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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问司法的细节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4月,这些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的部分文章被集结出版,书名即为《司法的细节》。刘仁文告诉《凤凰周刊》,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的法治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是不可否认的。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也越来越关注司法的细节。此外,中国的审前羁押率偏高,说明不少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了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有罪无罪还没有结论,却被长期羁押,这是不合理的。

俗语说“细节决定成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中国现在要做的就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以法律专业的精神来“极端重视具体细节”。

记者蒋保信

刘仁文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

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外出学术交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都格外注意细节,在细节中学习,在细节中反思。

作为一名刑法学者,他更较为关注中国司法的细节问题,因为“正义隐藏在细节中”,这促使他写下了大量的随笔和时评文章。2016年4月,这些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的部分文章被集结出版,书名即为《司法的细节》。出乎他意料的是,这本书竟然“火”了。一位素不相识的知名书评人称赞,“这是一本来得及时的上乘之作,篇篇都好”。不少法院集体团购了这本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等单位还请他做了专场读书会。目前,书已脱销,出版社正准备再版。

“这本书为什么会火呢?我想是因为它契合了时代的需要。”刘仁文告诉《凤凰周刊》,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的法治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我们也要看到,中国法治还在路上,离国际一流标准还有距离,现在到了需要叩问司法细节的时候了。”

刘仁文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中国现在要做的就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以法律专业的精神来“极端重视具体细节”,凡有利于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再枯燥再乏味也要保持定力;凡有悖于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再习以为常再难以克服也要排除万难。

要在细节上落实法治理念

凤凰周刊:您今年出版的《司法的细节》一书,在司法界很受欢迎,不少媒体也发表了书评推荐此书。在您看来,这本书为什么能火起来?

刘仁文: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依法治国已经是中国基本的治国方略了。过去我们曾争论过要人治还是法治,但那个阶段已经过去了,现在社会的共识就是要法治,这是毫无疑问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法治经历了一个粗放式的发展过程,现在已进入精细化的发展阶段,到了叩问司法细节的时候了。

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也越来越关注司法的细节。比如,在雷洋案、聂树斌案等案件中,人们对细节的问题就很关注,希望无罪推定等原则真正落实到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凤凰周刊:前段时间,最高法公布了再审聂树斌案的消息,不少人认为这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说到无罪推定原则,这其实是一个法学常识,在司法界也有共识,但为什么落地艰难?

刘仁文:其实很多法治理念,我们都会看到宏观上支持、微观上反对的这样一种悖论现象。也就是说,一些基本原则大家都认可,但在实践中却做不到,甚至某些具体部门的规定还反其道而行之。为什么会这样?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在司法细节的考虑上有欠缺。所以,现在特别需要在细节上落实法治理念。

举个例子:中国法院刑事法庭的设置就很成问题,到现在还是让被告人站在围栏里受审,不让被告人跟律师坐在一起。这样的设置,很容易让法官在潜意识里把犯罪嫌疑人当作罪犯看待。过去我们还让犯罪嫌疑人穿上黄马褂受审,现在虽然没这个要求了,但还有不少其他细节需要改进。

再比如,法院的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但副卷是不公开的,这就给领导干预司法留下了很大空间。现在中央已经明确表态,要禁止领导人干预司法,但这个副卷不公开的制度为什么不废除呢?

在我们的司法中,类似有问题的司法细节还有一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要确定一个宏观的原则很容易,但要把原则体现到微观的细节上却很难,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凤凰周刊:刚才提到法院在庭审位置设置时,就可能存在有罪推定的潜意识。其实,有罪推定的问题在某些案件审判前的侦查阶段也存在。

刘仁文:对。有的公安机关在某些案件侦查完之后,法院还没审判,他们就开表彰大会了,这是不对的。此外,中国的审前羁押率偏高,说明不少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了有罪推定。在国外,大多数案件都是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但在中国,恰恰相反。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有罪无罪还没有结论,却被长期羁押,这是不合理的。

凤凰周刊:怎么解决无罪推定原则从侦查阶段就先天不足的问题?

刘仁文:我们不能要求公安机关通过自身的改革来从根本上解决警权约束问题,因为就跟任何一个人一样,任何一个机关在涉及自己利益的时候,看问题都是有局限的。这需要国家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比如,把抓人的审查决定权赋予法院;公安机关从一开始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要求有律师在场等。而且,警权受约束,不仅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也利于保护警察自己。

按司法规律办案,才能完善司法细节

凤凰周刊:中国现在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应该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有罪推定的问题,并且也可以使得司法细节更完善。

刘仁文: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确实能革除很多弊端。但要真正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是有难度的。

我和一位北大的学者曾应邀去旁听一个案子,为了这个案子,当地法院和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可以说是很“拿得出手”的一个案子。但我还是发现,在庭审的许多细节上,存在有很大的纰漏。比如,对于有没有刑讯逼供的问题,法官传唤了警察出庭作证,却只能由检察官和律师向警察问话,而不能由被告人自己去问。这显然是很不合适的做法。警察有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有没有动手打人,当事人自己是最清楚的,但为什么要剥夺他质问的权利呢?当警察退场之后,法官才问当事人,刚才警察说的对吗?即便当事人说警察撒谎了,也没有机会跟警察当面对质了,因为警察已退场。

凤凰周刊:按理来说,像这种细节应该是很容易规范化的,但我们目前还不太做得到。背后的原因,是不是在按司法规律办案方面还有待提高?

刘仁文:是的。所谓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就是按司法规律来办案。什么是司法规律呢?首要一条,它必须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是它的基本原则。

我到韩国访问时,我的翻译并不是学法律出身的,但当她听说在中国法庭上被告和律师不是坐在一起的时候,她都表示很惊讶:这样一来,被告要跟律师交流岂不是很不方便?律师是被告花钱请的,专门为他提供服务的,应该让律师和他方便交流才对。即便是一个法学的外行,她从常情常理出发,也能指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再比如,中国律师在阅卷之后,是不能把卷宗给当事人看的。虽然很多律师仍然会给当事人看,但这么做其实是有风险的。这种禁止是不科学的。律师是给当事人服务的,律师看完卷宗后,为什么不能把内容告诉他?连卷宗内容都不告诉当事人,还怎么为当事人服务?很明显这是有问题的,但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改过来。

此外,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的羁押阶段,是不能会见家属的,这个规定也不大合情理。一个人被抓捕之后,最担心的肯定是自己的亲人,亲人肯定也特别挂念他,但为什么在他突然被采取隔离措施之后,就不允许他和亲人见面呢?我们的法律规定只是从办案方便的角度考虑问题,生怕会见家属后会泄露什么信息。但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采取一种平衡和规范的办法,来预防这种情况的出现。比如,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会见亲属,但会见时要有人监督,只能相互问问亲人的情况,而不能涉及具体案情。

中国司法需要人道主义

凤凰周刊:我们在谈这些司法细节的问题时,究其原因,是制度上的细则规定不完善造成的,还是与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不规范有关?

刘仁文:两方面都有。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得粗疏一些,有些则规定得较为精细,但规定粗疏并不代表司法细节就做得不好。同样一个制度,在欧洲可能规定得比较粗,但在美国可能就会规定得比较细,这是因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历史,国情不一样。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已有上百年历史,很多东西都已约定俗成,不用制度规定也有章可循,就不用规定得那么细,可这并不影响执法的精细化。

前几年,在一次国际会议上,一位加拿大的法官说中国刑事诉讼法特别好,比加拿大法律还好。但我告诉他,加拿大的法律条文可能确实不如我们好,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治的精细化程度肯定是远远高于我们。我们的法律要明确执法标准,量刑的数额也要规定得很仔细,否则法官就不能判案子了。在当下,由于某些地方法院公信力不高,暂时需要把法条细化。但长远来看,中国如此之大,各个地方风俗、文化经济差异很大,如果所有地方法院适用同样一个数额标准,效果不一定好。最理想的状况,还是需要一线司法人员凭借自己的良知、经验、勇气,对案子的方方面面进行综合把握,大胆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判案。将来,我们的司法公信力要达到这一步,要让百姓相信法官。

美国有个大法官曾说过,一个法律人如果只盯住法条,而不懂人文,他最终可能会沦为人民的公敌。这说明法律人自身的素质非常重要。要改善中国的司法环境,我们的一线司法人员要从自身做起,让自己成为正义的化身。就目前而言,很多司法人员还是过于机械,严重依赖层层请示或者具体司法细则的出台。实际上,在法律规定的弹性空间内,每一个司法人员都还有很大的空间去做很多事。

凤凰周刊:具体来说,司法人员可以在哪些方面做得更好?能否举几个例子?

刘仁文:我跟你讲一个细节,我们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出庭完,法警押着他出去,他用眼睛的余光想多看一眼自己的亲人,都会被法警制止。这种做法不符合常情。为什么不能允许他们在旁边交流一下呢?问问家里老人孩子的情况怎样,或者自己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这并不涉及透露什么机密,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我们都很关注聂树斌案,曾有个报道说,聂案卷宗里司法文书,如一审起诉书送达回证、判决书送达回证等,聂树斌的签名均不是聂本人的签字。为什么?法院方面的解释是,当时曾出现几起被告人在签字时用笔刺伤书记员、撕毁提讯笔录或自伤、自残事件,考虑到死刑犯的危险性,才出现了由书记员代签的情况。看到这里,我心里特别难受。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司法细节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最深层次的原因,我想还是人道主义的缺失。所以,我总觉得中国的司法还需要来一场人道主义洗礼,司法人员需要一场人道主义的启蒙。什么是人道主义?符合人性的就是人道主义。

其实,不仅是司法人员需要一场人道主义启蒙,中国整个社会也很需要这样一场启蒙。比如,我们的电视媒体在报道“扫黄”的时候,有时会让卖淫女的面部不加遮挡地呈现在镜头里,这就是很不人道的做法。卖淫女最多只是有违法行为,她们还不是犯罪人,为什么要这样对她们?即便是犯罪人,我们也不能那样对他们。在国外,警察抓捕到犯罪嫌疑人后,都要给他们戴头套,以免引起好事者围观,有损囚犯尊严。说到这儿,甚至连“犯罪分子”这个词都是不恰当的,为什么不可以用“犯罪人”取代“犯罪分子”呢?凤凰标志2.tif

《司法的细节》

所谓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就是按司法规律来办案。什么是司法规律呢?首要一条,它必须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是它的基本原则。

□ 编辑 王毕强  □ 美编 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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