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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方法

时间:2022-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传统的公司估值方法为基础。又称基础价值法,它认为公司价值等于其未来股利或现金流的折现值。从理论上讲,DCF方法是可行的,也是国际上公司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又称为可比公司法,即根据市场上同类公司的价值确定所估公司的价值。只有根据公司自身特征采取相应的估值方法,才能对公司价值有一个全面、科学的评价。

第二节 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方法

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传统的公司估值方法为基础。传统的公司估值方法是现代金融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论上又分为内在价值法和相对估值法。

一、内在价值法

又称基础价值法,它认为公司价值等于其未来股利或现金流的折现值。美国经济学家科普兰(Copeland,1998)在其《价值评估》一书中,全面论述了公司内在价值理论。内在价值法是以现金流折现法(DCF)为核心,通过选取恰当的折现率,将公司未来的现金流折成现值之和作为公司当前的真实价值。

从理论上讲,DCF方法是可行的,也是国际上公司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而且各国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不同对该方法进行了很多发展。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很明显:该方法要求有很强的假定和估算,如折现率的选择、公司增长率的估计等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

二、相对估值法

又称为可比公司法,即根据市场上同类公司的价值确定所估公司的价值。相对估值法试图克服内在估值法的缺陷和主观性,并认为公司无所谓内在价值,或内在价值很难把握,只有相对价值才具现实意义。相对估值法需有三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标准价格,即对不同公司的共同评价标准,如市盈率、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比(M/B)、价格与销售收入比等。第二步是寻找类似公司,所选公司应尽量属于同一行业,最好是在同一市场,股本规模和相关指标的增长率应该相当。第三步是在控制基本变量差异的情况下比较标准价格,解释可比公司之间的差异,评价被比公司的相对价值区域。尽管相对价值法比内在价值法更具现实意义,但也同样具有局限性,主要包括:①只能说明可比公司相对价值的高低,无法对被比公司绝对价值是否高估或低估做出判断;②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可比公司,每个公司都有其自身特点;③无法确定能够全面反映公司价值的价值尺度或参数。因此,这种方法的应用范围受到较大限制。

在上述两种分类框架下,公司估值法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很多具体的方法。帕布罗(Pablo,2001)根据公司估值方法的计算特点,将公司估值划分为以下五类:①资产负债表估值法:包括账面价值、调整账面价值、清算价值、重置价值和市净率;②损益表估值法:包括因素分析法、市盈率估值法和价格销售比模型等;③基于商誉的估值方法:包括经典商誉法、欧盟方法和会计专家方法等;④现金流量折现法:包括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股权现金流量折现法、红利折现法和资本现金流量折现法等;⑤价值创造法:包括经济增加值(EVA)(Stewart,1994)模型、经济利润法和现金价值增加法等。

在公司估值实践中,应针对不同行业和类型的公司、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及公司所能提供用于评估的资料现状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如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折现法适用于成熟的工业公司,而商誉估值法则适用于具有较多无形资产的公司。此外,在估值方法的具体应用中,还应根据一些特别行业公司的特征而创新估值方法,如对高科技公司必须设计出适应其行业特征的评估方法。只有根据公司自身特征采取相应的估值方法,才能对公司价值有一个全面、科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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