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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运输包装标志有哪些作用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提交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为了明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通常应在合同中对商品的包装要求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装卸和储存要求,对货物进行的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单件运输包装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

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提交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1)款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卖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为了明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通常应在合同中对商品的包装要求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包装的种类

根据包装在流通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ing),又称“外包装”(Outer Packing)或“大包装”(Large Packing)。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装卸和储存要求,对货物进行的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其作用在于保护商品、方便运输、防止出现货损货差。

1.运输包装的分类

由于商品的形状、特点、运输方式的不同,使得运输包装的方式和造型多样化,包装材料也不尽相同。在实际业务中,运输包装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按包装方式的不同划分,可将包装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单件运输包装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其具体形式有:箱(Case)、袋(Bag)、包(Bale)、桶(Drum)、瓶(Bottle)、篓(Basket)、罐(Can)、酸坛(Carboy)、瓷罐(Jar)、钢瓶(Cylinder)等。

采用单件运输包装时,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必须注明使用的包装材料以及单件运输包装的容量。如“10bottlesareputintoaboxand100boxesintoacarton”(10瓶装入一盒,100盒装入一个纸箱)。集合运输包装是指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集合运输包装一方面能更好地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同时也可以提高港口装卸速度,便于装运,降低运输成本和劳力消耗。集合运输包装的具体形式有:托盘(Pallet)、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

(2)按包装材料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纸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木制品包装,麻制品包装,竹、柳、草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和陶瓷包装等。

2.运输包装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在装卸、运输、仓储、检验、交接中识别货物,防止货物错发或损坏,而在商品包装上刷写的标志,按其作用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种。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业务中又称为“唛头”或“唛”,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和文字组成。其作用是便于在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识别、点数,防止错发、错运。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套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目的地;件号。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他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的组成部分。

(2)指标性标志(Indicative Mark)。指示性标志是用来提示人们有关商品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对易碎、易变质或易损害的商品,需要在运输包装上刷上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指示性的文字,如“小心轻放”、“怕湿”、“向上”、“易碎”等,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等过程中需要加以注意。

各国对运输包装上刷制的指示性标志的色彩、图形、文字说明以及标志的位置、大小等都有具体的规定。为了统一各国运输包装指示性标志的图形与文字,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分别制定了包装储运指示性标志,并建议各会员国予以采纳(见图2-1、图2-2)。

(3)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它是指在危险货物包装上刷写的表明货物危险性质和级别,让装卸、运输、保管等人员注意并提高警惕的标志。危险货物通常指易燃品、易爆品、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警告性标志一般由醒目的图案和文字组成,通常为白纸印正红色。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又称“小包装”(Small Packing)、“内包装”(Inner Packing)或“直接包装”(Immediate Packing),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对包装材料和包装外形有严格的要求。这类包装具有保护商品、提供信息以及装潢、促销的功能。

图2-1 常用的指示性标志

图2-2 部分危险品标志

1.销售包装的种类

根据商品的特征和形状,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式样。常见的销售包装有以下几种。

(1)挂式包装。它是指带有吊钩、吊带、挂孔等装置的包装。该类包装便于悬挂。

(2)堆叠式包装。它是指包装底部和顶部都设有吻合、稳定装置的包装。如听装食品罐头或瓶装、盒装商品。

(3)携带式包装。它是指包装上附有提手装置的包装。其特点是便于消费者携带。

(4)易开包装。它是指包装封口严密但有特定开启部位的包装。这种包装既能有效地保护商品的质量,又能方便消费者使用。例如,易拉罐

(5)喷雾包装。有些液体商品的包装带有压按钮,即压后使得液体自动喷出的装置,这种包装称为喷雾包装。例如,香水、空气清新剂、气体杀虫剂等产品的包装。

(6)配套包装。它是指把消费者在使用上有关联的商品搭配成套,装在同一包装容器内的销售包装。例如,工具配套袋、成套茶具的包装盒等。

(7)礼品包装。它是指专为送礼设计的外观精美的商品包装。例如,糖果、化妆品、工艺品的包装。

(8)一次用量包装。一次用量包装又称单分包装、专用包装或方便包装,是以使用一次为目的的较为简单的包装。例如,一次用量的药品、咖啡、奶粉、调味品等产品的包装。

(9)复用包装。这种包装当其内的商品消费完之后,还可有其他的用途。例如,粒粒橙饮料杯。

2.销售包装的标志和文字说明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有的还印有条形码标志。

(1)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装潢画面包括图案和色彩,要力求美观大方、富于艺术吸引力,并能突出商品的特征,以利于商品促销。同时,还要适应进口国或销售地区的民族习惯和爱好,以防违反习俗。

(2)文字说明。商品包装上的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牌名、数量规格、成分构成与使用说明等内容。文字说明和装潢画面要紧密配合、统一和谐,以达到宣传和促销的目的。

(3)条形码标志。条形码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色粗细间隔不等的垂直平行条纹所组成的印在销售包装上的标志。目前,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均使用条形码技术。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的就不能进超级市场。有些国家还规定无条形码的就不能进口。

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的种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码(Universal Product Code);另一种是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目前使用后者的国家众多,希望促使EAN码成为国际公认的物品编码标志系统。1991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代表中国加入EAN成为其正式会员在国内推行使用的就是EAN码。EAN商品条形码分为EAN—13(标准版)和EAN—8(缩短版) 两种。

EAN—13通用商品条形码共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一般分为四个部分,按“3—5—4—1”划分。第一部分(第1~3位) 即其前缀部分,共3位数字,是用来标志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第二部分(第4~8位) 是制造厂商代码,共5位数字,赋码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第三部分(第9~12位)是商品代码,共4位数字,赋码权在商品制造厂商;第四部分(第13位)是校验码,共1位数字,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而得,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位数字代码的正确性。

目前,EAN—13条形码前缀部分690~695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

EAN—8商品条形码是指用于标志的数字代码为8位的商品条形码,由7位数字表示的商品项目代码和1位数字表示的校验码组成。

二、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商品包装的两种特殊做法,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有一定范围的应用。

(一)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都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方式,俗称“白袋”。

1.中性包装的种类

国际市场上常见的中性包装有两种。

(1)无牌中性包装,指商品和包装上既无商标、牌号,又无生产国别的包装。

(2)定牌中性包装,指商品和包装上没有生产国别,但有进口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2.中性包装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中性包装通常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等。它是加强对外竞销、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也是反限制、反歧视的一种方式。

中性包装虽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习惯贸易方法,但近年来却受到种种非议和限制。因此,对出口商品采用中性包装应谨慎从事。我国的出口商品一般都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或“中国制造”等字样,但有时也采用中性包装。

(二)定牌生产

1.定牌

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称之为定牌生产。一般对于国外大量的长期稳定的订货,可以接受买方指定的商标。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我方同意使用定牌生产,是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信誉或名牌信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定牌生产”与“定牌中性包装”的共同点是在商品本身和销售包装上均表明买方指定的商标。两者的区别是,“定牌中性包装”在包装上不表明生产制造国别或厂商名称,而“定牌生产”的商品上则要表明生产制造国别或厂商名称。

2.无牌

对于一些需要经过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和零部件的交易,进出口商之间通常采用无牌包装。无牌包装即商品出口时不使用任何商标和型号的包装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节省费用,降低最终产品的成本。目前,国外一些大型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向我国订购低值易耗的日用消费品时,就要求采用无牌包装方式。

3.贴牌生产(OEM原始设备制造商)

贴牌生产(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即“代工生产”,也称为“定点生产”,俗称“代工”。其基本含义是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随后,品牌生产者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简称OEM。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EM厂商,其中生产的产品被称为OEM产品。OEM方式在制造业界,特别是在飞速发展的信息产业中的应用是极其广泛的。

在亚洲,日本企业为迅速占领市场,降低生产成本,最早采用国际OEM的生产贸易形式。“亚洲四小龙”的腾飞亦与OEM有密不可分的关联。中国台湾早已成为全球PC机最大的OEM基地,印度亦是通过OEM的方式成为世界最大的计算机软件出口国。

美国耐克公司,年销售收入高达20亿美元,自己却没有一家生产工厂,只专注研究、设计及行销,产品全部采用OEM方式,成为目前世界上OEM经营的成功典范。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是用来规定货物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费用负担和运输标志等方面内容的条款。按照国际贸易习惯和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包装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如果货物的包装与合同规定或行业习惯有重大不符,则属于违约,买方有权索赔损失,甚至拒收货物。因此,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包装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包装标志以及包装费用等内容。

(一)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的规定

合同中就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通常有两种规定方法。

(1)具体规定。例如,镀锌桶装,每桶净重175千克(Packing: ingalvanizedirondrumsof 175kgsneteach)。

(2)标明“适用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等”。由于此类规定缺乏统一解释,容易引起纠纷与争议,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经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或由于长期的业务交往已取得一致认识,否则在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的规定方法。

(二)包装标志的规定

包装标志一般由卖方决定。如果买方要求指定运输标志,应在合同中规定运输标志的式样和内容,或规定买方提出运输标志式样和内容的时限。若进口方,运输包装标志无特殊要求,可不列入合同,或只订明“出口方标志”;否则,明确具体,列入合同。

(三)包装费用的规定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是,如果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对超出的包装费用应由何方负担,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包装费用的计收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单价包括包装费用;第二,包装费用另加,该方法很少使用;第三,以毛作净。

(四)包装的供应

在国际贸易中,包装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出口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并交付。第二,出口方供应包装,待货物交付并销售后收回原包装。对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费用由何方负担,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第三,进口方供应包装。在此方式下,商品包装与实物相分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及时供应而影响发货时间时,买方应承担的责任。

四、订立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例如,“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适用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和“卖方惯用包装”(Seller's Usual Packing)之类的术语。此类术语无统一解释易引起纠纷。

(二)要结合货物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选择包装

货物的特性、形状和使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包装的要求也不相同。约定包装条款时必须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方式,确定采用何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和包装标志等内容。

(三)明确包装材料提供与费用负担的相关事项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的。究竟由何方负担,应在包装条款中订明。

(四)明确唛头的指定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无须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果买方要求特定唛头,可在合同中列明,以便卖方据以刷制唛头(Marking)。如买方要求合同订立后由其指定唛头,则应明确指定的最后时限,并订明“若到时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自行决定”。

(五)要考虑有关国家的现行法律

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包装材料、运输标志等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所以要对此十分注意。同时,还要符合各国的风俗习惯。若采用定牌中性商标时,则应在合同中规定:若在国际市场上发生工业侵权行为,一切责任概由买方负责。

链接2-5 部分国家或地区关于商品包装的一些规定

1.港口对包装的规定

伊朗港口颁布的进口货物包装规定,药品、化工品、食品、茶叶等商品,分别要求以托盘形式,或体积不少于1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吨的集装箱包装。

沙特阿拉伯港务局规定,所有运往该国港埠的建材类海运包装,凡装集装箱的,必须先组装托盘,以适应堆高机装卸,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2吨。

沙特阿拉伯港口规定,凡运往该港的袋装货物,每袋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否则不提供仓储便利和卸货的悬吊装置。除非这些袋装货物附有托盘或具有可供机械提货和卸货的悬吊装置。

2.禁用标志图案

阿拉伯国家规定,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六角星图案,因为六角星与以色列国旗中的图案相似,阿拉伯国家对有六角星图案的东西非常反感和忌讳。

德国对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类似纳粹和军团符号标志。

利比亚对进口商品的包装禁止使用猪的图案和女性人体图案。

3.对容器结构的规定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规定,所有医疗健身及美容药品都要具备能防止掺假、掺毒等防污能力的包装。

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为了防止儿童误服药品、化工品,凡属于防毒包装条例和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管辖的产品,必须使用保护儿童安全盖。

美国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11个州以及欧盟负责环境和消费部门规定,可拉离的拉环式易拉罐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目前已趋于研制不能拉离的旋钮式、胶带式易拉罐。

欧盟规定,接触食物的氯乙烯容器及材料,氯乙烯单体的最高含量规定为每千克1毫克成品含量,转移到食品中的最大值是每千克0.01毫克。

4.使用文种的规定

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必须英、法文对照,销往香港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品名称及成分,须同时用英文注明。

希腊政府正式公布,凡出口到希腊的产品包装上必须要用希腊文字写明公司名称,代理商名称及产品质量、数量等项目。

法国政府规定,销往法国的产品装箱单商业发票须用法文,包括标志说明,不以法文书写的应附译文。

阿拉伯国家规定,销往阿拉伯国家的食品、饮料,必须用阿拉伯文说明。

5.禁用的包装材料

稻草:美国严禁稻草类包装物进口,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塞浦路斯等国也有相应规定。

棉花:埃及等产棉国禁止棉花类包装进入本国境内。

竹片、木材:日本拒绝竹片类包装入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要求木制包装必须经过熏蒸、防腐等处理才能入境,否则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纸箱:德国要求纸箱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也不能涂塑料,纸箱上的印刷必须用水溶性颜料,不能用油溶性油墨

二手袋、麻袋:澳大利亚、新西兰禁止二手袋入境,菲律宾要求麻袋入境前必须经过熏蒸处理。

案例分析

1.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 为什么?

2.日本A商在我国沿海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产品。成品返销日本市场后,日本另一B电器生产厂商控告A商冒用其牌子。事后查明B厂商的上述牌子在日本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问:在上述情况下,(1)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2)我国厂家有何教训?

3.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4.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吨,可有5%的增减量,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吨FOB广州。现在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问:(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货物? (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 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外销价格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悉尼。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思考题

1.简述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并说明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2.阐述品质规定方法的种类、内容与运用。

3.什么是“凭样品买卖”? 在“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时,我出口企业应各注意哪些问题?

4.什么是“中性包装”、“定牌”和“无牌”? 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采用?采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什么是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6.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包含哪些内容? 订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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