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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介绍长期借款、租赁负债,抵押借款、应付退休金及退休后福利负债将在中级财务会计中介绍。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负债属于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类型比较多,某些类型会计处理比较复杂。本章介绍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会计处理的一般方法。

第四节 其他长期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主要有银行长期借款、长期抵押借款、租赁负债、应付退休金及退休后福利等。本节介绍长期借款、租赁负债,抵押借款、应付退休金及退休后福利负债将在中级财务会计中介绍。

(一)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

企业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借款——本金”;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制造费用”等账户,按借款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账户,按其差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账户。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按归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长期借款——本金”账户,按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账户,按实际归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制造费用”等账户。

【例7-21】D企业为建造一幢厂房,2010年1月1日借入期限为2年的长期专门借款100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借款利率按市场利率确定为9%,每年付息一次,期满后一次还清本金。2010年初,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价款共计600000元;2011年初,又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费用400000元。该厂房2011年8月底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不考虑闲置专门借款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10年1月1日,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借款                   1000000

(2)2010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3)2010年12月31日,计算2010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

借款利息=1000000×9%=90000(元)

借:在建工程                    90000

  贷:应付利息                   90000

(4)2010年12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5)2011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6)2011年8月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期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1000000×9%÷12)×8=60000(元)。

借:在建工程                    60000

  贷:应付利息                   60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                    1150000

  贷:在建工程                   1150000

(7)2011年12月31日,计算2011年9月~12月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1000000×9%÷12)×4=30000(元)。

借:财务费用                   30000

  贷:应付利息                  30000

(8)2011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9)2012年1月1日到期还本时:

借:长期借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二)租赁负债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的主要特征是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并且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而使租赁有别于资产购置和不把资产的使用权从合同的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服务性合同,如劳务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以及无偿提供使用权的借用合同。

租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形成企业的租赁负债。企业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等各种因素。通常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否则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这种情况下,该项租赁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将对其加以深入介绍。

本章提示:

负债属于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类型比较多,某些类型会计处理比较复杂。本章介绍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会计处理的一般方法。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没有重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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