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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有哪些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全部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若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以实际损失为准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按照保险性质分类

按照保险性质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一)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三)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例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

四、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分出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接受人。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实务中,可能是多个保险人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保险人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保险合同。

(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五、按照风险转嫁方式分类

按照风险转嫁方式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一)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保险合同中估计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全部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若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以实际损失为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不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若保险标的全部受损,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其不足保险价值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若保险标的为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有关规定的比例赔偿。

(三)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使保险合同无效外,保险人一般都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

六、按照投保单位分类

按照投保单位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这种分类标准一般适用于人身保险。

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的名义向保险人购买的保险,其投保人是单个的自然人。团体保险则是指团体与保险人签订一份保险总合同,向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障,其投保人为团体。团体保险的费率一般低于个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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