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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当天Z保险公司向Y棉纺厂出具了企业财产保险单,并在未收到保险费的情况下向后者开具了保险费收据。事故发生后,Y棉纺厂立即通过法院向Z保险公司支付了7 000元保险费,Z保险公司就此撤诉。Z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以Y棉纺厂未在约定期间内交付保险费及隐瞒保险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从保险车辆的转卖、赠送之日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会由于种种原因对合同基本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这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保险合同内容给予公正、合理、明确的说明。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工作,既要考虑依据保险合同文本的原始记载情况,又要考虑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通常保险合同的解释主要贯彻以下几个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不要超出、也不要缩小合同文字的含义。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二)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对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条款文义明确或意图清楚,语言文字没有产生歧义时,即使发生争议,也应当依据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作出合理、公平的解释,不能滥用本原则。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对于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分歧或纠纷,涉及保险责任的归属、赔款的计算等双方权益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些是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有些则是由于违约引起的。这时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般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这种解决方式的好处在于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的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调解解决争议必须在查清纠纷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这是达成合理调解协议的前提。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作出裁决之日就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四)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与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

案例3-4

拖欠保费遭起诉索赔案

1999年10月6日,某市Y棉纺厂以厂内的财产向Z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应缴纳保险费7 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时间是1999年10月6日。当天Z保险公司向Y棉纺厂出具了企业财产保险单,并在未收到保险费的情况下向后者开具了保险费收据。保险单签发后,Z保险公司多次派人或通过电话向Y棉纺厂催要保险费,但Y棉纺厂以经营不佳、经济困难为由一次次地拒绝支付。数次碰壁的Z保险公司觉得如此催要保险费无望,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于是在2000年1月5日正式向法院起诉,把Y棉纺厂告上了法庭,要求Y棉纺厂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

Y棉纺厂在法庭上为自己拖欠保险费的行为作了解释,并辩称: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Z保险公司无权采取诉讼方式向它索要保险费。就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Y棉纺厂不慎发生火灾,投保的财产被烧毁,损失近120万元。事故发生后,Y棉纺厂立即通过法院向Z保险公司支付了7 000元保险费,Z保险公司就此撤诉。没过多久,Y棉纺厂将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通知Z保险公司并以合同被保险人的身份向后者提出索赔。

Z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以Y棉纺厂未在约定期间内交付保险费及隐瞒保险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就此再次发生争议,而且为解决争议,双方又开始了一场诉讼。不过,这一次,Y棉纺厂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Z保险公司则成了被告。

思考题:

1.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按期缴纳保险费是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吗?财产保险公司对不按期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有权采取哪些方式处理?能否采用诉讼方式向投保人催要其拖欠不缴的保险费?

2.在本案中,Z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Y棉纺厂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你认为法院对此案应该如何判决?

资料来源:应世昌.中外精选保险案例评析.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案例3-5

保险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案

1999年9月吴先生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办理购车手续时,吴先生以车的购置价格18万元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万元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间从1999年9月9日至2000年9月8日。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的转卖、赠送之日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000年5月,吴先生又买了一辆丰田轿车,想将原有的富康轿车转让给好朋友王某,同年5月8日,两人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如果王某将某大公司的业务介绍给吴先生,吴先生就办理富康的过户转让手续。第二天下午,王某驾驶富康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了车毁人亡的惨剧。根据公安局交警支队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的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此事故由王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查验事故现场后,吴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吴先生所投保的富康车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已签订了过户转让协议,并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吴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虽与王某签订了转让该车的协议,但由于该协议中所附王某给吴先生介绍大公司业务的条件未成就,故该协议尚未生效,该车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仍属吴先生所有。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认为,在该车保险期限内,吴先生虽与王某签订了转让该车的协议,未通知保险公司。但该协议是附有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如果转让该车的协议所附条件没有成立,则该协议就没有生效,该协议所涉及的汽车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移。本案王某尚未给吴先生办成介绍大公司业务的事情,协议所附条件没有成立,吴先生也没有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该汽车所有权在吴先生手中时,该车就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全部毁损,所以保险公司当然应该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思考题:

1.本案中保险标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

2.你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吗?为什么?

资料来源:邹辉.保险纠纷案例.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

案例3-6

保险人单方面终止团体保险合同索赔案

2000年3月,某市客运公司与该市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代办保险的协议。协议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某市客运公司代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基本票价的2%计收,保险费包含于票价中,车票即为保险凭证,在车票上印有“内含保险费2%”的字样。客运公司应于每月5日以前,通过银行按上月售票收入的2%向保险公司结保险费,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的5%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某市客运公司是一个经营不善的企业,长期亏损。为了维持营业,客运公司挪用保险费,连续3个月未向保险公司转交保险费。2000年8月1日,某市客运公司的一辆大型客车在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亡旅客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保险费、并且它已单方面终止了与客运公司的代理合同为由予以拒付。后伤亡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客运公司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以该公司的名义代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收取了旅客的保险费,签发了保险凭证,该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至于客运公司是否将保费转交给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的另一种法律关系,即代理合同关系,不在本案讨论范围。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思考题:

1.保险公司是否可单方面终止保险代理合同?为什么?请结合本案说明。

2.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资料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http://ww.bjhetong.com/.

本章小结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2.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包括:射幸性、有偿性、双务性、附合性等。

3.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的形式有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

5.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部分。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6.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代表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7.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四种: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8.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合同的主体、客体的改变。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

9.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保险合同内容及其履行等方面产生一致甚至相反的理解而导致的分歧或纠纷。

重要概念

保险合同 保险人 投保人 受益人 合同中止 合同终止 合同无效

复习思考题

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2.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3.简述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4.简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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