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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公允价值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6年2月在此基础上修改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不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和旧准则一致。高于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制定新准则的背景资料

(一)历史沿革

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6年2月在此基础上修改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修订、新增的深层原因

1999年发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准则在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两大类:前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中的用途和地位相同或类似,这种交换不能视为盈利性交易,因此,一般不确认损益,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只有当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出于稳健原则的考虑,才应确认当期损失;后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已改变,可视为盈利过程已经实现,因此,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当时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尚不发达,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尚待改善,非货币性交易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地显现出“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资本市场,不少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鉴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运行状况,财政部在相隔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对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在会计处理上不再确认公允价值计量,而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价值。

2001年修订的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虽然恪守了稳健性原则,但是还是存有一定的瑕疵,因为财务报告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过度的稳健,隐藏利润,带来的结果是财务报告仍然具有误导性。2001年修订的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回避并不能防止公司利用非货币性交易进行利润操纵。采用账面价值法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方便。如企业发生“破木椅换真皮沙发”等非对等交易,根据账面价值法,换入优质资产将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金额很小)入账,换入资产的价值将被严重低估,该部分低估价值日后会以存货销售结转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方式影响损益,常常被企业作为调整后期利润的“蓄水池”,从而实现间接粉饰利润的目的。故低估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同样是一种利润操纵行为。

从理论上讲,非货币性交易下的公允价值计量本身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避免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的诸多弊端。随着我国的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和会计人员的素质不断完善和提高,面对会计国际趋同的时代潮流,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修订前的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进行了准则的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的发布和实施,使中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基础由账面价值重新改为公允价值,并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信息供给的约束。

(三)新准则涉及的特定因素

新发布的准则与以前发布及修订的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的定义及判断的标准上是一致的,通过对比(和2001年的准则对比),新准则体现了如下的重大差异:

(1)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的不同。新准则对于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再“一刀切”,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旧准则则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

(2)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不同。旧准则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准则的基本内容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和旧准则一致。即从收取补价方看,如果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从支付补价方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

(二)非货币交换的两种计量方式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当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三)商业实质的概念

商业实质是我国准则体系的一个新的概念。

新准则第4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三方面显著不同,此三方面可以看成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不同参数。这三方面的显著不同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只要有其一方面的显著不同,即可以确认为符合商业实质。我们分别举例:

①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量流入企业的时间不同。例如,某企业以一批存货换入一项设备,因存货流动性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现金流量,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要在较长的时间内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两者产生现金流量的时间相差较大,存货可能要1~2年,固定资产可能要5~10年,上述存货与固定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

②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风险不同是指企业获得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差异。例如,某企业以其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国库券换入一幢房屋以备出租,该企业预计未来每年收到的国库券利息与房屋租金在金额和流入时间上相同,但是国库券利息通常风险很小,租金的取得需要依赖于承租人的财务及信用情况等,两者现金流量流的风险或不确定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上述国库券与房屋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

③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现金流量总额相同,预计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时间跨度相同,但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存在明显差异。例如,某企业以其商标权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专利技术,预计两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同,在使用寿命内预计为企业带来的现金流量总额相同,但是换入的专利技术是新开发的,预计开始阶段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明显少于后期,而该企业拥有的商标每年产生的现金流量比较均衡,两者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差异明显,上述商标权与专利技术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如果一项交易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三方面并无显著不同,即该项交易以准则中是否符合商业实质的判断条件(1)来衡量已不符合商业实质标准,此时应再选用准则中有关商业实质的第(2)个条件“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进行判断。

新准则所指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税后未来现金流量,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商业实质判断标准的条件(1)三方面的不同,可以仅仅通过分析得出是否符合商业实质,商业实质判断标准的条件(2)现值的不同是需要进行计算的。此处的现值计算和减值准备现金流量的测试计算有些区别,第一是减值准备是用税前的现金流量,而判断两项非货币性资产商业实质的现值计算采用的现金流量是税后未来现金流量。第二是折现率不同,减值准备用的是市场对这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而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现金流量现值计算中用的是企业本身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这两者是不一样的,因为首先市场毕竟作为外部参与者,他和企业掌握的内部信息是不对称的;第二特定资产换入之后和企业本身现有的其他资产发生协调作用以后,可能产生更大的现金流量。这些信息不能被外部参与者所了解。因此在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一定要使用企业自身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的折现率。

例如,某企业以一项专利权换入另一企业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该项专利权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相同,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亦相同,但对换入企业而言,换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使该企业对被投资方由重大影响变为控制关系,从而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的专利权有较大差异;另一企业换入的专利权能够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从而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明显差异,因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从市场参与者角度来看,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风险和金额基本相同或类似,但从资产对企业的作用或价值角度来看,两者的“企业特定价值”不同。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应反映税后现金流量,折现率的选择要考虑企业自身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资产负债表中的大的类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视为具有商业实质,比如说存货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在资产负债表上面用不同的类别进行列报,主要是因为这些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资金利益的方式不一样,未来现金流量产出的模式要么是时间不同,要么是风险不同,要么是金额不同。所以才会选择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类别进行列报。实务中,资产负债表中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通常具有商业实质,着重应当关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新准则第5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不同类别计到不同科目中,因此在利润表列示也是不同的,具体分别情况处理: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会计分类: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会计处理时不确认损益。

表11 新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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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用举例

例1:甲公司以一台机床换取乙公司一处房产,甲公司机床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累计折旧为55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乙公司房产账面原价为200万元,累计折旧为75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经分析,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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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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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沿用上例资料,假定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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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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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新旧准则的差异见表12所示。

表12 新旧准则差异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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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

旧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一律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只有在涉及补价时才运用到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计算确认的收益。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选择不同计价方式的关键。

2.关于损益的确认方式

旧准则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商业实质

旧准则没有有关商业实质的规定。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两个条件之一的才具有商业实质:①换入、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有显著不同。②换入、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另外,在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还要注意交易各方是否有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4.关于会计处理

新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不同类别计到不同科目中,因此在利润表列示也是不同的。而旧准则的会计处理则并不列示在利润表中。

5.关于披露内容

旧准则只要求企业披露非货币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则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①换入、换出资产类别。②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③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四、新旧准则的衔接

非货币性交易确认计量方法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涉及的交易是一次性完成的,且过去交易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而是采用未来适用法自首次执行日之后开始执行。

五、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到目前为止,各个国家和地区极少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未单独制定该项会计准则。只有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作了比较成熟和较为明确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虽未单独制定该项会计准则,但在一些准则中有相关内容。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内容的不同之处见表13。

表13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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