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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两国社会经济结构概况

时间:2022-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把中印两国这方面的问题搞清楚了,才能更好地了解它们社会经济的性质及其发展方向。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经济成分,主要为帝国主义经济、官僚资本主义经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封建经济、个体经济等。在全国第一次产业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所占比重最大,达95%以上;在全国第二次产业中约占40%;在全国第三次产业中约占20%。即国家所有的经济。主要经营工商业。在印度的全部政府企业产值中,这类企业约占80%。

第二章 中国和印度的社会经济结构

社会经济结构一般有两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社会中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一是一般所说的一定社会中各种经济成分的构成。本章所探讨的是后者。只有把中印两国这方面的问题搞清楚了,才能更好地了解它们社会经济的性质及其发展方向。

第一节 中印两国社会经济结构概况

中印两国的社会经济都是由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它主要表现为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

一、中国当前的各种经济成分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经济成分,主要为帝国主义经济、官僚资本主义经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封建经济、个体经济等。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先后清除了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势力,没收了官僚资本,进行了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大力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逐步形成了以公有经济为主体的以下几种经济成分:

1.公有经济。即全体劳动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经济,这是当前中国经济的主体,在80年代后期的国内生产净值中约占95%。[1]其中包括:

(1)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的经济。这部分经济,过去是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并经营的,所以又叫做“国有经济”或“国营经济”。它是当前中国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80年代后期的国内生产净值中约占45%。在全国第二次、第三次产业中都约占50%。[2]在全国第一次产业中,所占比重有限,估计不会超过3%。总之,除农业外,其余的全部国民经济命脉都掌握在国家手里。

(2)集体所有制经济。即劳动者集体所有的经济。它和全民所有制经济共同构成了新中国经济的主体,在80年代后期的国内生产净值中约占50%。其中包括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以及城镇中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在所有这些合作经济中,占主要地位的是农业生产合作经济。近些年来,城乡集体工业也有较大的发展。在全国第一次产业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所占比重最大,达95%以上;在全国第二次产业中约占40%;在全国第三次产业中约占20%。

中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式比较复杂。在城市,过去曾有过“大集体”和“小集体”。前者主要是由手工业合作总社管理的,管理办法同国营企业相似,具有国营企业特点,故有“大集体”“小国营”之称;后者主要是由街道居民兴办的,规模较小,基本上保持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点。

在农村,近些年来,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变化很大,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其中虽然渗入了一些个体经营成分,但仍保有集体经济的特点,特别是农业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此外,集体经营还向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种种服务。乡、村办和农户联办的工商企业也是集体经济。前者在经营管理、收入分配上受乡、村政府的支配。在这一点上,它和城镇中的“大集体”很相似。

2.私有经济。即私人所有的经济。它是中国公有经济的补充,在80年代后期的国内生产净值中占5%左右。

(1)个体所有制经济。即劳动者私有的经济。1988年底,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达1454.9万户,从业人员达2304.9万人;自有资金312亿元,平均每户2147元;工业产值516.2亿元,占全国工业产值的2.8%;商品零售额1024.3亿元,占全国商品零售额的13.7%。[3]

(2)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即资本家私有的经济。其中包括:①外国人在华经营的企业。1988年年底,外国在华的直接投资共121亿多美元。[4]②本国人经营的企业,这主要是由少数个体工商业者发展起来的。1988年底,全国已经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4万多户,平均每户雇工17.8人;注册资金总额达32亿多元,平均每户8万多元。[5]

除了以上几种单一的经济成分外,中国当前还有一些由两种以上所有制组成的混合经济成分。如公私合营经济、全民与集体合营经济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这种混合的经济成分还会有较大的发展。

二、印度当前的各种经济成分

独立前,印度的经济成分主要有帝国主义经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封建经济、个体经济等。独立以后,按照混合经济的要求,印度政府先后接管了原英国殖民政府在印度的企业,国有化了一部分私有企业,进行了改良主义的土地改革,大力发展公有经济,积极扶植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逐步形成了以资本主义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

1.公有部分(Public Sector)。即国家所有的经济。这部分经济主要是由国家经营的,所以又译为国营经济或公营经济。80年代中期,这部分经济在国内生产净值中约占四分之一。[6]其中主要为第二次、第三次产业,在全国第二次、第三次产业中各占30%左右,在全国第一次产业中,只占3%左右。[7]印度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虽不算大,但在许多领域它却占有统治地位,并发挥着“先锋”的作用。在矿业、公用事业、铁路、邮电、金融等部门所占比重已达90%以上,有些高达100%。印度公有经济,在一些轻工产品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如手表占66%,主要药品占59%以上,在第三产业中,如银行和保险占90%以上,海运占53%,空运达100%。在整个制造业中,所占比重虽然只有15%左右,但在一些重要产品产量中,则占有很大的比重。[8]

印度的公有部分,并不全是政府企业(Government Enterprise),有一部分仅仅是行政部门(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的一些财政支出,如行政费、国防费等。在80年代中期的公有经济中,政府企业约占60%,行政部门约占40%。

印度的政府企业又分两种:①部直属企业(Departmental Enterprises),为政府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独立法人。全部管理人员都是文官,全部资金由财政部调拨,全部收入或大部分收入都上缴财政部。主要经营铁路、邮电等基础设施和军工。80年代中期,在印度的全部政府企业产值中,这类企业约占20%。②非部属企业(Non-departmental Enterprises),不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分,而是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相对独立的法人,但要受政府的管理。主要经营工商业。在印度的全部政府企业产值中,这类企业约占80%。

2.私有部分(Private Sector)。即私人所有的经济。在80年代中期的国内生产净值中约占75%,其中又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1)企业部分(Enterprise Sector)。即资本家所有的经济,在80年代中期的国内生产净值中约占40%左右,它和公有经济共同构成了印度经济的主体。

就组织形式而言,印度的私有企业又分为:①公司部分(Incorporated Sector)。即按印度的工厂法、矿业法、公司法等建立的企业,主要经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一般都为大中型企业。这部分企业在全部私有企业产值中不到40%。②非公司部分(Uncorporated Sector)。即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的企业等,主要经营农业、不动产、商业和制造业。这部分企业在全部私有企业的产值中,占60%以上。它们的规模一般较小,但也有大中型的。

就资金来源而言,印度的私有企业还可分为本国人经营的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企业。

在本国人经营的企业中,私人垄断财团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980年底,印度最大的20家垄断财团的资产总额为761.3亿卢比;到1986~1987年度,增加到2450亿卢比,其中为首的塔塔财团的资产总额达494亿卢比,比尔拉财团的资产总额达477亿卢比。[9]它们由于资本集中,实力雄厚,对印度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政策的制定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印度的私人企业中,外国资本的比重已大大下降。1983~1984年度,多国公司的分公司在印度的资产为292.8亿卢比,外国公司在印度子公司的资产为244.6亿卢比,共537.4亿卢比(约合46.8亿美元)。在印度全部私营公司资产总额中,外国公司的比重已由独立初期50%以上,降到70年代初期的25%以上,80年代初期的17%左右。在印度的外国资本中,英国资本仍占首位。1980年外国在印度的直接投资中,英国占53.9%,美国占21%,联邦德国占7.0%,日本仅占0.5%。外国资本在印度经营的企业,绝大部分为制造业,在1980年的全部直接投资中占87.0%。其余为种植业、服务业和石油工业,各占4%左右。[10]

(2)家庭部分(Household Sector)。即印度私有经济中的非资本主义部分,在80年代中期的国内生产净值中约占35%。其中不仅包括个体经济,也包括封建经济;不仅分布在各农业部门,也分布在许多非农业部门。情况错综复杂,比较难以确切划分。

一般说来,在非农业部门的家庭经济中大都为个体经济,只有在农业部门的家庭经济中才有封建经济的成分,或者说印度的封建经济主要在农业部门。只要把农业部门中的封建部门划出,就大体可以看出印度经济中封建经济的比重了。

在印度当前的农业经济中,除了封建成分、个体成分外,还有资本主义成分。各占多大比重,说法不一。有的认为资本主义已占优势,有的认为封建主义仍占统治地位。这两种看法可能都有些片面。一般认为,除少数地区外,就全国来看,二者都占有相当大的势力。据印度社会学会前会长A. R.德赛分析,70年代初期,印度农村拥有15英亩以上的富农和地主阶级占有土地的60%。[11]另据印度经济学家乌沙·帕特奈克估计,就全国范围看,在印度耕地面积中,资本主义农场主大约占15%~20%。[12]根据以上数字及其他有关资料估算,在80年代中期的国内净产值中封建经济约占15%,但其对印度经济,特别是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则远远超过这个比例。

在印度的全部家庭经济中,扣除封建一部分,剩下的大体上即可作为个体经济部分,在80年代中期的国内生产净值中约占20%。但其从业人员则如汪洋大海,为数很多,其中绝大部分是个体农民。在其他一些行业中,个体经济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按产值计算,个体经济在全国商业中约占65%,在全国渔业中约占40%,在全国铁路以外的运输业中约占30%,在全国制造业中占10%。总之,在当前印度的农业、手工业、运输业、商业中,个体经济仍是一支重要的力量。

除了以上几种单一经济成分外,印度还有一些由几种所有制经营的混合经济成分。其中值得特别提出的有以下两种:

第一,联合部分(Joint Sector)。即各级政府与国内、外私人资本合营的经济。有的经济学者认为:这是国有化和自由化的折中产物;它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利用国内外私人资本,同时也可以控制它们的发展,以防止私人资本的垄断和经济权力的过分集中。这部分经济,目前还处在“婴儿”阶段。据1981~1982年度工业调查,在全部公司的增加价值中,公有部分占34.4%,私有部分占58.6%,联合部分只占7%。[13]国民生产总值中,联合部分还不到1%。有的经济学者认为,只要“护理”得当,这部分经济在不久的将来即可“长大成人”。

第二,合作部分(Cooperative Sector)。这主要是由城乡劳动者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但也有地主、富农或资本家参加。1985年6月印度全国共有各种合作社31.5万个,社员1.4亿人,股金(Share Capital)353.5亿卢比,流动资金(Working capital)3776.9亿卢比。按社数计算,65%都在农村,主要为农民、无地劳动者以及农村其他阶层服务。[14]

在印度的合作社中,绝大部分都为信用合作社。1985年6月,仅在农村的基层信用合作社,按社数、社员数、股金额计算,就分别占全国各种合作社总数的29.1%、49.1%和22.0%。全国农村98%以上的地区,都有这种信用合作社,它向农民提供所需贷款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15]

在非信用合作社中,绝大部分都是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商业。从事生产的也有一些,为农耕、农产品加工、建房、运输等,但大多数与商业混合经营,单纯搞生产的不多,而且发展缓慢。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例,早在1956年,国大党在那格浦尔会议上即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并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提出要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为发展农业合作社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争取在十年内把大部分土地都实行合作经营。但到80年代初,全国的农业共耕社(Cooperative farming Society)才有9000多个,社员才25万人,耕地面积37.5万公顷,仅占全部耕地面积的0.34%。[16]

第二节 中印两国社会经济结构比较

根据上节分析,可以看出,中印两国的各种经济成分,在名称上有不少相同之处。例如,中国有公有经济,印度也有公有经济;中国有国有经济,印度也有国有经济;中国有合作经济,印度也有合作经济;印度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中国也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印度有个体经济,中国也有个体经济;等等。但它们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发展前途等都有很大的不同。

一、中印两国国有经济的区别

中印两国的国有经济,在名义上虽然都是为国家所有,但由于两个国家的性质不同,两国国有经济的性质也有根本的区别。中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中国的国有经济就是全民所有的经济。而印度的国家,独立以来一直是由资产阶级领导的。关于印度国大党的性质,早在30年代,尼赫鲁在他的自传中就说过:“国大党在本质上是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民族主义的政治组织。”因此,印度共和国是一个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从而它的国有经济也就是资产阶级所有的经济,即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与印度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不同的只是,后者是属于资本家私有的,而前者则是属于资产阶级共有的。恩格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大的生产机构和交通机构,“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17]印度的国有经济正是如此。这就是中印两国国有经济最本质的区别。

中印两国的国有经济不仅性质不同,而且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途也大不一样。前面说过,中国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约占45%,而印度则约占25%,如果扣除行政部门那部分派生收入,则只有15%左右。中印两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也很悬殊。中国的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印度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特别是在基础工业、基础设施、货币金融方面虽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从总体上说,其作用要比中国小得多。再从发展上看,中国的国有经济,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随着四个现代化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的提高,其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巩固和加强。印度的国有经济不是这样,随着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特别是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将相对削弱。近些年来,对私人资本主义政策的放宽,对国有经济私有化的酝酿,即反映了这一点。

二、中印两国合作经济的区别

中印两国虽然都有合作经济,但它们的所有制、经营管理、产品分配以及地位和作用等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

以农业生产合作经济为例,在中国,农业生产合作经济的土地一直为集体所有,在目前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方式,也有实行集体经营的单一经营方式的。但不论实行哪种经营方式,土地都不归私人所有。印度的农业生产合作经济(Cooperative Farming)比较复杂,其主要形式有三:①共耕农业社(Cooperative Better Farming)。土地归个人私有,并由各自经营,只是为了改进耕地方法,对于某些农活,如犁地、除草、收割等,组织共同劳动。这种农业合作社同中国过去的互助组类似,同中国当前的农业合作经济最大的区别是:它的土地归个人私有,在中国则归集体公有。②联营农业社(Cooperative Joint Farming)。土地也归个人私有,但都作为股份交给农业社统一经营,集体劳动,按股分红,按劳取酬。这种农业社同中国过去的初级社有些类似。同中国当前的农业合作经营最大的区别也是它的土地归个人私有,在中国则归集体公有。③租佃合作社(Cooperative Tenant Farming)。土地归农业社占有,其中有些是土改后受政府委托代管的,有些是向私人租来的。所有这些土地,都租给社员分别耕种并按规定向农业社缴纳地租。它和中国现在的农业合作经济最大的不同是社员租种土地并缴纳地租。中国当前农业合作经济中的承包家庭虽然也向发包集体交纳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并对国家完成一定的农产品定购任务,发包集体也向承包家庭提供各种服务,但这完全是在约定范围内互相承担义务的一种合作关系,同印度的租佃关系根本不同。

所有以上区别,归根到底,都是由于所有制不同决定的。印度经济学家K.班载奥帕德耶耶在其1976年出版的《中国和印度农业发展的比较研究》一书中说,中国的集体农业“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的,认为私有财产是剥削的工具;而在印度,联营农业社是在充分尊重财产私有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18]这就是中印两国农业生产合作经济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最根本的区别。

由于所有制不同,中印两国合作经济成员的成分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很不一样。在中国,参加合作经济的成员都是劳动人民,他们是合作经济的主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等互助,不存在奴役与被奴役、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印度,参加合作经济的社员,不仅有劳动人民,而且也有地、富和资本家。在这样的合作社里,决定社员地位和收入的主要不是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而是土地和资本。谁的土地多、资本多,谁的地位就高,实权就大,所得就多。这样,“合作运动”的真正性质在印度就被歪曲了。合作社本来是为乡村贫民建立的,但得益的却是富裕农民,他们控制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利用其资源以达到个人的目的。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大都落到较为富裕的农民手里。他们很少缺钱,但还是愿意拿到大量贷款,然后再以更高利率贷给乡村贫民。供销合作社的好处也同样为大农所获取,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充足的“商品”到市场销售,小农则很少有剩余产品出售。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Cooperative Farming Societies)也都为大农所控制和管理。而且,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为了逃避土地最高限额法而拼凑起来的。[19]印度现在的这种合作经济,同旧中国的合作经济却有些类似,中国解放以前,在国民党统治区也搞过一些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农村大多为地富、豪绅所把持,他们排斥贫苦农民,从中渔利,甚至把合作社变为他们盘剥贫苦农民的工具。在城市,一些工业合作社,很少是个体手工业者的合作组织,而多是一些小工厂主为了贷款而挂上一个合作社的牌子,或者以合作社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再以高利贷给贫苦人民。因此,旧中国的合作经济以及印度现在的合作经济都或多或少地带有资本主义甚至封建主义的性质,而中国当前的合作经济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合作经济的性质不仅取决于本身的所有制性质,而且还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性质。中国的合作经济是在国有经济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起来的,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国有经济共同构成了中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印度的合作经济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组织起来的,它是资本主义大工业、大银行、大商业的附庸,是受资本主义经济规律支配的。“毫无疑问”,正如列宁所说,“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20]

三、中印两国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的区别

中国和印度当前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都包括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两国的本国资本,就其所有制性质来说,基本相同,财产都归资本家私有,都有雇工和剥削。但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有很大的区别。中国目前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只是公有经济的补充,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有限,而且它们都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经营的。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这类企业还会有些发展,但从战略上看,它们决不是发展的方向。印度不是这样,它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最大的比重。它们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构成了国民经济的主体,决定着印度社会经济的性质和方向。在这一点上,中印两国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根本不能同日而语。关于中印两国的外国资本,从它们的所有制性质以及它们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来看,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中印两国当前的个体经济,从所有制的性质来看,也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所不同的只是它们的地位和作用。如前所述,印度当前的个体经济仍如汪洋大海,人数很多,但经济地位很低,是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庸。在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社会里,能够上升为资本主义经济的,为数很少。中国的个体经济,虽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大,但它们也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它们的合法权益都受到国家的保护。与此同时,国家还要通过行政手段对它们进行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并根据客观的要求,逐步引导它们走上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根据以上分析,中印两国社会经济结构的现状,可大体概括如表2-1所示。

从表2-1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中国的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因此,中国的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在印度的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和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因此,印度的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而且由于存在着残余的封建经济并大量存在着个体经济,目前还是不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正如印度一位经济学家所说,印度独立以后,对旧社会的社会经济制度进行了不少改革,但所有这些改革,“都没有越出议会民主和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雷池一步”。[21]有的经济学者还说:“印度经济中巨大的公营部分并没有使印度成为社会主义。”[22]这些说法都是符合印度实际的。

表2-1 中印两国社会经济结构的现状

第三节 中印两国社会经济结构改革

从发展上看,中印两国现存的社会经济结构都比建国前优越得多,其集中表现为生产的发展速度都比过去快,人民生活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两国现有的社会经济结构都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主要后果为经济效益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10年来,中印两国都对各自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了一些改革。

一、放松了对私有经济的限制

在这方面,印度迈的步子比较大:①扩大了私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按照印度的《工业政策决议》,印度的工业分三类。第一、二两类包括国防工业、基础设施和重工业,第三类为轻工业。前两类完全或主要由国家经营,后一类主要由私人经营。对于前两类的某些企业,私人虽然也可以经营,但限制条件较多,审批手续也严。1980年,英·甘地重新执政后,放松了这方面的限制。1984年,拉·甘地上台后,步子迈得更大。过去许多只能或者主要由国家经营的石油炼制、炼铝、机床、药材、化肥、电力、煤炭等30个行业都可以由私人经营。[23]②提高了私有企业的资产限额。按资产规模,印度的企业分为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垄断企业要受到反垄断法的一些限制,非垄断企业中的小型企业则可以享受一些优惠的待遇。印度政府原先规定垄断企业资产的下限为2亿卢比,1985年把这一限额提高到10亿卢比。这样,许多原来的垄断企业就变为非垄断企业,不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许多原来非垄断企业也就可以扩大投资,只要不超过10亿卢比,就不会被列为垄断企业。对于小型企业、辅助企业资产的上限,原来分别规定为100万卢比、150万卢比,1980年分别提高为200万卢比和250万卢比,1985年又分别提高为350万卢比和400万卢比。这样,许多原来的小型企业、辅助企业就可以扩大资产规模,而仍享受原来的优惠待遇;许多原来的中型企业也可被列为小型企业、辅助企业,享受一些优惠待遇。③简化了工业许可证制度。按照印度《工业发展与管理法》规定:所有公私部门新建、扩建的大中型企业都必须向中央政府申请许可证,对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地点、投产时间、转产、迁厂等作出严格规定。从70年代起,逐步放宽了这一制度。1988年6月,政府宣布:只要不是受《垄断与限制贸易行为法》和《外汇管制法》限制的企业,在落后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不超过5亿卢比,在非落后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不超过1.5亿卢比,即不再申请许可证。必须申请许可证的工业项目也由原来的56种减少到26种。同时,对进口许可证制度也有所放宽。过去,进口投入占全部投入的15%即需要申请许可证,现在到30%才需要申请许可证。以上这些措施,大大调动了资本家、特别是大资本家的积极性,一批资本家迅速富裕起来,成为新的亿万富翁。

在中国迈的步子也不算小,不仅允许个体经济存在,而且允许资本主义经济存在;不仅允许本国人兴办私有企业,而且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兴办企业,但目前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都还小。

二、改善了对公有经济的管理

这些年来,中印两国对各自的经济虽然都进行了一些改革,但除个别情况外,都没有把公有经济私有化,改变公有经济所有制性质,只是改变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在中国,对公有经济的改革,主要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打破了过去那种谁所有谁经营的传统模式,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①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对集体所有制农业的改革;一是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对于前者,主要是改变过去那种“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单一经营方式,实行了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方式。其中最普遍的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首先是改变了过去那种基本上照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办法,使它们成为真正集体所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经营的集体企业,然后再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实行承包或租赁。②对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其中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一是小型企业的改革。对于前者,主要是改变过去那种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单一经营方式,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广泛推行了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切实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目前已有9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实行这种经营方式。对于小型企业,主要是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也有把企业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的。后者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但为数很少。

在印度,近些年来,对公有经济活动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步子不大。其中最主要的是参考法国国有企业管理的某些做法,在国有企业中进行了企业经营责任制的试验。如1983~1985年,在矿业和钢铁部门所推行的“生产与盈利综合改进管理制度”和“财务目标与实际制度”。1986年,根据以A.森·古普塔为首的公营企业政策总结委员会的建议,又在较大范围内试行了西方广泛采用的“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管理体制。按照这种体制,由政府代表公有企业所有者,分别在一些重要行业(如钢铁、煤炭、电力、化肥等行业)组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母公司,各个行业的企业则为母公司的子公司。政府只派人参加母公司的领导,不参加子公司的领导。政府的职责主要是:[24]任命公司的领导人员。[25]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③审定公司的建设项目。④检查公司的经营情况,但不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为了明确政府和公司(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政府与母公司要签订一个为期5年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简称Mou),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形式,有些类似我国的承包制。政府依此每年检查一次公司的经营情况,母公司每年检查一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1989年5月,占全部公营部分营业额70%的18家大型国有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了这种“备忘录”。为了减少对公营企业日常工作的干预,最近印度政府要求公营企业局把管理企业的“准则”(Guidelines)从800条减少到160条,最后将减少到50条。

通过以上改革,中印两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六五”计划、“七五”计划的经济增长速度都比过去高。但两国的社会经济改革并未完结,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都必须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处理好公私两种所有制的关系,否则改革就会走弯路。

在社会主义中国,除了公有经济以外,还必须有私有经济,这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因为,有些经济活动(如小商小贩)国家和集体不宜经营。有些经济活动(如外资企业)国家和集体也无力经营。只有允许私有经济存在,才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并方便人民的生活。过去那种单一的公有制的做法是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但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像某些人所说的只有私有制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更不能因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在搞私有化,中国也应该跟着走,把中国的公有经济都变为私有经济。如果这样,中国的经济也就不再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了。至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提高经济效益问题,主要应该依靠改善经营管理来谋求解决,而不应该依靠私有化来解决。

在资本主义的印度,除了私有经济以外,也还需要公有经济,确切地说,也就是:除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外,还必须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因为有些经济活动(如基础设施、重工、军工的一些重大项目)在一定时期是私人无力或不愿经营的,只有由国家经营,才能促进私人资本主义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就是在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自由王国”——美国,也还是有国有经济的。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但有些人无视这一现实,错误地认为:“在当前,要改善公有部分的经营,唯一可以接受的药方,就是尽快地、尽量地把它们私有化。当然策略要慎重,要把这种变革包上一层糖衣,缓慢进行,以免在政治上引起麻烦。”[26]印度政府未采纳这一主张。现政府财政部长M.丹达瓦特1989年底还说:印度的经济是混合经济。各种产业部分(公有经济、私有经济、小型企业、乡村企业)并存是这种经济的基础。每个部分都应在各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大型企业不应排挤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也不应排挤乡村企业。我们不主张由公有经济取代私有经济,但也不主张由私有经济取代公有经济。公有经济有病应该治疗,而不是把它杀掉。[27]这种看法,符合印度当前实际,也符合印度资产阶级利益。

在肯定了公私两种所有制并存以后,紧跟着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公私的范围应该如何划分。这也是应该根据生产力的性质来决定的。

简单地讲,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凡是需要并且能够由国家或集体所有的都应公有,否则可以允许私有。根据当前中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社会主义的要求,绝大部分生产资料都应公有。因此,在中国,公有经济必须是主体,私有经济只能是补充,私有经济今后再怎样发展,也决不应变为主体。

在资本主义的印度,情况则完全相反,凡是能够由私人经营的,私人都会要求私有。因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为私人资本主义服务的,怎样对私人资本主义有利就会怎样做。建国初期,由于私人资本主义力量还比较薄弱,所以公有部分包揽较多,差不多全部基础设施、基础工业都规定由国家经营。随着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私人资本主义日益要求改变这种格局,国家也逐步放宽了对私人资本的限制。拉·甘地曾说:公有经济仍是印度发展的主要工具,但它所占的领域太多了,占有许多它不应占的领域。今后印度将继续发展公有经济,以担负私有经济所承担不了的任务,但应对私有经济开放更多的领域并使其更自由地发展。[28]1990年初,印度计划委员会副主席赫格德更尖锐地指出:由尼赫鲁亲自制定的1956年《工业政策决议》划分的公私经营范围,一直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拉·甘地上台之初曾试图淡化这一决议,后因种种原因又退缩了。但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修改这一决议,因为,公有经济占领的领域太多了,占领了一些不是要害部门的领域而且经营得很差。同时,当制定1956年的决议时,私有经济还是“婴儿”,无力承担基础设施、基础工业的重大项目,现在它已经“长大成人”,能够承担了,并且能够比政府管理得好。[29]依据赫格德的这些看法,扩大私有经济的范围可能是印度今后发展的趋势。但“私有化”在印度目前仍然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脏话”。

以上是中、印两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情况。这是中印两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以下各章所介绍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的。

【注释】

[1]为了同印度对比,这里使用了国内生产净值数字。它和以下所用的国内生产净值数字,都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有关资料估算的。

[2]1988年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占56.8%,在货物周转量中占97.1%,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占39.5%。

[3]《经济日报》1989年10月21日。

[4]国家统计局:《1989年中国统计年鉴》,第645页。

[5]《经济日报》,1989年10月21日。

[6]不包括政府或公营金融机构在私营企业所掌握的股票及其相应的经济活动。

[7]本节有关印度各种经济成分的数字,都是根据印度计划部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和V.K. R.V.拉奥《1950~1980年印度国民收入》有关资料估算的。

[8]据印度《商业旗报》1989年11月30日报道:80年代初,公有部分在重工产品中所占比重,铜矿石、黄金、白银、铅、锌、钨、磷灰石、氧化铝、金刚石、萤石、黄铁矿、石油和天然气、芳香化合物、烯烃、DMT、DDT、水轮机、汽轮机、电缆、电话、电传打字机、飞机、船只、铁路客车、国防设备等达100%,煤、褐煤、发电达90%~99%,钢达75%,水泥达22%,氮肥达58%,企业电子设备达82%,其他电子设备达33%,变压器达31%,拖拉机达25%,小摩托达19%。在一些轻工产品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例如棉麻纺织品达10%~30%,主要药品达59%~100%,手表达66%,肥皂达11%。此外,在第三产业也占相当大的比重,例如银行和保险占93%(其中普通和人寿保险达100%),进口达62%,空运达100%,海运达53%。

[9]《金融快报》,新德里,1988年11月23日。

[10]A.N.阿格拉瓦尔等著:《1988~1989年度印度经济统计年鉴》,第159页。

[11]A.R.德赛:《印度发展道路》,孟买,第184页。

[12]转引自孙培钧:《印度农村土地关系和国大党的土地政策》,载《南亚研究》1986年第1期,第6页。

[13]R.达特等:《印度经济》,1989年,第189页。

[14]②印度政府:《1987年印度参考年鉴》,第371~372页。

[15]印度政府:《1987年印度参考年鉴》,第371~372页。

[16]J.S.K.米歇尔:《印度经济发展与计划》(印地文版),新德里,1982年,第35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8页。

[18]转引自I.C.德亨格拉:《印度经济》,1981年,第721页。

[19]S.K.米斯拉等:《印度经济》,1985年,第584页。

[20]《列宁选集》第4卷,第685页。

[21]L.萨乌:《印度经济发展》《导言》(中译本),成都,第5页。

[22]S.K.米斯拉等:《印度经济》,1985年第3版,第648页。

[23]②R.达特等:《印度经济》,1989年,第152页。

[24]《金融快报》,1990年5月7日。

[25]《经济时报》,新德里,1990年2月1日。

[26]《经济时报》,1986年12月19日。

[27]《商业旗报》,加尔各答,1989年12月21日。

[28]转引自R.达特等:《印度经济》,1989年,第242页。

[29]《商业旗报》,199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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