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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初始资金来源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吸收股东投入的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足额缴纳。各省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和部分地方资本金最新规定见下表。须先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相关承诺,并明确具体部门担负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对经营规范、运行良好且需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满一年后经审核批准允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始资金来源主要有吸收股东直接投入的注册资本和接受捐赠两部分,其中接受捐赠资金通常指由国际非政府组织或慈善机构提供的无偿资金,就目前来看,“只贷不存”的市场化运作的国内小额贷款公司不可能接收到捐赠资金,所以本节研究内容仅限于股东初始投资部分。

一、吸收股东初始投资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股东投入资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数量和股东资格的限制两个方面。

(一)资本数量方面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股东投入的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足额缴纳。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各省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及最新规定见表4-1和表4-2。

表4-1 各省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1]

表4-2 部分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规定

续表

(二)股东资格方面

《指导意见》规定,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作为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应当作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同时,股东必须以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资金向公司出资,其资金来源要进行披露;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属于自有合法资金。股东的最终确定由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试点初期,股东(投资者)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在实际执行中,不同的地方也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意见。具体资料见本部分相关链接。

二、吸收股东初始投资评价

(一)吸收股东初始投资的优点

1.吸收初始注册资金额度直接决定放贷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直接形成贷款资金来源。注册资金数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能力,为小额贷款公司制定贷款决策直接提供数据参考。注册资金数量越高,放贷能力越强,反之,放贷能力越弱。

2.吸收股东初始投资财务风险较低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初始资本全部来源于股东投资,资金成本较低,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无需还本付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财务风险相对较低。

3.吸收股东初始投资产权关系明晰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两种公司股东均按持有股份数额分担风险和收益,产权关系明晰。

(二)吸收股东初始投资的缺点

吸收股东初始投资的主要缺点是融资规模受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但股东的财力是有限的,这样资本市场强大的需求量与股东财力的有限性就形成不可忽视的供需矛盾,一旦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全部贷放完毕,其后续资金来源就成为很大问题。各省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和部分地方资本金最新规定见下表。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节选

1.出具风险处置承诺。须先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相关承诺,并明确具体部门担负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2.选择合适主发起人。主发起人一般不得超过2个,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确定。主发起人应为注册地在试点县市区所属市州境内的企业法人,且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经市州政府批复同意,试点县市区可选择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试点县市区常住户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或不良信用记录;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

3.设定最低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对经营规范、运行良好且需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满一年后经审核批准允许增资扩股。

资料来源:《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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