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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联保贷款发展建议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信用信息档案,同时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这样一来,小微企业的联保贷款不但没有减弱银行的风险,相对于针对每户小微企业单独发放贷款而言,反而加剧了每笔贷款之间的关联性,使整体风险加剧,风险暴露增加。目前,工行、农行、建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相继对联保贷款模式予以升级。

一、加强政府的作用

首先,政府要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与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加快小微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企业家和银行的信息进行充分的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信用信息档案,同时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发展产业集群,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在此期间,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中介的作用。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如前所述,意大利政府通过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引导小企业积极发展,如《小企业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等,在联保贷款小组内有成员违约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相应的处罚条例。这些都是值得中国借鉴的。

除此之外,此类联保贷款模式的发展要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干预为辅。政府应该在市场供需调节的基础上,适当地对小微企业给予优惠,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对银行的吸引力,改变小微企业在贷款谈判中的不利地位。比如在成立联保互助基金的同时,成立政策性再担保基金,由政府出资,为联保互助基金提供再担保,可以保证联保互助基金规模的稳定性,有利于银行持续放贷。

二、加强银行的监督审查

(一)对多重联保进行监察

互保联保形成的担保圈应是相对封闭的,即互担责任是有边界的,担保的关联关系不应太复杂。目前,通过互保联保形成的担保圈是开放的,本担保圈的组内成员可以不受限制地参加外部一个或多个担保圈,从而出现了担保责任环环相扣、交叉互保的情况,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原来的互担责任关系因为关联关系错综复杂而导致债务关系不清,信息更加不透明,因而难以承担原来设计的担保责任。开放式的担保圈实际上将“有限担保责任”变为“无限担保责任”,扩大了成员企业的连带责任,成倍放大了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这样联保组织的成员不愿也不应该为本担保圈外引发的未知风险承担责任,如此复杂的联保关系超出了企业和银行原有的预期和签订合同的本意。一旦出现违约,极易造成企业间和银企间互不信任,原来设想的相互制约、风险缓释、信息透明等假设不复存在,互保联保融资模式成为风险积聚和风险传导的途径。在无法预知的风险面前,一些企业不愿因为担保责任影响本企业的正常经营,对由此产生的违约贷款,银行即使通过法律渠道执行也难以追逃,最终导致大量债权被悬空,造成行业性、区域性信用风险。

(二)避免担保企业的同质性

参与联保的小微企业往往是同一行业,或者是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游,关联程度相当高的企业。因为它们更了解彼此的经营情况、信用等级,掌握对方更多的信息,监督成本更小,有利于选择自己的合作伙伴。但是这样一来,取得贷款的企业就会集中在一类行业,或者相关程度高的企业中,使得市场的结构变得不合理。一旦银行的贷款集中流入同一行业,将会导致此行业迅猛发展。然而市场容量是有限的,一旦市场饱和,需求小于供给,就会出现供给过剩,行业将会由高峰期转向衰落,那么处于联保贷款小组中的所有成员都将无力还款,更谈不上替其合作伙伴还款。不良贷款集中爆发,考虑预期的因素,银行也将迅速收紧银根,减少贷款的发放,加剧行业自身衰落的同时,也将影响其他行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实体经济。同样的道理,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之间也会受到牵连,同样无力还款。这样一来,小微企业的联保贷款不但没有减弱银行的风险,相对于针对每户小微企业单独发放贷款而言,反而加剧了每笔贷款之间的关联性,使整体风险加剧,风险暴露增加。因而,银行在考察参与联保贷款的企业小组时,应该对其行业的集中程度有所控制,尽量分散风险。但是对于集中度的控制就目前来看缺少明确的控制指标,控制起来存在一定难度。虽然只能从银行的主观角度判断与控制,但是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严查联保贷款小组内部企业的关联关系

银行除了要控制联保贷款小组成员行业的集中度以外,还要检查小组内企业成员的关键管理人员、投资方等是否有关联关系,可以施加重大影响,防止对关联方企业授信过度,减少联合体之间进行合谋的几率,真正达到风险控制。同时加快创新的步伐,实施创新的举措,使得小组内关联方企业在贷款时同样存在制约机制。

(四)控制联保贷款小组成员的数量

对于个别联保贷款小组来说,组内成员越多,该小组可能获取的总的贷款额度越大,从这个角度来看,小组内成员越多越好。但是小组内成员也将因此为更多的企业承担风险。即联保贷款小组内部成员的福利随着组内成员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随着成员数量的增加而下降,这样一定存在着最优小组成员数量,使得小组内部成员福利最大化。但是由于不同小组的企业规模、风险程度均不相同,其最优数量也不尽相同。所以,最优数量是对相同或相似类型的联保贷款小组而言的。最优企业数量与企业规模、信用评级的具体数量关系,还要在实践中慢慢探索。

(五)差别化管理客户

银行应区别对待不同信用等级的小微企业,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应当给予优惠政策,比如增加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在系统内进行警示通报,还可以选择向金融媒体通报,使其曝光,加大社会惩罚力度。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行动,全面掌握企业的有效信息,对联保贷款运作形式提出建议。

由于传统的联保贷款方式存在无限的连带责任,即小组中有一个企业出现违约时,其他企业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风险,如此便会有很多资信良好的小微企业出于风险权衡的比较,放弃联保的方式,选择单独向银行贷款。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们衍生出一种创新的联保贷款模式:组成联保贷款小组的企业,共同出资缴纳风险准备金,形成一个成长互助基金,并且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限制了责任的进一步外溢。

2015年民生银行使用这一模式,试点的反响很好。目前,工行、农行、建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相继对联保贷款模式予以升级。比如,通过与当地政府合作,建立产业基金或是风险补偿基金,对冲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一个产业基金下面一般有10户到15户企业,它们相互之间是竞争关系,而不能由一个母集团公司衍生出来的子公司之间做相互担保。互助成员之间是“有限责任”,同时,一个成员出现风险时,可以由其他成员优先对其进行收购处置。

这一创新模式效仿了意大利的做法,但与意大利的联保互助小组不同,我国的联保互助基金没有以公司的模式运作,没能全面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这是值得改进的地方。

2015年世界经济艰难复苏,各国货币政策持续分化。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三项任务交织在一起,整体经济明显存在下行风险,受实体经济波动的影响,银行等金融行业风险暴露大大增加,我国面临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与风险防范的双重挑战。小微企业的活跃度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活跃度,而下行的经济反过来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联保贷款融资方式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联保贷款融资方式主要集中在以资产、批发业务为主的商贸企业和小微企业中。在经济景气时,市场向好,互保联保的方式可以为企业融资起到增信作用,较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商贸企业质押担保不足、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增加了贷款的可获得性,有利于企业抓住市场机会,扩张业务规模。在经济上行时,这种模式较少出现不良贷款,被银行认为是低风险业务,往往导致制度和风控不完善的中小银行“蜂拥而上”,授信时银行只考虑当下经济形势,加速放贷,形成信用扩张的局面,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微企业贷款加速扩张,而没有考虑到在经济下行时,市场萎缩,信贷随之收缩,极其容易出现资金链的断裂。

联保贷款在我国的推行,为小微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小微企业联保贷款融资仍然遵循传统的思维模式,没有与贷款者织成一个严密的社会网络,通过这种社会网络建立全面的信任关系,因此具体模式仍有待创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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