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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人寿保险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创新型人寿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且在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一般而言,创新型人寿保险险种将保费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一部分用于专门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归客户所有。创新型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分红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及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等。

第二节 创新型人寿保险

前面所述保险都属于传统的人寿保险,这些保险没有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第一,保额通常是以一个固定的数额来表示的,而由于通货膨胀所引起的购买力的下降,保险的保障作用明显减弱。第二,在公司的投资组合中,一般来说,债券所占比重较大,而除了那些新近购买的债券以外,所有的老债券所反映的还是过去的通货膨胀率,这个通货膨胀率很可能是明显地低于当前和未来的通胀率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各国的保险业对传统的人寿产品进行了革新,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产品。例如可调整的人寿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万能保险。这些保险与传统的寿险相比较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保费、保额、现金价值都是可以变动的,统称为创新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且在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它既有保险功能,又有投资功能。一般而言,创新型人寿保险险种将保费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一部分用于专门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归客户所有。相对于传统型人寿保险的“固定”特点,创新型人寿保险的特点在于“灵活多变”。创新型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分红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及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等。

一、分红保险

(一)分红保险的定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这里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采用固定死亡率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从本质上看,分红保险应属于传统保险业务。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分红保险产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分红保险不仅提供合同规定的各种保障,而且保险公司每年要将经营分红险种产生的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目前,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这样投保人就可以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与不分红保险相比,增加了投保人的获利机会。

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由于每年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一样,客户所能得到的红利也会不一样。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会分到较多的红利;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会比较少,甚至没有。因此,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

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主要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这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对于分红保险,由于寿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所以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保守,即保单价格较高,以便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在获得投保时约定保额的保险金的同时,还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在满期给付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额的同时,也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在退保时得到的退保金也包括保单红利及其利息。

(三)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

分红保险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如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盈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单红利。

1.利源

分红保险的红利,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盈余。盈余就是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保险公司的精算等相关部门每年都要计算盈余中可作为红利分配的数额,并由公司基于商业判断予以决定分配的数额,此决定分配的数额称为可分配盈余。盈余(或红利)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益(损)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大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低于)预定利率时,则产生利差益(损);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大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损失)时,则产生费差益(损)。

2.红利分配

中国保监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的第四部分盈余分配中关于红利分配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红利分配原则。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第二,红利分配比例。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第三,红利分配方式。红利分配方式有现金红利分配和增额红利分配两类。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二、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又称为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

变额人寿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的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可以变动,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第二,变额寿险有其专项账户,它与公司的其他业务是分开的。保险人可以根据资产运用的实际情况,不断对其资产组合进行调整。保单所有人也可以自己在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品中选择投资组合;第三,现金价值随着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定义

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大体而言,投资账户的资产免受保险公司其余负债的影响,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旦发生,无论其是否实现,都会直接反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比如股票、债券等。投资账户可以是外部现有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设立的。除了各种专类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外,由寿险公司确立原则,并组合投资的平衡式或管理式基金也非常流行。在约定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同的基金间自由转换,而无须支付额外的费用。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经验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有关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账户设置

投资连结保险均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进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是为了方便计算投资账户的价值而设计的计量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2.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一些产品还加入了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方法A的死亡保险金额在保单年度前期不变,当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后,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方法B的死亡保险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但净风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3.保险费

投资连结保险的缴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设计方式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固定缴费的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即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缴费,而保单照样有效,从而避免了因为超过60天宽限期而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另外,还允许投保人除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缴费期间、缴费频率、缴费数额的概念,投保人可随时支付任意数额(有最低数额的限制)的保险费,并按约定的计算方法进入投资账户。这种方式对客户来说灵活性最高,但降低了保险公司对保费支付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同时提高了对内部操作系统的要求。

4.费用收取

与传统非分红保险及分红保险相比,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当透明。保险公司详细列明了扣除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电脑终端查询。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之间的差价;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而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资产管理费,即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手续费,即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和账户转换等服务时收取的费用;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的用以弥补尚未摊销保单的成本费用。

(三)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

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具备以下特点:

(1)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2)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3)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4)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5)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6)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7)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8)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三、万能人寿保险

这种产品与可调整的寿险基本上一样,即在保险期间,它的保费、现金价值和保额都是可以随着消费者的需要而改变的。但有一点不同的是,现金价值的利率是与当时市场的利率紧密相连的。因此保险公司一般将其投资于中、短期的产品,而不是像传统的人寿保险那样,投资于长期投资品。在其他的终身寿险合同中,保单所有人只能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来进行借款;而在万能寿险中,保单所有人甚至可以提取出部分现金价值,而并不使合同失效,这无疑是万能寿险颇具吸引力的一个方面。

(一)万能人寿保险的定义

万能寿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万能寿险除了同传统寿险一样给予客户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投资账户内资金的投资活动,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独立运作的投保人投资账户资金的业绩联系起来。万能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缴费。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万能人寿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保单持有人可以了解到该保单的内部经营情况,可以得到保单的相关因素,如保费、死亡给付、利率、死亡率、费用率、现金价值之间相互作用的各种预期结果的说明。然而,保单经营的透明度并不意味着保单持有人能对保单价值作出精确估计,只是可以了解保单基金的支配情况。万能保险具有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净风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约束性。保单现金价值每年随保费缴纳情况、费用估计、死亡率及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就是全部的死亡给付额。

(二)万能人寿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万能人寿保险产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死亡给付模式

万能保险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这两种方式习惯上称为A方式和B方式。A方式是一种均衡给付的方式,B方式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在A方式中,死亡给付额固定,净风险保额每期都进行调整,使得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成为均衡的死亡给付额。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净风险保额就会等额减少;反之,若现金价值减少了,则净风险保额会等额增加。这种方式与其他传统的具有现金价值给付的保单较为类似。在方式B中,规定了死亡给付额为均衡的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死亡给付额会等额增加。

在A方式中,为避免由于现金价值太高而超过规定的保额,一些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净风险保额,从而使总的死亡给付额增加。中国保监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可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予保险金,也可以以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作为身故给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2.保费缴纳

万能保险的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次缴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作出规定,只要符合保单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定额地缴纳保费。大多数保险公司仅规定第一次保费必须足以涵盖第一个月的费用和死亡成本,但实际上大多数投保人支付的首次保费会远远高于规定的最低金额。这种灵活的缴费方式也带来了万能保险容易失效的缺点,这是由于万能保险保单无法强迫投保人缴纳固定保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的一般做法是根据保单计划所选择的目标保费,向投保人寄送保费催交通知书,以提醒其缴费。另外,投保人一般也会同意签发其银行账户每月预先授权提款单据。另一种做法是保险公司按投保人规划的保费金额向投保人寄送保费账单,投保人按账单金额缴纳保费。

3.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为万能保险设立单独账户。首先,万能保险的保单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并且两者之差不得高于20%。其次,当单独账户的实际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再次,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

4.费用收取

万能保险保单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即保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即为了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手续费,即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的相关管理费用;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用于弥补尚未摊销保单的成本费用。

四、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变额万能人寿保险又被称为万能寿险产品类型Ⅱ。它实际上是变额保险与万能保险相结合的产物。这一保险允许投保人改变缴费的数额,允许投保人使用投资账户中的现金价值支付保费。更引人注目的是,它在一张保单中将万能保险保费的灵活性特征与变额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在自己的投资账户中改变各种投资组合的特征结合起来,从而使保单很具吸引力。变额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简称变额万能寿险,是一种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相结合的保险。变额万能人寿保险是针对将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视为投资的保单所有人设计。变额万能寿险是一种终身寿险,其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死亡保险金的可变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相结合。变额万能寿险遵循万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保单持有人可以在规定限度内自行决定每期保费支付金额,或在具备可保性及符合保单最低保额的条件下,任意选择降低或调高保额;但其资产由分立账户保存,其现金价值的变化与变额寿险相同,且没有最低投资收益率和本金的保证。换而言之,最坏的预计现金价值可能会降至为零。因此,在美国此产品被认为是一种投资证券产品,必须在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由有证券经纪商许可证和保险从业资格的代理人销售

变额万能寿险的投资与变额寿险一样,是多种投资基金的集合。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将其现金价值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但其死亡给付采取与万能寿险相同的方式,可由投保人选择。如为B计划,死亡给付随投资资产价值的大小不同而不同;如为A计划,则为均衡死亡给付额,投资收益的大小只反映保单的现金价值。

在变额万能寿险中,保单所有人承担了其投资账户上资产的全部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账户的投资增值则皆大欢喜,不会发生收益的减少,而且保单也有效;但一旦保单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若投保人没有足够的保费缴纳,保单将会失效。

变额万能寿险与传统的保险产品完全不同,由于它具有很强的投资功能,加上其在保费缴纳上的灵活性、死亡保险金的可选择性,因此各国对其经营和管理都有较高要求。保险人分离账户中的资金被指定用于支持其所对应的保单,并与普通账户严格分开。当保险公司遇到财政困难时,账户分离可成为变额万能寿险保单所有人的额外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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