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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中问题的处理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4)合同变更应以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承包人对合同变更若有不同意见可在7~10天内书面提出,但发包人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继续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①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不可抗力问题,施工合同的变更、违约、索赔、争议、终止与评价等问题。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依法对原来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履行合同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得不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做出修改、订正、删除或补充。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合同变更的起因及影响。合同内容频繁的变更是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一个工程,合同变更的次数、范围和影响的大小与该工程招标文件(特别是合同条件)的完备性、技术设计的正确性,以及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直接相关。合同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发包人有新的意图;发包人修改项目总计划,削减预算;发包人要求变化。

2)因设计人员、工程师、承包商事先没能很好地理解发包人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的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发包人指令及发包人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变更。

4)由于产生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发包人指令、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变更。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7)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转让合同,造成合同当事人的变化。这种情况较少见。

合同的变更通常不能免除或改变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但对合同实施影响很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导致设计图纸、成本计划和支付计划、工期计划、施工方案、技术说明和适用的规范等定义工程目标和工程实施情况的各种文件作相应的修改和变更。当然,相关的其他计划也应作相应调整,如材料采购计划、劳动力安排、机械使用计划等。它不仅引起与承包合同平行的其他合同的变化,而且会引起所属的各个分合同,如供应合同、租赁合同、分包合同的变更。有些重大的变更会打乱整个施工部署。

2)引起合同双方、承包商的工程小组之间、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合同责任的变化。如工程量增加,则增加了承包商的工程责任,增加了费用开支和延长了工期。

3)有些工程变更还会引起已完工程的返工,现场工程施工的停滞,施工秩序被打乱,已购材料的损失等。

(2)合同变更的原则。

1)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变更程序,依法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2)合同变更要经过有关专家(监理人、设计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的科学论证和合同双方的协商。在合同变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而且由此而引起的进度和费用变化得到确认和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实行。

3)合同变更的次数应尽量减少,变更的时间亦应尽量提前,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提出,以避免或减少给工程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4)合同变更应以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紧急情况下,监理人的口头通知也可接受,但必须在48小时内,追补合同变更书。承包人对合同变更若有不同意见可在7~10天内书面提出,但发包人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继续执行。

5)合同变更所造成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如由于设计错误、设计所依据的条件与实际不符、图与说明不一致、施工图有遗漏或错误等,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合同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4)合同变更程序。

1)合同变更的提出。

①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②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2)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约定变更估价。

①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c.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之前的商定来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②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工程变更。在合同变更中,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是工程变更起因与工程变更问题处理,即确定赔偿问题的桥梁。工程变更包括两大类:

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会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减少,新增或删除工程分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变化,实施方案的变化。一般工程施工合同赋予发包人(工程师)这方面的变更权力,可以直接通过下达指令,重新发布图纸或规范实现变更。

2)施工方案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的责任分析有时比较复杂。

①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对此有如下问题应注意:

a.施工方案虽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约束力。发包人向承包商授标就表示对这个方案的认可。当然,在授标前的澄清会议上,发包人也可以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作出说明,甚至可以要求修改方案,以符合发包人的目标、发包人的配合和供应能力(如图纸、场地、资金等)。此时,一般承包商会积极迎合发包人的要求,以争取中标。

b.施工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安全、稳定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表示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c.在它作为承包商责任的同时,又隐含着承包商对决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应的权利,即发包人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发包人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

d.在工程中承包商采用或修改实施方案都要经过工程师的批准或同意。

②重大的设计变更常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如果设计变更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发包人负责;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

③由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发包人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另一方面,发包人负责地质勘察和提供地质报告,则其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

④施工进度的变更。施工进度的变更是十分频繁的: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给出工程的总工期目标;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有一个总进度计划(一般以横道图形式表示);中标后承包商还要提出详细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或同意);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的调整。通常,只要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新进度计划就具有了约束力。如果发包人不能按照新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发包人完成的责任,如及时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发包人的违约,应承担责任。

(6)工程变更的管理。

1)注意对工程变更条款的合同分析。对工程变更条款的合同分析应特别注意:工程变更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如果超过这个范围,承包商有权不执行变更或坚持先商定价格后再进行变更。对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认可权须加以限制。发包人常常通过工程师对材料的认可权提高材料的质量标准、对设计的认可权提高设计质量标准、对施工工艺的认可权提高施工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条文规定得比较含糊或设计不详细,则容易产生争执。但是,如果这种认可权超过合同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则承包商应争取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书面确认,进而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此外,发包人、总(分)包之间的任何书面信件、报告、指令等都应经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审查,这样才能保证任何变更都在控制中,不会出现合同问题。

2)促成工程师提前作出工程变更。在实际工作中,变更决策时间过长和变更程序太慢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通常表现为两种现象:一种是施工停止,承包商等待变更指令或变更会谈决议;另一种是变更指令不能迅速作出,而现场继续施工,造成更大的返工损失。这就要求变更程序尽量快捷,故即使仅从自身出发,承包商也应尽早发现可能导致工程变更的种种迹象,尽可能促使工程师提前作出工程变更。

施工中发现图纸错误或其他问题,需进行变更的,首先应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同意或通过变更程序再进行变更。否则,承包商可能不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且会带来麻烦。

3)对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应进行识别。特别是在国际工程中,工程变更不能免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对已收到的变更指令,特别是对重大的变更指令或在图纸上作出的修改意见,应予以核实。对超出工程师权限范围的变更,应要求工程师出具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文件。对涉及双方责、权、利关系的重大变更,必须有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认可或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

4)迅速、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作出后,承包商应迅速、全面、系统地落实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如有关图纸、规范、施工计划、采购计划等,使其一直反映和包容最新的变更。承包商应在相关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工作中落实变更指令,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对新出现的问题给出解释和对策,同时又要协调好各方面工作。

5)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工程变更是索赔机会,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完成对它的索赔处理。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就应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以作为进一步分析的依据和索赔的证据。

在工程变更中,特别应注意因变更造成返工、停工、窝工、修改计划等引起的损失,注意这方面证据的收集。在变更谈判中应对此进行商谈,保留索赔权。在实际工程中,人们常常会忽视这些损失证据的收集,而最后提出索赔报告时往往因举证和验证困难而被对方否决。

2.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造成的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④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⑤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方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3.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并同时出具包括终止合同理由和具体内容的申请,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宣布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经济承包关系。

合同解除的理由主要有:

(1)施工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

(2)因不可抗力或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主要表现有: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发生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转包。

3)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合同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违背合同

违背合同又称违约,是指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项目经理在违约责任的管理方面,首先要管好己方的履约行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违约,应当督促发包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与之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特别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对方违约的证据,以在必要时作为依据、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违约行为和责任。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主要的违约行为和责任如下:

1)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③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应赔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返工和倒运、人员、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造成的损失。

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己负责。

⑤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由于修理和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②承包工程的交工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③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丢失或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处理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应按“严格责任原则”处理,无论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事实,特别是有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承)包人赔偿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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