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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税收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此,该笔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所以,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货物可以凭书面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运输发票向所属税务征收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

问题137: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商品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简单加工,请问购进商品及支付加工费所取得的发票能否抵扣?答:你单位购进商品及支付加工费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问题138: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怎么办?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问题139:我单位生产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销售给一家经营单位,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单位能否开具?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140:包装物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问题141: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该笔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

问题142:纸业公司筛选材料损失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货物被盗窃、发生霉变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从该纸业公司的生产流程来看,对废纸原料进行整理、选择,必然会去掉不符合生产要求的杂物。尽管这部分杂物所占原料的比例较大,但仍属于该纸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因此,该公司已申报的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143:取得抵债货物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可以,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物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所以,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货物可以凭书面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运输发票向所属税务征收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44: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折价处理的,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折价处理的,按销售处理。对样品报废的,一般作进项转出。

问题145:公司将生产的桌椅无偿捐赠给学校使用,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该公司所捐赠的桌椅为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问题146:一般纳税人生产纯净水是否能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答:按照税法规定,只有生产销售自来水才能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纯净水和矿泉水不属于“自来水”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问题147:个体户生产烧鸡要缴纳增值税吗?答: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中明确提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生产烧卤熟制食品的,应当征收增值税。”所以,生产烧鸡应当缴纳增值税。

问题148: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后,停止抵扣期间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所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题149:企业生产混合饲料,是否不用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混合饲料必须是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问题150:公司销售的农用三轮车是否算做“农机”,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89号)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从事批发、零售农用三轮车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而对生产销售农用三轮车的企业,则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151:某公司本月收到一笔客户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款项,请问该公司应当申报增值税吗?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对于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作了明确的解释: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该公司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152:企业自产自用的货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企业生产的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应税货物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生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用于职工福利、办公等则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153:公司取得的由联运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的解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问题154:粮食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粮食又委托给其他单位加工,收回后再出售,委托加工部分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只要你单位能够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与应纳税额,有合法的委托加工合同(由你单位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可以凭取得的进项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委托加工部分的进项税额。

问题155:公司将一部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项目,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按销售处理?答: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视同销售处理;而已抵扣了税款的外购货物转用途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这部分外购原材料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156:公司在对库存货物进行盘存时,出现盘盈情况,对盘盈的库存是否需要补征增值税?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问题157:现在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审批?由哪个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答:需要审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和免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办理;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问题158:一企业生产免税化肥,并负责送货上门,随同化肥销售时发生的运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由于销售货物和运输货物发生在同一笔业务中,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为货物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的合计,将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因该项货物是免税的,所以该笔销售业务应纳税额为零。所以该企业销售免税化肥时发生的运费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159: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哪些属于“自产货物”?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中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问题160:生产企业购进的模具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还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生产企业所购进的模具应该根据其实际情况来确认是否为固定资产。

如果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又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如果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抵扣。

问题161:汽车用油和购买的办公用品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进行抵扣?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否抵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所以,如果购进办公用品和汽油取得进项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属于非应税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62: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向个体户收购的经脱毛、油炸过的生禽是否属于农产品?能否抵扣这些进项税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文件规定,肉类熟制品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所以该公司向个体户收购的经脱毛、油炸过的禽类,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该公司不能对从个体户手中收购的经脱毛、油炸过的禽类开具收购发票,取得的由个体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63: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进废旧物资怎样抵扣?答: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64:A向B销售货物,请问B在丢失A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B还没有抵扣该税款时,要向A退货,B应在当地税务机关怎么处理?A怎样才能冲减收入?答:由于发票丢失,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交购货方。购货方B企业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将货物退回。销售方A收到《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问题165:利用废玻璃(碎酒瓶)生产玻璃制品(啤酒瓶)是否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件精神: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你单位利用废碎玻璃生产玻璃制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可根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66:某年均销售额为300万元左右的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务机关检查时明确应按税率17%缴税,且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所以,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问题167: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其账外经营取得收入117万元未申报纳税,但其账外经营部分取得的进项税额10万元也未申报抵扣,其偷税数额应为17万元,还是7万元?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168:如果采用代垫运费方式,取得运输发票的一方,其承运方与收款方能一致吗?如果不一致,能否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同时,货票各项目如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项目必须相符。对于代垫运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算价外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承运部门的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是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您所说的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则代垫运费不能抵扣。

问题169:棉花加工企业在从农民手中收购棉花时有籽棉、皮棉,是否均可以开具收购发票进行抵扣?答:根据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籽棉、皮棉属于棉花的范围,可以开具收购发票进行抵扣。

问题170: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能够详细核算增值税的进、销项税额。请问该公司用于修建伙房、车棚及非生产用电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转出?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所以,该公司用于修建伙房、车棚及非生产用电进项税额应该转出,依据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是适当的。

问题171:某增值税发票中第一行开具的货物是正数,第二行开具的折扣是负数,合计金额为正数,请问:是否应按合计数额确认货物的价值和进项税额?答:该发票所反映的行为应该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对该行为,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问题172:为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索赔维修服务的企业,因生产企业与维修企业对所耗工时、材料确认上存在差异,请问维修企业应何时确认收入、税金?答:从实际操作情况看,许多维修企业对“三保”期内的汽车维修不向用户收取费用而向汽车生产厂家进行索赔,维修公司月末按维修所耗工时、材料的数量以及汽车生产厂规定的单位金额向厂家索赔,厂家次月应将确认的索赔金额通知维修企业。但由于双方对所耗工时、材料在确认上存在差异,因此索赔金额与厂家确认金额就不同。

根据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依照“修理修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税法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维修企业确认这笔收入及税金的时间应当为收讫修理费用或取得合法凭据的当天。

问题173:某企业利用猪、马、牛、鸡等牲畜粪便加工成有机肥料,专供菜农种菜使用,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答:根据现行规定,目前化肥生产企业只有尿素产品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企业加工的有机肥料也不属于财税〔2001〕113号文件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该企业应该照章缴纳增值税。

问题174:以销定产的企业,对方退货往往会造成产品报废,如对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重新回用,请问:能否不做进项税额转出,依据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上述情况,因购销合同的终止而造成的成品报废应当属于“非正常损失”,且尚未实现销售,因而在会计处理中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家考虑到纳税人的这部分损失与本次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

问题175:啤酒生产企业在啤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酒糟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只能用于饲养牲畜,酒糟已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转出?如需转出,如何计算?答:进项税额应该转出。

依据国税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问题176:一般纳税人加工蔬菜后用真空塑料包装,并非玻璃瓶包装,如真空包装的榨菜丝等,增值税税率应为多少?答:蔬菜是指可作为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根据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真空包装的榨菜丝,应按17%征税。

问题177:如果开票单位和收款单位不一致,请问该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答:现实中可能存在买方经中介人介绍向卖方购买原材料,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但买方支付款项的收款人却为中介方等情况。对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即: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以上述情况不能抵扣。

问题178:我公司准备办理注销,请问库存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答:你公司库存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库存材料销售时缴增值税。公司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应当在公司办理清算、注销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问题179:我公司是一个工业企业,现低价处理使用过的废机油,请问是按17%的税率还是按4%的减半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你企业低价处理使用过的废机油不属于上述销售旧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范围之内,如是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180:对蔬菜进行脱水加工如何征税?答:经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包装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181:粮油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下来的麸皮、豆饼是否免税?若免税,免税部分所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免税部分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问题182:企业发出商品,但没有购销合同,只有出库单,款项没有结算,是否应记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依据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如该批货物无购销合同,应按照上述第(一)项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销售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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