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会展业立法的现状

我国会展业立法的现状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会展业的法律规范是与会展经济发展历程相对应的,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这一阶段是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对会展业进行管理。我国会展业没有基础性立法的现状,使得会展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与普适性大大降低,导致多头管理,会展项目审批混乱。

(一)我国会展业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

会展立法最初出现在会展业发展比较成熟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国际会展法律制度的蓬勃发展相比,我国会展业的法制进程十分缓慢,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我国的会展立法主要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一些管理规定,立法层次不高,体系还很不完善。我国会展的现行立法,包括(1)关于会展业审批管理的规定,例如,《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等;(2)关于举办者主体资格的规定,例如,《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等;(3)关于展品进出关、运输等的规定,例如,《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等;(4)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由于会展业的“经济推动器”作用,各个地方都极为重视,纷纷出台相应的法规,如1998年广东省人大制定的《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1999年大连市制定的《大连市展览会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关于对本省举办的大型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的意见》等,其他的相关法规参见表5-1。

(二)我国签订的涉及会展业的国际双边协定范围较窄

1.经济、贸易类。经济、贸易协定作为协定的一种,往往内容比较专业和单一,涉及会展的条款也相对较少,但是往往存在专门的一条会展条款。(1)经济合作协定,数量较少,例如2004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2)贸易协定是这类数量中最多的,又可以分为边境贸易协定和一般贸易协定,例如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贸易协定》等。(3)经济和贸易协定数量也很少,例如1991年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2.文化合作类。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最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兰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第2条规定:“缔约国双方决定协助及举办介绍缔约国对方文化之展览会,并协助及举办缔约国对方之戏剧、音乐作品及电影之演出。”1965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1978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等;1981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1992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2001年至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等。

3.技术合作类等。198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8条规定:“两国政府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或专项展览会,并依照两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为宣传样品、展览品和建展馆所需的器材、设备的进口提供便利。”2003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4条规定:“双方合作的方式为共同组织研讨会、学术讨论会和其他会议。”2005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第6条包含如下规定:“双方支持两国经济主体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开展合作,鼓励经济主体建立直接贸易联系和相互参加博览会、洽谈会。”200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等。

4.会展双边协定的法律适用。无论是举办展览,还是参加展览,都要按照会展所在国的法律执行。在展品以及相关物品的运入和运出方面,应当也依照会展所在国的法律。如果会展所在国缺乏相应的法律,也可以适用惯例。例如,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第6条规定:“缔约双方或一方国民参加博览会和展览会须遵守博览会或展览会所在国主管当局的规定。”

(三)我国会展立法的阶段性

我国会展业的法律规范是与会展经济发展历程相对应的,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2~2001年),这一阶段是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对会展业进行管理。第二阶段(2002年~),这一阶段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为满足世贸组织对于会展管理要求而进行相关改革的制度规范。如2002年12月,经贸委颁布了《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的商业行业标准,对于推进我国的会展项目评定有一定的重要性和标志性。2006年联合颁发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也是为了满足世贸组织对于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对于展品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予以规定。2008年3月,商务部公布《中国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评估标准和认证办法(试行)》,依此对展览会项目进行评估。在海外展览方面,《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方法》对于海外展览进行规制。而随着会展业对于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一些会展城市开始加强对本地区会展业的规制,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和鼓励与促进政策,其中尤为典型的是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虽然我国会展业专项立法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立法内容集中在会展项目审批及管理、展览资质、会展知识产权等,缺乏会展产业宏观规划的法规,即会展业的系统性专门立法,阻碍了我国会展经济的发展。

我国会展业没有基础性立法的现状,使得会展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与普适性大大降低,导致多头管理,会展项目审批混乱。要尽快建立和健全会展行业法律规范,除了要早日出台全国性的《展览业管理办法》外,还应结合会展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制定《展览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性法规,最后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制定《会展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