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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满足对方的需求才能长久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保险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相互保险社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

6.2.1 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

1.保险供给方

保险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他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个人保险人。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保险人以何种组织形式进行经营,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特别限定。例如,美国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两种;日本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互济合作社三种;英国较为特殊,除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社以外,还允许个人保险组织形式经营保险,即允许“劳合社”采用个人保险组织形式;我国台湾的保险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组织形式,它是由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发起组织,全部注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通常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严密而健全的组织形式早已被各国保险业广泛推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将这一组织形式规定为我国保险公司设立的形式之一。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就属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增加保险利润,进而扩展保险业务,使风险更加分散,经营更加安全,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更强。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因而,比较容易筹集大额资本,使经营资本充足,财力雄厚,有利于业务扩展。

再次,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确定保险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比较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扩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

与股份保险公司相比较,相互保险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相类似,公司为他们所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顾客;既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时又是保险人。他们只要缴纳保险费,就可以成为公司成员,而一旦解除保险关系,也就自然脱离公司,成员资格随之消失。

(2)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盈利型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注册资本金,以各成员缴纳的保险费形成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来承担全部保险责任,也以缴纳的保险费为依据,参与公司盈余分配和承担公司发生亏空时的弥补额。因而没有所谓的盈利问题的存在,所以,相互保险公司不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

(3)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即由保单持有人组成的代表大会,由他们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上已经控制了公司的全部事务,会员很难真正参与管理,而且现在已经演变成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人营运管理,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业务。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宜于人寿保险公司,在美国人寿保险业中,约有7%的人寿保险公司采用相互公司的组织形式。如美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谨慎人寿保险公司、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都是相互保险公司。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相互保险公司最初的相互性正在渐渐消失,与股份保险公司已无明显差异,而且事实上,不少相互保险公司最初也是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后来再通过退股相互公司化。因而,相互保险公司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保险业务拓展、保险费率拟定、保险基金运用等方面,都遵循了保险的一般原则。

专栏6.2 股份公司和互助公司的融合

股份公司和互助公司是现代保险人的主导形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的渗透融合逐渐加强,其传统的界限和特征日益淡化。集中的表现是保险人股份化即非互助化的倾向盛行。这种倾向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股份制度具有下述优越性。

(1)股份公司具有广泛筹集社会资金、扩充实力、通过金融市场实现资本流动等开放性的特征。互助企业缺乏通过社会募集扩大资本,从而增强资本流动性的机会。尤其是当公司进入代际资本转移时,沉重的遗产税负使企业不堪负担。开放流动性特征吸引了一大批互助公司加盟股份制公司。

(2)股份制有利于公司积累资本金,互助公司收益分配的压力大,费率提高比较困难,制度本身提供的经营条件约束太多,因此一些企业逐渐转向股份化。

(3)政府税收优惠的削弱。例如,美国1984年的税收法案减少了互助公司分红所得的税收优惠,这直接刺激了一些互助公司的股份化。

随着股份化的发展,互助公司的性质、功能和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区别它,保险学将互助公司分成两个子类别:预收保费式互助公司和追征保费式互助公司。这些变异,使得互助公司同股份制企业在法律上的界限和企业性质逐渐模糊。与此同时,鉴于互助制的税收优惠,更慑于股份企业在公开市场上被兼并收购的压力,也有些股份公司逆主流而行转向互助制。例如有报告披露,在所研究的30家互助化企业中,有8家完全是为了防止企业命运受控于外在的投资者或证券市场的投机家而转制的。与此同时,为了吸引消费者,现代股份保险公司也大量涉足各种分红保单。因此,在保费收取、保单权益、服务对象等各种经营现象上,股份公司和互助公司的界限已经不甚明显了。

3)相互保险社

相互保险社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相互保险社是最早出现的保险组织,也是保险组织最原始的状态。但是,在欧美国家现在仍然相当普遍,如在人寿保险方面有英国的“友爱社”,美国的“同胞社”,海上保险方面有“船东相互保障协会”等。

与保险合作社及相互保险公司比较,相互保险社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参加相互保险社的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即每个社员为其他社员提供保险,每个社员同时又获得其他社员提供的保险,真正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二是相互保险社无股本,其经营资本的来源仅为社员缴纳的分担金,一般在每年年初按暂定分摊额向社员预收,在年度结束计算出实际分摊额后,再多退少补。三是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四是相互保险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

4)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社很相似,而且相互保险社通常又是按照合作社的模式建立的,因此,人们往往对两者不加区别。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的,加入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股本。社员即为保险合作社的股东,其对保险合作社的权利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而相互保险社却无股本。

其次,只有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也就是说,保险关系的建立必须以社员为条件,但社员却不一定必须建立保险关系,保险关系的消灭也不影响社员关系的存在,也不丧失社员身份,因而保险社与社员间的关系比较长久,只要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利用合作社的服务,仍与合作社保持联系。而相互保险社与社员之间是为了一时目的而结合的,如果保险合同终止,双方即自动解约。

再次,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合作社的社员,只承保合作社社员的风险。最后,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事后不补缴。而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

5)劳合社(Lloyd’s)

“劳合社”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它是伦敦劳合社保险社的简称。劳合社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它仅是个人承包商的集合体,其成员全部是个人,各自独立、自负盈亏,进行单独承保,并以个人的全部财力对其承保的风险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劳合社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市场,它的保险交易方式通常是由保险经纪人为其保户准备好一份承保文件,写明保险的船舶和货物,然后将此保单置于桌上,由劳合社中的承保会员承保,如若愿意承保,即在承保文件上签字,并写明所愿接受的金额。往往一张承保单需要许多承保会员签字承保,直到所需承保的金额全部有人承保为止,再交签单部签单,交易才算达成。这种在承保文件下方签字的习惯,就是当今所采用的“承保人”(Underwriter)一词的由来。

目前,劳合社已有成员30000多,并组成400多个水险、非水险、航空险、汽车险和人身险组合,经营包括海上保险在内的各种保险业务。劳合社的成员经过劳合社组织严格审查批准,最先只允许具有雄厚财力且愿意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为承保会员,但是,近年来由于来自伦敦市场超赔分保的压力和美国责任险的压力,其经营陷入了困境,承保能力连年下降。1999年劳合社的总承保能力为987亿英镑,比1998年的1017亿英镑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不过早在1995年劳合社就制订了长达48页的计划纲要,其中一点是将过去的劳合社进行改造,接纳一些实力雄厚的法人团体入社。经过调整与创新后的劳合社仍将在伦敦保险市场占据主要地位,使伦敦成为更具吸引力的世界保险中心。

2.保险需求方

保险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他们有各自独特的保险保障需求,也有各自特有的消费行为。根据保险消费者不同的需求特征,可以把保险商品需求方划分为个人投保人、团体投保人、农村投保人、城市投保人等。根据保险需求的层次还可以把保险商品需求方划分为当前的投保人与未来的投保人等。

从保险消费者角度看,对保险的需求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形的经济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参加保险的个人或单位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和给付;二是无形的经济保障,体现在精神方面,即在获得保险经济保障之后,参加保险的个人或单位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从企业、个人及至整个社会来说,保险需求无形的经济保障是经常的、大量的,而有形的经济补偿则是局部的、少量的,两者都是客观存在和同等重要的。

影响保险需求总量的因素有许多,其中最主要的有风险因素、经济发展因素、经济制度因素、科学技术因素、风险管理因素、价格因素和利率因素等。

(1)风险因素 风险是保险需求的首要条件,风险程度越高,范围越广,保险需求总量也就越大。反之,保险需求总量越小,保险需求总量与风险程度成正方向运动。

(2)经济发展因素 经济发展既是刺激保险需求产生的因素,也是促成保险需求总量扩充的因素。社会总产值的增长程度,特别是可用于保险的剩余产品的价值的增长幅度和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是保险需求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保险需求总量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成正方向运动。

(3)经济制度因素 现代保险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现代保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保险需求总量与商品经济制度发展程度成正方向运动。

(4)科学技术因素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在经济生活中应用,会不断开拓出新的生产领域,从而产生新的保险需求。保险需求总量与科学技术进步之间成正方向运动。

(5)风险管理因素 风险管理对保险需求总量的增减有直接影响。一般说来,风险管理好,出险频率低,保险需求量减少,反之,保险需求量增加。保险需求总量与风险管理优劣成反方向运动。

(6)价格因素 保险商品的价格就是保险费率。保险需求总量取决于可支付的保险费的数量,而不是愿意购买保险的数量。保险费率上升,保险需求下降,保险费率下降,保险需求回升。保险需求总量与保险价格成反方向运动。

(7)利率因素 现代保险的相当部分是投资性保险,特别是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银行利息率是操纵投资者闲置资金流向的杠杆。如果利率高于保险公司收益,资金就会流向银行,保险需求减少;反之,则会投向保险公司,从而使保险需求扩大。保险需求总量与利率高低成反方向运动。

此外,民族文化习俗、宗教信仰、文化水平等对保险需求总量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上述诸多因素中,既有内生变量,也有外生变量,起最主要作用的是个人收入和保险价格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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