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大多十分注重优化和整合保险行业资源,形成合力解决保险经营难题,为行业内成员公司的产品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美国,行业费率制定组织在保险条款、费率制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广大的中小公司更加注重同业间的相互合作。保险行业费率制定组织通常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它通过集合所有成员公司的损失经验数据,建立大量的数据样本,从而使费率厘定更加科学、可信,在同业间有着较强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美国保险服务组织(ISO)是美国最大的费率制定组织,为保险业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数据和业内分析报告,从技术层面有力地支持着各保险公司的新产品开发。美国保险市场依靠各类行业中介服务组织,有效整合和利用行业内外的信息资源和技术力量,为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这对我国保险产品自主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国保险业要加快产品自主创新的步伐,也需要举全行业之合力攻克技术这一难题。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产品的自主创新提供更多更好的基础性技术支持。针对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中间组织不发达、力量分散且薄弱的状况,大部分技术支持需要由保险监管部门直接推动,并整合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共同进行。中国保监会于2003年启动了对寿险经验生命表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工作历时两年,支持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和友邦保险六家寿险公司的共1.2亿多条保单记录(占全行业同期保单数量的98%以上),其数据量之大在全世界生命表编制史上都是少有的。修订后的生命表更加科学精确,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为加快我国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步伐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四)组织条件

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系统性要求保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的工作和公司内部的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具有高度的连贯性和时效性。良好的组织管理是实现产品自主创新的前提。为避免开发与推广的脱节和重复建设,提高创新效率,促进前期调研、后续开发、配套系统、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保险产品自主创新应构建以产品研发部门为中心、业务部门协作的组织模式,实施一体化创新。产品研发部门作为保险产品创新的核心部门,应是一个相对独立但又和产品销售系统相互协作的部门,而这种协作大多是以准确及时的信息流传递为载体的。只有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组织协调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才能使信息流的传递不遗漏、不扭曲、不走样,以此保证产品创新的一体化进程始终朝着既定目标的方向前进,减少和避免创新过程中的系统误差。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险公司尚未形成系统化的产品创新组织安排,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主要表现为产品研发与销售的脱节。一线营销部门有时不能向产品研发部门及时反馈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和新产品的市场反应,而保险公司又时常忽视对营销人员的产品知识培训,使其为完成短期业务考核指标大多着眼于熟悉的、见效快的产品销售,有时为了获取较高的佣金,往往向客户推荐能使自己获得高额佣金的产品,这就造成了那些符合市场需求、有发展潜力的新产品在销售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保险产品自主创新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由此可见,产品创新过程中各个步骤环环相扣,组织体系中存在的任何疏漏都有可能导致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失败。

在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组织管理中,过程控制尤为重要。所谓过程控制,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在战略层面,对产品创新这个系统工程所依赖的所有重要过程,如产品研发这一前台部分,客户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两核管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直至客户关系管理、企业文化的建设等后援环节,通过不同的战略指标和战略监控方式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二,在运行层面,由具体的职能管理部门对这些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其中,产品研发部门是产品创新的具体设计师;客户资源管理部门是创新产品被市场认可并在市场中得到发展的先行官;而两核管理和投资管理部门分别是产品创新走向成功的前线将士,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创新产品是导致公司前进还是倒退以及这种运动的速度和质量;财务管理部门是从产品研发到市场实现这个系统工程的无形指挥官;企业文化则决定了整个战略管理过程及整个具体的运行过程控制能否高效和到位。有效的组织管理是保险产品自主创新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

(五)政策条件

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离不开政策环境的扶持。新《保险法》第107条将原来的第106条“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修正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一重大法律变化表明了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得到了法律承认,增强了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和自由度,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给保险产品自主创新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保险产品自主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造成了我国保险市场上虽然各公司的保险产品名目繁多,但实质上同构率相当高,主要产品都十分相似,盲从模仿之风盛行。保险产品易于复制的特点导致创新主体试图依靠产品自主创新而获取的潜在利润在时间上缩短、在数额上减少,盲从模仿行为层出不穷使产品创新的风险和成本大大增加,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产品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保险监管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对产品创新保护机制进行研究,寻找合理的保护边界,达到产品保护和成果共享的平衡点,既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又防止过度保护阻碍整个行业发展。

在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中,法律法规是各种政策的重要表现形式。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就无法界定市场主体的资格,无法明确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无法确定市场运行的规则以及权利保障机制,其后果必然是市场主体的权利随意被侵犯,平等、有序、健康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法确定和发展。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下,保险市场才能有效地运行,保险主体才能更好地发展,从而最终达到从保险主体、市场和国家三个角度,共同构建一个市场经济体系下激励保险产品自主创新框架的宏伟目标。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是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客观要求,也是其成功的关键所在。随着保险业的整体发展,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地为产品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配套的法律机制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我国寿险产品创新的案例可以印证政策环境对于保险产品自主创新的作用和影响。近几年寿险业的产品创新,即在我国市场引入投资型保险产品就是得益于国家的利率、金融政策的不断更新。因此,可以说是相关政策及法令的颁布催生了寿险业的产品创新。1999年10月前,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十分有限,绝大部分保险资金都存于银行,因而降息政策成为新型寿险产品出现的经济背景,也是寿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直接外部动因。从1996年5月1日开始,银行连续降息,降息幅度达到6.36%。高利率的传统寿险使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利差损,如何降低利率风险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1999年10月,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开发并在全国推广了国内第一个投连险产品,开始进入寿险产品的创新时期。同时国家关于保险资金运作的政策也不断放宽,为产品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1998年以前,保险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1998年10月,保险公司被允许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拓宽到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同年10月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基金间接进入市场;2003年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放宽表明长期困扰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问题开始得到解决;直至2004年10月24日保监会出台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使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问题也终于得到了解决,这对于寿险新产品的开发具有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存在着两项政策制约着新型寿险产品的发展:一是投保人只能用缴纳完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购买保险;二是对其投资收益,比照有价证券的买卖按其买卖差额征收5%的营业税。这使得新型保险产品承担了较重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它们的吸引力,为继续推进寿险产品创新带来了税收方面的阻力。

企业年金产品的案例也可佐证税收政策的重要性。造成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至今仍未真正启动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到位。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缴纳保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仅在东北三省进行,目前很多其他城市还落实不了哪怕是4%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少企业不参加团体养老保险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这也就导致了企业年金产品的自主创新处于步履维艰的境地。另外,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冯晓增于2003年底曾经建议,由中国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的金融保险专家组成一个权威性的保险产品创新评价委员会,由他们对在保险产品的创意上、承保责任范围上是我们原来市场上没有的或是从国外引进的但完全适应我国保险市场状况的产品进行评估。如果被认定为是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创新产品,则该产品在被推出的一定期限内可免去这家开发新产品的公司在该险种上的相关税收,以实实在在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的产品自主创新。可见,保险产品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政策环境,加强保险资金投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支持是保证产品自主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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