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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有哪些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关税在外国商品直接进入关镜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在外国商品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时,由海关征收。在18世纪重商主义时期,重商主义者把关税作为一种限制国际贸易的工具,使关税具有保护关税的性质。特惠关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普惠制的作用是通过关税削减产生的价格影响来体现的。

一、按照征税的对象和商品流向分类

按照征税的对象和商品流向,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

(一)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Import Duty)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进口关税在外国商品直接进入关镜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在外国商品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时,由海关征收。

(二)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Export Duty)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输往国外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多数商品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必会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出口的扩大。但有时为了一些特殊的目的,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也征收出口税。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有:第一,对本国资源丰富、出口量大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增加财政收入。第二,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对出口的原料征税,以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和增加国外商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加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例如,瑞典、挪威对木材出口征税,以保护其纸浆及造纸工业。第三,为保障本国市场的供应,除了对某些出口原料征税外,还对某些本国生产不足而又需求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征税,以抑制价格上涨。第四,控制和调节某些商品的出口流量,防止盲目出口,以保持在国外市场上的有利价格。第五,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或减少在所在国的纳税,向跨国公司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出口税,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出口关税增至110% 我国在年关收紧化肥出口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我国对部分化肥产品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

此次调整涉及的化肥产品包括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意味着,在临近年关之际,我国化肥出口将由现行7%的淡季关税调整为110%的旺季关税,化肥出口之门基本关闭。

据了解,当前我国对化肥出口关税实施差价税制,12月份之前我国化肥出口仍执行淡季税制,即每吨化肥价格如果低于2300元的出口基准价,按7%的出口税率征收,如果高于基准价,则高出部分再实施全额纳税。但此次调整之后,化肥出口企业将在随后一个月执行110%的新出口税率。

财政部表示,当前是化肥使用淡季,此次大幅调整化肥出口关税,旨在抑制近期化肥出口,保障国内化肥市场供应,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为来年春耕化肥需求高峰做好储备工作,同时也有助于抑制当前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势头。

(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11/30/c_12833287.htm)

(三)过境关税

过境关税(Transit Duty)又称为通过关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征收的目的是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但目前很多国家取消了过境税,主要目的是发展本国的交通运输业或提高物流水平。

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

按照征税目的的不同,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一)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了达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果税率过高,将阻碍商品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是指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对外国商品进口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越高,保护程度越强。保护关税的税率一般都比较高,因为税率高,才会使进口的外国商品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以此来达到保护本国生产的目的。在18世纪重商主义时期,重商主义者把关税作为一种限制国际贸易的工具,使关税具有保护关税的性质。直到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大量地使用关税作为削弱外来竞争的保护贸易措施,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把关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可分为普通关税、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制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

(一)普通关税

普通关税(Common Duty)是对没有与本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征收的关税。普通税率是进口税中税率最高的,一般比最惠国税高1~5倍,甚至更高,如美国对进口玩具征税的普通税率为70%,而最惠国税率仅为6.8%。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进口税则税率栏目。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除上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特定优惠关税

特定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为特惠关税,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关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特惠制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最有影响的是2000年6月23日欧盟15国与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地区77国签订的科托努协定(前身为《洛美协定》)的特惠税,它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根据协定,在协定的8年过渡期中,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地区96%的农产品和全部工业品可免税进入欧盟市场,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

(三)普遍优惠制关税

普遍优惠制关税(Generalized System 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它是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是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地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给予发达国家对等待遇。

普惠制的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普惠制的作用是通过关税削减产生的价格影响来体现的。普惠制的给惠国,在提供普惠制待遇时,通过普惠制方案来执行。这些方案的内容有对受惠国或地区的限制、对受惠商品范围的规定、对受惠商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规定(免责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要标准和毕业条款及对原产地的规定等)。中国没有获得美国给予的普惠税。根据美国的规定,要获得其普惠税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中国已经满足;第二,该国家必须实现政治民主,不能由一党专政。

(四)最惠国待遇关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of Duty)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但是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参加了世贸组织或者签订了双边、多边的贸易协定,彼此间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享受最惠国税率,因此,这种关税税率实际是一种最普遍使用的税率,又被称为正常关税(Normal Tariff)。

(五)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是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之外,还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它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特定措施,又称为特别关税。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进口附加税采取2种征收方式:

(1)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例如,1971年美国出现了巨额贸易逆差,国际收支恶化。美国前总统尼克松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对外国进口商品一律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缩减收支失衡。

(2)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特定国家或商品的进口。这种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5种:

反补贴税(Counter Vailing Duty)。反补贴税又称为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在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政府、同业工会或垄断组织所提供的任何补贴或津贴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所谓直接补贴,是指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则是出口国的政府及其他机构通过一些特殊的优惠措施给予某些出口商品财政上的优惠,如减免出口税和某些国内税,降低运费,对于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料、半成品实行免税或退税等,很显然间接补贴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保护本国的生产和市场。

根据世贸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征收反补贴税需要满足3个条件:补贴存在;补贴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反倾销税是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外国商品对本国的倾销,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扶植本国新兴产业。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确定正常价格有3种方法:a.采用国内价格,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b.采用第三国价格,即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c. 采用构成价格,即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这3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是依次采用的,即若能确定国内价格就不使用第三国价格或构成价格,以此类推。另外,这3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由于其价格并非由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因此,西方国家选用替代国价格,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根据世贸组织规定,加入世贸的成员国15年后可自动获得完全市场国地位。按此规定,我国于2016年12月11日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按《反倾销协议》规定,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3个必要条件:a.倾销存在;b.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的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实质性的损害威胁;c. 倾销进口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只有经充分调查,确定某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虽然WTO制定了《反倾销协议》,但反倾销法的执行主要依赖各签字国的国内立法规定,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随着关税壁垒作用的降低,各国越来越趋向于利用反倾销手段,对进口产品进行旷日持久的倾销调查及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来限制商品进口。

③ 报复关税。报复关税(Retaliatory Tariff)是指对特定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报复行动而临时加征的进口附加税。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的“超级301”条款,就是对“不公平”贸易伙伴实施报复的条款,其报复手段之一就是加征临时性报复关税。

报复关税运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对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进口国都可以运用报复关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然而报复关税也可以引起他国的反报复,最终导致关税战。

④ 惩罚关税。惩罚关税(Penalty Tariff)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这种特别关税具有惩罚或罚款性质。例如,1988年日本半导体元件出口商因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自动出口限制协定,被美国征收了100%的惩罚关税。

⑤ 紧急关税。紧急关税(Emergency Tariff)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当短期内外国商品大量涌入时,一般正常关税已难以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因此需借助税率较高的特别关税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生产。由于紧急关税是在紧急情况下征收的,是一种临时性关税,因此,当紧急情况缓解后,紧急关税必须撤除,否则会受到别国的关税报复。例如,1972年5月,澳大利亚受外国涤纶和棉纶进口的冲击,为保护国内生产,决定征收紧急关税,在每磅20澳分的正税外另加征每磅48澳分的进口附加税。

(六)差价税

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称为差额税。某种产品在国内生产的价格高于同类进口产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欧盟对进口农畜产品普遍采用差价税方式征税。例如,欧盟对冻牛肉进口首先征收20%的一般进口税,然后根据每周进口价格与欧盟内部价格变动情况征收差价税。

四、按照征税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征税标准,关税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选择税和滑动关税。

(一)从量税

从量税(Specific Tariffs)是指按商品的数量、重量、体积、容积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征收的关税。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从量税额=货物数量×单位从量税。

征收从量税实际上是鼓励同类产品中质量高、价格高的商品进出口。如果对廉价商品征较重的从量税,或者在商品价格下跌或商业衰退时期加征从量税,会加重商品的关税税负。因此,假如对每双鞋进口征收2美元的从量税,实际上是鼓励每双价格是25美元的鞋进口,而不是鼓励每双价格是10美元的鞋进口。

(二)从价税

从价税(Advalorem Tariffs)是指按进口货物的价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关税,它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者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比例计征的税收。从价税一般适用于工业制成品。目前中国以从价税为主,中国的平均税率是9.8%左右,美国是2%左右。

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从价税额=货物价值×从价税率。

从价税的特点是:

(1)从价税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如果产品价格上涨(如发生了通货膨胀),则从价税的保护程度和关税水平同步变动,特别是对高价格的制成品,其保护作用和从量税相比更有效。

(2)从价税的税率明确,便于比较不同国家的税率。

(3)从价税的税收负担较为公平,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4)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对于同种商品可不必因其品质的不同再详细加以分类。

(三)混合税

在从量税和从价税的基础上,将从价税和从量税这两种方法混合使用便构成了复合税,又称为混合税(Compound Tariffs)。例如,对天然软木制品征收10.5%的从价税,另外每千克加征1美元的从量税。

混合税的计算公式为:复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混合税在具体征收时还有两种情况:以从量税为主,另外加征从价税;或以从价税为主,另外加征从量税。

(四)选择税

选择税(Alternative Tariffs)是指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从量或混合税率。在需要限制进口时,海关可选择其中税率高的一种形式征税;在需要鼓励进口时,海关可选择低税率的一种形式征税。例如,日本对其胚布的进口征收协定关税7.5%或每平方米加征2.6日元,具体征收关税时,按其中高者进行。

(五)滑动关税

滑动关税(Sliding Duty)亦称“滑准关税”或“伸缩关税”,是根据进出口商品价格或数量的变动而升降税率的一种关税。

例如,2015年进口棉花滑准关税具体方式及变化:

(1)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5.000元/千克时,暂定从量税率为0.570元/千克。

(2)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5.000元/千克时,暂定从价税率按下式计算:

Ri=9.337/Pi+2.77%×Pi1(Ri≤40%)

式中,Ri为暂定从价税率;Pi为关税完税价格,单位为元/千克。

五、按照关税保护程度和有效性分类

(一)名义保护率

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保护关税,可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关税保护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进口税率高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进口关税的税率越高,对于本国生产同类产品部门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反之保护程度就低。

式中,P*为自由贸易价格;P是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包括国内关税,即P=P*+T。由于实际生活中看不到自由贸易价格,大多数经验研究便将产品的国际价格作为P*的值。

因此,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of Protection)是和自由贸易状况下相比,征收关税后使货物产品价格增长的比例。

(二)有效保护率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是由产业间向产业内发展,中间产品贸易量大大增加,因此国际贸易商品很少完全是产自一个国家。在许多情况下,产品生产需要引进投入和进口零部件。中间产品贸易的存在给关税经济分析及关税保护效应的估量造成了极大的差别。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of Protection)是相对于自由贸易的增值而言,是征收关税所导致的该产业每个单位产品附加值增加的百分比。有效保护率的值不仅取决于有关成品的名义关税,还受到所使用的投入原料或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以及这些投入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的影响。

有效保护率计算公式为:

式中,V是指征收关税后单位成品的国内价值;V*是自由贸易下产品的价值。

【例61】假定自由贸易条件下的某产品价值为100元,其中50元为进口投入,50元为国内附加值。

(1)如果对同类的进口产品征收20%的关税,但对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免税,这使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上升到120元。保护关税就使国内附加值增加到70元(12050=70)。那么,对这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为:

(2)假如对这种产品的进口投入也同样征收20%的关税,则投入的价格上升到60元(50+50×20%=60),国内附加值减少到60元(12060=60)。那么,对这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下降为:

(3)假如对该产品的进口投入征收50%的关税,但对进口产品征收20%的关税,则投入价格上升到75元(50+50×50%=75),国内附加值减少到45元(12075=45)。那么,对这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变成了负数:

通过该例子的分析,得出如下的结论:

(1)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即关税税则中规定的税率大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名义税率。

(2)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等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税率。

(3)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小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则小于名义税率。

(4)当对进口投入征收的税率过高时,则会出现负数的保护率。

在对生产该产品的原材料同时征收进口税的情况下,计算该产品的有效保护率时就复杂了一些。此时,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T为该产品的名义进口关税率;ai为在未征税前原材料价值在该产品全部价值中所占的比重;ti为原材料的名义进口关税率。

上式反映出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具有以下性质:

如果ɑi=0,ERP=T,即如果没有进口投入要素,则有效保护税率与名义税率相同。

如果ɑi、ti值不变,则名义税率T越高,有效保护率ERP越高。

如果T、ti值不变,则ɑi值越大,有效保护率越高。

如果ti大于或等于或小于T,则有效保护率ERP小于或等于或大于T。

如果ɑiti>T,则ERP<0,即这种关税结构不利于保护,反而会削弱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上面对有效保护率的分析表明,利用关税对国内市场的保护不仅依赖于较高的税率,还要有合理的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

“中国制造”将不再享受欧盟普惠制 出口企业面临挑战

成本上升显然已经成了中国外贸“新常态”之一。来自深圳市检验检疫局的消息,据欧洲委员会公布的一项普惠制规例,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将被排除出受惠国行列,届时,中国出口欧盟产品关税或将大幅增加。

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当受惠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显示较强竞争力时,其优惠资格即取消。据悉,中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平均关税减免幅度在6%左右。

目前,约40个国家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其中欧盟国家是主要成员。以深圳为例,2014年前11个月,深圳检验检疫局签发出口欧盟产品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约20万份,占该局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总量的60.6%,货值达61亿美元,企业因此获关税减免约3亿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取消中国出口产品普惠制的同时,继续对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以及秘鲁、阿根廷等南美国家的一些产品实施普惠制待遇,如从2014年1月1日起,包括鞋帽类在内的越南多种商品就被欧盟赋予了这种普惠关税优惠。

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近年不断削减对中国的普惠制待遇产品,对处于严峻形势中的外贸企业是雪上加霜。因此,一些企业则利用差异化普惠制政策进行产业及投资转移。公开报道显示,国内纺织服装龙头企业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将生产基地迁往东南亚,申洲柬埔寨分公司规模目前已达8000多人;国内纺织行业巨头百隆东方公司也已在越南开设分公司,总投资达2.5亿美元。

广东比帆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发安则较为乐观,他认为,订单“东南飞”集中在低端产品,但越南等国家尚不具备生产中高端产品的能力,出货速度、产品质量均赶不上“中国制造”,企业可在产品结构上向中高端方向做出调整,拓展利润空间。

目前,中国在劳动力综合素质、产业集群和配套能力等方面仍具有一定优势。华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邓宇君表示,低端出口制造在中国面临越来越大的生存压力,这是产业梯度转移的必然趋势,中国吸引外资正从“低成本”优势转变为产业链齐备、人才集聚、市场巨大等要素的综合优势。

世界银行按人均国民总收入,已先后于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把中国、厄瓜多尔、马尔代夫和泰国归类为高收入或中高等收入国家。2013年12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1421/2013号规例,修订了欧盟的普惠制规例。在其生效一年后,中国内地、厄瓜多尔、马尔代夫和泰国将被剔出受惠国行列。由此,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国所有产品将不再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

(资料来源:http://www.cacs.gov.cn/cacs/newcommon/details.aspx?articleid=12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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