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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不得的主意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人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价值,这是中国的一大进步,但许多人不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性,却是当前的一大缺陷。鉴于与华贸厂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考虑到该产品的销路,新新研究所同意将已申报专利的这项新产品交由华贸厂使用、生产。该官司打了3年,最终判决通信设备厂侵犯了南京高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的知识专利权,限期10天内一次性赔付高能所94万元。我们不能要人家的鸡给自己生蛋,也不能用人家的商业秘密给自己牟利。

许多人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价值,这是中国的一大进步,但许多人不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性,却是当前的一大缺陷。以至一些人把侵犯与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竞争或个人发财的一条捷径,并美其名日“借鸡生蛋”,“借脑发财”,殊不知窃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来牟利,不仅不道德,而且也不合法,结果自然是鸡飞蛋打一场空。

1994年7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焦作市华贸电器设备厂和郑州市国帆科技开发公司赔偿焦作市新新应用技术研究所经济损失81万元。

焦作市新新应用技术研究所是一家民办科研所。1991年10月,他们研制出用两个按键代替多位数密码的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鉴于与华贸厂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考虑到该产品的销路,新新研究所同意将已申报专利的这项新产品交由华贸厂使用、生产。1993年1月5日,华贸厂竟违背保守秘密的协议,擅自全权委托郑州国帆公司转让该技术,以每家8万元与湖北、河南等27个单位先后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共收取前期转让费81万元,华贸厂和国帆公司各得40.5万元。

早在1987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受让方“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华贸厂和国帆公司不仅不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技术秘密转让牟利,不知是不懂法律还是胆大妄为。当然,到头来还是偷鸡不成反蚀米。

江苏某通信设备厂也因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被法院判决赔偿94万元。

1988年3月,曾被命名为“中国民办科技实业优秀单位”的南京高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与江苏省通信设备厂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厂方制成产品后,每销售一套向高能所支付提成费1万元。合同签订后3个月,该厂在高能所指导下成功地生产出了该高科技产品,9个月销售收入就达76万元,效益显著。

通信厂见此产品效益如此之好,便想独占全部利润。但高能所未将全部技术转让给工厂,也就是说,通信厂只能在高能所的技术人员指导下才能生产。为了获取整套生产技术,通信厂以高薪引诱,挖走了高能所7名技术骨干,因此掌握了产品的全部生产技术。第二年3月,该厂便以种种借口拖延应支付的技术转让费,高能所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通信厂在应诉期间辩称,他们与高能所的合同有诈且失公正,因为高能所并未提供技术资料给他们,产品是他们厂自己研制成功的。高能所则例举出通信厂用高薪引诱高能所技术人员以获取生产技术秘密的证据。该官司打了3年,最终判决通信设备厂侵犯了南京高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的知识专利权,限期10天内一次性赔付高能所94万元。

我们不能要人家的鸡给自己生蛋,也不能用人家的商业秘密给自己牟利。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不知是真正不懂还是假装不懂,至今还有人在打这种借鸡生蛋、借密生财的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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