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办公用房类

办公用房类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二)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办公用房区应与住宅区分开设置。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一节 办公用房类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落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因此,本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有关部门对办公建筑类的系列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这些政策标准主要包括国家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以及江西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实施意见》等。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12月21日发布并实施,该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有:

(一)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二条)

(二)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四条)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五条)

(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六条)

(六)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七条)

(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八条)

(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九条)

(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第十条)

(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第十一条)

(十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m2,使用面积为16~19m2;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m2,使用面积为12~15m2;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m2,使用面积为10~12m2;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第十二条)

(十二)各级工作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m2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m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2.地方机关

(1)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m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m2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2)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m2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m2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12m2

(3)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m2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m2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第十三条)

(十三)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十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第十五条)

(十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十六条)

(十六)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第十七条)

(十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第十八条)

(十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第十九条)

(十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第二十条)

(二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住宅区分开设置。(第二十二条)

(二十二)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m2为宜。(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第二十五条)

(二十五)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设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m,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第二十七条)

(二十七)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八条)

(二十八)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二十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第三十条)

(三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般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第三十一条)

(三十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第三十二条)

(三十二)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第三十三条)

(三十三)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第三十四条)

(三十四)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第三十五条)

(三十五)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第三十六条)

(三十六)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他区或集中空调系统。(第三十七条)

(三十七)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第三十八条)

(三十八)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风格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第三十九条)

(三十九)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垃圾收集存放设施。(第四十条)

(四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第四十一条)

(四十一)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第四十二条)

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略)

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略)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略)

二、《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3月18日下达。该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不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其主要内容有: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三、《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结合江西省实际,于2007年7月5日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提出实施意见(赣办发[2007]11号),其主要内容有:

今后,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需经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直厅(局)级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

根据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省直厅(局)级单位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设区市级机关不得超过28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200元/平方米。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