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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么民办高校独立法人财产权难以真正独立,要么举办者正当权利难以保障,因此,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的产权应是整个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建立的基础。当前,由于缺乏法律上相应的责任制度,民办高校产权制度中责任权利不统一的情况比较严重,诸如举办者不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虚置,举办者虚假出资、恶意抽逃资金、滥用学校控制权等。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为“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由此对照我国民办高校的产权状况,我们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归属清晰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产权的细化。即哪一项产权、多大数额或份额,应当分得很清楚;二是人格化,即细化后的产权究竟归属于哪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应该是非常明确的。[2]按照这一标准,我们发现困扰民办高校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的最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主体归属、产权收益归属不明确。要么民办高校独立法人财产权难以真正独立,要么举办者正当权利难以保障,因此,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的产权应是整个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建立的基础。

其二,所谓权责明确,是指产权主体享有何种权利,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应当以法律的方式加以明确。这既是产权主体各自合理产权实现的保障,也是对产权主体不当行使权利从而影响他人产权实现的约束。当前,由于缺乏法律上相应的责任制度,民办高校产权制度中责任权利不统一的情况比较严重,诸如举办者不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虚置,举办者虚假出资、恶意抽逃资金、滥用学校控制权等。

其三,所谓保护严格,即通过制定完备、有力度的法律制度对各种经济类型、各种形式的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严格保护,确保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3]当前,我国民办高校产权保护制度还很不健全,由此引发的问题和争议比较多。例如,某些地方出现的有关管理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干扰和影响民办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再如民办学校内出资人或举办者对民办学校财产的侵犯等。因此,在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现代产权制度过程中,要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并参照国外立法经验,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切实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四,流转顺畅。可交易性是产权的基本特性之一,合理的产权流动不仅符合资本本身的逐利特性,也是优化组织体资本机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甚至抵御风险的有效途径(典型的如组织体通过合并、重组避免破产或倒闭)。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一直固守教育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理念,对教育产权过分强调其稳定性和持续性,加之教育产权市场不发达以及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很多教育资产一直处于低效、无效营运甚至闲置的状态。因此,未来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应根据民办高校产权流动主体的不同,建立主要涉及举办者和民办高校的产权流动体系,并逐步建立完善资产评估、产权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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