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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船院认为,辛丰厂擅自生产销售雷同的铍钻铜产品,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该院的科技成果权利及商业秘密,要求对辛丰厂进行处罚并赔偿船院的损失,以维护该院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辛丰厂侵犯了船院的商业秘密。因为船院忽视了商业秘密的基本特性而未对其新产品进行严格的保密。因此,工商部门认为,辛丰厂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船院商业秘密的行为,船院少数科技人员与工人的泄密行为也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1994年,江南某市发生了一起耐人寻味的商业秘密纠纷案。

某船舶工业学院(简称船院)起诉某县辛丰南岗合金材料厂(简称辛丰厂)以利诱等方式获取船院技术成果秘密及经营信息。据船院诉称:辛丰厂自1992年下半年以来,以高薪聘请和许诺好处等不正当手段,利诱该院一名技术工人和一名退休供销人员,为辛丰厂提供该院研制的技术成果——铍钴铜产品。该产品曾两次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船院认为,辛丰厂擅自生产销售雷同的铍钻铜产品,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该院的科技成果权利及商业秘密,要求对辛丰厂进行处罚并赔偿船院的损失,以维护该院的合法权益。

乍一看,船院的诉请合情合理,无懈可击,但是,该市工商局的最终裁决不仅使船院大吃一惊,也使许多国内企业界人士大感意外:工商局不支持船院的诉请,因为船院的“商业秘密”并没有“保密”。

据该市工商局调查,船院研制的铍钻铜水平连铸结晶内套确系该院的职务技术成果,是首家生产的可代替同类进口产品的新型产品,而属村办集体企业的辛丰厂生产的同类产品确实也与船院的产品雷同。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辛丰厂侵犯了船院的商业秘密。因为船院忽视了商业秘密的基本特性而未对其新产品进行严格的保密。早在1988年,该院少数教授就在《××船舶学院学报》发表了《水平连铸用CWCO2BE结晶器内套的研制》的论文,对该生产技术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阐述;同年又在《特种铸造及有色合金》杂志上系统地阐述了合金熔炼铸造中的主要技术关键数据。这些论文的公开发表,实质上就已经公开了熔炼铸造的技术秘密。另外,该院对经营信息也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其客户不是属船院独家享有,宁夏、湖北、深圳等地的厂家也生产同类产品并销售给船院的新老客户。因此,工商部门认为,辛丰厂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船院商业秘密的行为,船院少数科技人员与工人的泄密行为也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该案的最终裁决,对船院是一个痛苦的教训,对中国其他企业来说,则是一个难得的启示:那就是商业秘密首先需要自己保密!

现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频繁发生,许多企业把责任一股脑地推给市场经济实施后一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推给法律保护与制裁措施的不完备,偏偏就没有检讨一下自己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否尽到了责任。事实上,许多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与自身内部保密不严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没有自身的保密,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律界人士早就指出:商业秘密仅靠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在本书中我们也多次列举此类的事例。但遗憾的是,这一点似乎仍未引起广大企业界的重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郭禾指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民事权利,权利人如果放弃它,或不主张,法院也就不支持。在这一前提下,当事人主观放任的行为、管理体制不善的行为,都会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权利人想放弃这样的权利。即使法律规定再完善,对于这种情况都是无可奈何的。所以,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所做所为就显得相当重要。企业应主动设置各种保密措施和保密协议,以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简单地说,企业的商业秘密,关键要靠企业自己来保护。这是与专利、版权以及商标保护所不同的地方。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还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未认识到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和潜在的经济价值,对一些专有技术也不知道加以保护。二是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未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加以保护,尤其是在与外商合资中,单从本企业的利益出发,忽视了国家利益,对一些我国的专有技术也以很低的价格出卖给外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三是有的企事业单位虽认识到本企业的一些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未对涉密部门及人员制定并采取有效妥善的保密措施,或者虽已制定了保密措施,但形同虚设;有的与掌握主要技术的人员也订立了保密合同,但未严格执行等。四是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对泄露商业秘密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未求助于法律保护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一方面是一些单位负责人缺乏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对泄露与侵权者不以为然,或者仅从道义上予以遣责,而未想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自身管理松懈,制度不严密,因而取证认证难度大,一些企业便因此放弃了法律的保护。

由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淡薄和保护措施的乏力,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恃无恐,并屡屡得逞。纵观当前一些侵犯商业秘密案的来龙去脉,大致有以下诸种形式:

一是盗窃技术图纸或资料等实物。一些单位保密工作漏洞百出,个别不法分子钻空子盗窃商业秘密。如某高新技术集团的200公斤图纸被盗,使该集团大量新技术泄露出去,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二是敲诈勒索商业秘密。一些人以揭人隐私、抓人把柄为手段要挟知情人提供商业秘密。

三是收买知情者。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获取某种商业秘密,不惜重金,甚至以色情手段拉拢竞争对手内部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达到目的。如广东某厂两位老工人掌握制砖的一项特殊技术,一乡镇企业用40万元收买两人对其企业进行技术指导。

四是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跳槽后,擅自截留或使用原单位的技术信息及客户、货源等。如一旅行社从另一旅行社挖走一名经理,该经理将在原旅行社所掌握的客户名单全部带走。

五是一些资产雄厚而苦于没有技术、信息的单位借合伙、联营之名骗取对方的商业秘密。

六是利用联姻等方式窃取技术或资料。如日本一商人与一药厂女工结婚,要求其移居日本,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某种药的生产技术,后被厂方发现,该女工被禁止出国,日本人也不许其在中国居住,才使这项商业秘密得以保护。

七是在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上传播商业秘密。有的科研人员对自己掌握的技术秘密不经允许,擅自在报刊上发表论文;有的新闻记者在了解他人的商业秘密后,不经权利人允许在报刊上发表。

八是个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人员、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泄密。如将计划泄露给外商或其他企业,在谈判中泄露订货情况,在招标中将别的企业的方案透露给他人等。

九是有些人为泄私愤而故意泄露原企业秘密。如福建一职工因被开除故意泄露厂的配方而使企业利益受到很大损失。

当然,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远不止这几种,但这已足以让我们举一反三,处处设防。关键就是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有较严密的保密措施。窃密者无论其手段如何高明,但无一不需要依靠我们内部的漏洞与缺陷。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我们的保密意识无懈可击,我们的保密措施无隙可钻,再狡猾再高明再神通广大的窃密者也会一筹莫展,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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