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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资本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的资本主要指发起人为了所投资银行的正常营运而自行投入的、以权益类项目为主的资金,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资本在构成上基本相似,但也有一些差异。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主要有:2.资本公积。在银行资本的计算中,损失准备金被视为资本的组成。商业银行是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资本在银行经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协调各方利益,稳定国内银行体系,各国先后统一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实行法定资本充足率要求。

一、商业银行的资本

(一)银行资本的构成

商业银行的资本主要指发起人为了所投资银行的正常营运而自行投入的、以权益类项目为主的资金,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资本在构成上基本相似,但也有一些差异。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主要有:

1.股权资本。股权资本(Equity Capital)是银行资本最重要的基础,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2.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特殊的资本来源,属于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部分,银行资产市场价值重估的增值部分,以及捐赠。在这一项目上可看出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在资本构成上的差异。

3.留存收益。留存收益(Retained Earning)是银行税后利润中提留的一种积累,形成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公司法,任何企业(包括银行)都不允许将税后利润全部用于股东红利分配,必须将其一部分用于企业发展,留存收益在性质上属于权益,归全体股东所有。

4.损失准备金(provision)在中国银行业内俗称“拨备”,指银行基于前期所发生的各类平均损失而计提的损失准备金,其作用是抵补未来业务中可能发生的正常损失。按照金融业会计准则,银行被允许从本期税前收益中提取相应部分作为损失准备金,在会计科目上列为费用处理。在银行资本的计算中,损失准备金被视为资本的组成。

5.附属资本(Capital Debenture)。附属资本也称债务资本(DebtCapital)。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银行资本基本上由股本资金和留存收益所构成;60年代中期后,银行资本结构发生了变化,部分长期债务被金融监管当局所认同所而被视为资本。造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①银行经营规模迅速扩张,使得银行难以从内部产生足够的资金来满足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适量资本要求;②股权资本的增加和结构的改变往往引起银行管理权结构改变;③金融理论和金融监管当局对资本功能认识的进步。

(二)巴塞尔协议下的银行资本构成

传统上,各国银行监管当局都对本国银行有自有资本的法定要求,但标准差异很大。随着金融全球化,1988年7月,西方十国中央银行行长举行会议,通过了由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条例和监管常设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到1992年底,凡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少于4%。该协议公布后引起世界各国银行的广泛注意,除了发达国家之外,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尝试实行新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以适应国际惯例。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又公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目的在于为各国监管当局提供统一的监管框架,使各国银行的资本监管在总体上趋于一致。然而,在各国纷纷实施巴塞尔协议后,国际银行业又发生了许多变化,一些新的风险和其所带来的巨额损失,令各国银行业始料不及,东南亚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历了金融危机的剧痛。针对新的变化,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提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在讨论中扩大了征求意见国家的范围,并于2004年6月正式通过。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的划分,银行的资本分为两大类,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Tier 1 Capital)也称一级资本(Primary Capital),要求大于或等于总风险资产的4%,主要内容包括股权资本(普通股和大部分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利润和一般损失准备金;附属资本(Tier 2 Capital)也称次级资本(Secondary Capital),主要内容包括永久性累积优先股、重估储备(资产价值增值部分)、资本性债券、可累积优先股等。按照规定,银行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合计或总资本,应该大于或等于该银行风险总资产的8%。

(三)银行资本的功能

商业银行是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资本在银行经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历史上,不同的利益主体对商业银行应持有多少资本为宜一直存在矛盾,股东和经理层可能希望多利用负债来经营,以获取财务高杠率的利益,提高股东回报。而存款人希望银行有更多的自有资本,从而对自身存款是一个保护。为了协调各方利益,稳定国内银行体系,各国先后统一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实行法定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进入金融全球化阶段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纷纷在世界各国设立分支机构,业务更加国际化,再加上银行业自身转型所带来的混业经营,各国银行业监管的主流纷纷从银行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银行资本”的监管。因此,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已经超出了国界,它要求在国际范围内统一银行资本监管的理念和标准。所以,银行资本的功能也在不断的变化和扩展。概括而言,银行资本主要有以下四大功能:

1.保护性功能。保护性功能是银行资本最基本的功能。从银行业的行业规则,当发生损失时,银行首先应该用自有资本对损失进行抵补,起到“缓冲垫”的作用,以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银行的损失可分为三大类: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异常损失。预期损失是一家银行在现有环境、条件和管理水平下,从事其金融业务所发生的平均损失(银行是风险行业)。非预期损失是超过预期内水平(平均损失)所发生的损失。它是根据银行损失发生的概率、损失的波动性以及风险暴露,通过既定置信度而得出的一个统计概念上的值。异常损失是指由于各种非人力可抗拒的意外事件所导致的巨额损失,这种损失不可能由银行资本抵御,最终只能依赖金融监管当局构建的“社会安全网—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理论和现实中,世界各国的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规定,银行资本仅适用于抵补银行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

2.管理性功能。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建立法定资本充足率标准,相当于确定了一个法定资本乘数(资本比率的倒数),它可以起到限制银行任意扩张其资产规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的目的。

3.经营性功能。与任何工商企业一样,银行的正常经营需要起码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方面的投入。

4.风险管理功能。前面三个是比较传统的银行资本功能,而银行资本的风险管理功能成为银行资本目前最重要的功能,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银行业对银行资本监管理念的调整,以及各国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有密切的关系。2004年6月正式通过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其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金融监管和检查过程与市场约束。此次公布的新协议有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资本功能的扩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第一,在计算风险资产时涵盖了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除了信用风险之外,还将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第二,鼓励银行采取精确和科学的计量方法和模型测度风险值;第三,将银行资本与风险值紧密挂钩,强化了资本与风险连接的敏感性。换言之,在资本比率要求是固定的条件下,要想降低银行资本,就得提高风险的管理水平和资产组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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